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14/ZK-2026-00000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字号] 京密应急发〔2026〕7号
- [标题] 关于印发《密云区户外登山涉险救援及追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26-05-28
- [发布日期] 2026-06-03
- [实施日期] 2026-06-03
- [失效日期] 2028-06-02
密云区户外登山涉险救援及追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共救援资源利用效率,使登山遇险者及时获得有效救援,同时,对违法违规探险导致个人涉险占用公共救援和社会救援资源的行为加强教育训诫和警示处罚,减少和避免个人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户外登山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长城保护条例》《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登山是指在密云区行政区域内山区(含水库周边山地、自然保护地、临时限制或禁止进入区域)进行的徒步、登山、攀岩、穿越、野营等户外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监督等级旅游景区(含水库周边合规景区)的登山活动安全,指导景区完善边界标识、安全警示和导向设施,联合相关部门发布登山安全风险提示,规范、督导民宿、旅行社的登山活动宣传与引导行为。
第四条区体育局负责审批辖区内高危险性赛事活动和监管辖区内已报批依法组织的登山赛事活动,监督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落实好登山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对登山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建议。
第五条区园林绿化局指导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设置自然保护地的安全警示标识,在森林防火重点时段加强巡查,劝阻违规进入人员。
第六条 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按职责承担被困人员搜救任务,负责现场秩序维护、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协助开展安全教育与追偿协调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景区、乡村山路的安全标识设置,组织村级网格员开展日常巡查与风险提示,建立邻里互助预警机制,协助做好救援保障与善后处理。
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委、交通局、气象局、通信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医疗救治联动、接驳转运、气象信息、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安全宣传教育与舆论引导;区检察院、区司法局负责提供公益诉讼等法律服务与法律支持。
第九条区公安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气象局和相关属地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或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管辖范围内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第三章 安全预防
第十条 户外登山活动组织者应建立和完善相关自治自律制度,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并明确告知参与者不要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鼓励为参与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应急通讯设备、应急药品、防寒装备等必要物资。
第十一条建议登山者选择已开放景区或合规登山路线,主动了解天气、地形等风险信息,拒绝参与无资质组织的野山探险活动并应提前向亲友告知行程、路线与应急联系方式,携带定位设备与应急通信工具,确保通信畅通。
第十二条 登山者遭遇险情时,应优先开展自救互救,及时拨打110、119报警电话求救,清晰告知所处位置、险情情况与人员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第四章 涉险救援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成立户外救援志愿者组织,并积极参与户外登山事故救援的公共服务等活动。
第十四条 区应急办接到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单位的协助救援请求后,及时协调各相关单位、救援团体等救援力量实施联合救援。
第五章 责任承担与追偿
第十五条 被救援人员应在救援结束后,接受由公安、消防或属地政府组织开展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户外活动安全必备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遇险自救和互救技能等。
第十六条 因对被救援人员实施救援发生的第三方劳务人员的向导费、劳务费、院前救治费、食宿交通费、装备使用费、耗材物资费、第三方救援力量使用费、救援人员因施救造成意外伤害的医疗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相关费用,相关主体可以向被救援人追偿。
第十七条 有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含自然保护地核心区、水库周边禁入区)导致涉险;组织或参与野山探险活动引发险情;未按照安全提示,隐瞒行程信息等导致救援难度增加;拒绝接受安全警示劝阻,执意开展高风险登山行为等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依法向被救援人员追偿救援费用,并建议被救援人员所在单位、企业等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鼓励被救援人员参加社会服务、公益活动、公益宣传等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主动参加社会服务、公益活动、公益宣传的,可根据公益服务时长、贡献程度、金额等适当或全部减免追偿救援产生的费用(医疗救援费用除外)。
第十九条对户外登山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长城保护条例》《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密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相关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