- [索引号]11S028/ZK-2026-00000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决定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密环字〔2026〕57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关于修改生态环境法典涉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成文日期] 2026-09-18
- [发布日期] 2026-09-18
- [实施日期] 2026-09-18
-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关于修改生态环境法典涉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为全面有效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逻辑统一、规则协调,对以区生态环境局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逐一摸底核查,确定了《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密云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试行)><密云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密环字〔2025〕43号)在引用法律依据上与《生态环境法典》相违背,现决定对1个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是将《密云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一条、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是将《密云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目录(试行)》中第一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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