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26-000012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26〕10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项目一级保护区内大沽高程160米及以下剩余宅基地 腾退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26-05-12
- [发布日期] 2026-05-12
- [实施日期] 2026-05-12
- [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项目一级保护区内大沽高程160米及以下剩余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项目
一级保护区内大沽高程160米及以下
剩余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给建设和守护密云水库乡亲们的重要回信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项目》农宅腾退安置工作有序实施,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原则,结合本市、本区相关项目的补偿标准及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剩余农宅腾退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腾退范围
腾退范围为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大沽高程160米及以下剩余农宅(宅基地)以及实际作为住宅使用的其他类房屋,具体范围以腾退人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二条 腾退人与被腾退人
腾退人:各相关镇人民政府。
被腾退人:腾退范围内经认定并公示后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以及经认定并公示后的实际作为住宅使用的其他类房屋所有权人。
被腾退人按照《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项目农宅腾退宅基地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确定。
第三条 面积的确定
被腾退人的宅基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及经营面积按《认定办法》确定。
第四条 腾退补偿方式及结算方法
腾退补偿方式:本项目住宅房屋按照安置房方式进行补偿。
结算方法:被腾退人完成签约、交付宅基地房屋且送审资料通过审核后,腾退人就腾退补偿总款扣除安置房购房款后的差价款与被腾退人进行补偿款结算,多退少补。
计算公式:结算补偿款=腾退补偿总款-安置房购房款。
第二章 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第五条 补偿项目
(一)宅基地补偿价
1.本项目按照宅基地认定面积给予宅基地补偿价,宅基地补偿价为3600元/平方米。
2.认定并公示为1983年1月1日以后“新宅”的宅基地控制标准为0.3亩(200平方米)。认定面积不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偿;以合法有效权属资料载明审批面积确定的认定面积超过0.3亩(200平方米)且不超过0.4亩(266.67平方米)的部分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偿;以合法有效权属资料载明审批面积确定的认定面积超过0.4亩(266.67平方米)且不超过0.6亩(4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上述标准的50%补偿;以合法有效权属资料载明审批面积确定的认定面积超过0.6亩(40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3.认定并公示为1982年12月31日以前“老宅”的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4亩(266.67平方米)。认定面积不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偿;认定面积超过0.4亩(266.67平方米)且不超过0.6亩(4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上述标准的50%补偿;认定面积超过0.6亩(400平方米)且不超过0.8亩(533.33平方米)的部分按照上述标准的20%补偿;认定面积超过0.8亩(533.33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补偿
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补偿按照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作为计算基数,按照下述标准确定:
1.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计算基数75%的部分,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低于1400元/平方米的按照1400元/平方米补偿,超出1400元/平方米的据实评估补偿。
2.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计算基数75%的部分,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按照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值的50%进行补偿。
3.宅基地上经批准建设的二层(及以上)房屋,其第一层按照前述标准确定;第二层(及以上)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补偿。
4.因海河“25·7”区域性大洪水导致房屋损坏或灭失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计算基数75%的部分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按照1400元/平方米给予定额补偿,超过计算基数75%的部分按照700元/平方米给予定额补偿。
(三)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照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作为计算基数,按照下述标准确定:
1.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计算基数75%的部分,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低于600元/平方米的按照600元/平方米补偿,超出600元/平方米的据实评估补偿。
2.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计算基数75%的部分,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照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值的50%进行补偿。
3.宅基地上经批准建设的二层(及以上)房屋,其第一层按照前述标准确定;第二层(及以上)的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补偿。
4.因海河“25·7”区域性大洪水导致房屋损坏或灭失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计算基数75%的部分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照600元/平方米给予定额补偿,超过计算基数75%的部分按照300元/平方米给予定额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腾退人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认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在认定宅基地范围内,用于实际生产经营的房屋;
(2)提交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标明的营业场所与被腾退房屋一致。
被腾退人对上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存在争议的,由评估机构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评估确定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腾退人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利用住宅房屋经营民宿、销售果蔬等经营活动的,按照5万元/宅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重复享受其他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以上两款补偿不得同时享受。
(五)机械设备补偿费或迁移费
由评估机构参考工程造价信息并结合市场行情评估确定。
第六条 补助项目
(一)搬迁费
按照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费补助,用于计算搬迁费的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认定宅基地面积的75%。宅基地上经批准建设的二层(及以上)房屋,按照实测面积给予搬迁补助。
(二)各项移机、移装费
1.每部电话、宽带两次移机费共计470元;
2.有线电视移装费300元;
3.每台空调两次移机费共计800元;
4.每个热水器两次移装费共计600元。
(三)周转费
按照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计算,每月不足2400元的按2400元计算。用于计算周转费的房屋总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认定宅基地面积的75%。
被腾退人在奖励期内签约并按约定时间交房的,周转费自奖励期开始之日起计算,发放至被腾退人收到入住通知书止。被腾退人在奖励期之外签约的,周转费自交房之日起计算,发放至被腾退人收到入住通知书止。
周转费先行发放6个月,周转期以腾退人发布的公告为准。
(四)杂物处置费
给予每宗宅基地一次性杂物处置费补助2000元。
第七条 奖励项目
被腾退人按要求签约并交房的,给予50万元/宅的奖励费;未按要求签约或交房的,不给予奖励费。
第八条 房屋安置
(一)安置房及交付标准
本项目安置房地块分别位于密云区鼓楼街道沙河冷库和密云区溪翁庄镇走马庄村。被腾退人只能在其中一处地块选择全部安置房屋,安置房均为全装修成品交房。具体以相关批准文件为准。
(二)安置房性质
本项目两处安置房均为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安置房,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
(三)应购房面积的确定
宅基地认定面积不超过控制标准的,按照宅基地认定面积的75%确定应购安置面积。认定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按照控制标准的75%确定应购安置面积。
(四)沙河地块安置房购房面积、价格及选择方式
1.总购房面积为选购安置房组合的总面积。
2.安置房阶梯单价如下:
(1)安置房组合的总面积不超过应购安置面积的部分:9500元/平方米。
(2)安置房组合的总面积超出应购安置面积2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12000元/平方米。
(3)安置房组合的总面积超出应购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15300元/平方米。
3.被腾退人需按以下安置房组合选购安置房屋:
|
应购安置面积 |
选购安置房1 |
选购安置房2 |
|
100㎡(不含)以下 |
80.98㎡ |
—— |
|
91.47㎡ |
—— | |
|
100㎡-125㎡(不含) |
106.8㎡ |
—— |
|
121.41㎡ |
—— | |
|
125㎡-150㎡(不含) |
131.91㎡ |
—— |
|
71.49㎡ |
71.49㎡ | |
|
71.49㎡ |
80.98㎡ | |
|
150㎡-175㎡(不含) |
91.47㎡ |
91.47㎡ |
|
71.49㎡ |
121.41㎡ | |
|
91.47㎡ |
106.8㎡ | |
|
175㎡-200㎡(不含) |
91.47㎡ |
106.8㎡ |
|
106.8㎡ |
121.41㎡ | |
|
200㎡ |
91.47㎡ |
121.41㎡ |
|
106.8㎡ |
106.8㎡ | |
|
91.47㎡ |
131.91㎡ | |
|
121.41㎡ |
121.41㎡ |
4.被腾退人选择的安置房组合面积小于应购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15300元/平方米给予被腾退人弃房补偿,但给予的最大弃房补偿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
5.安置房组合面积均为建筑面积,最终以实测为准。
(五)走马庄地块安置房购房面积、价格及选择方式
1.总购房面积为选购安置房组合的总面积。
2.安置房阶梯单价如下:
(1)安置房组合的总面积不超过应购安置面积的部分:2500元/平方米。
(2)安置房组合的总面积超出应购安置面积2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3000元/平方米。
(3)安置房组合的总面积超出应购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3500元/平方米。
3.被腾退人需按以下安置房组合选购安置房屋:
|
应购安置面积 |
选购安置房1 |
选购安置房2 |
|
100㎡(不含)以下 |
91.63㎡ |
—— |
|
106.82㎡ |
—— | |
|
100㎡-125㎡(不含) |
106.82㎡ |
—— |
|
121.43㎡ |
—— | |
|
131.9㎡ |
—— | |
|
125㎡-150㎡(不含) |
121.43㎡ |
—— |
|
131.9㎡ |
—— | |
|
73.86㎡ |
73.86㎡ | |
|
73.86㎡ |
81.1㎡ | |
|
73.86㎡ |
91.63㎡ | |
|
150㎡-175㎡(不含) |
81.1㎡ |
81.1㎡ |
|
73.86㎡ |
91.63㎡ | |
|
81.1㎡ |
91.63㎡ | |
|
91.63㎡ |
91.63㎡ | |
|
81.1㎡ |
106.82㎡ | |
|
73.86㎡ |
121.43㎡ | |
|
175㎡-200㎡(不含) |
91.63㎡ |
91.63㎡ |
|
81.1㎡ |
106.82㎡ | |
|
91.63㎡ |
106.82㎡ | |
|
81.1㎡ |
121.43㎡ | |
|
200㎡ |
91.63㎡ |
106.82㎡ |
|
81.1㎡ |
121.43㎡ | |
|
91.63㎡ |
121.43㎡ | |
|
91.63㎡ |
131.9㎡ | |
|
106.82㎡ |
121.43㎡ | |
|
121.43㎡ |
121.43㎡ |
4.被腾退人选择的安置房组合面积小于应购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3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腾退人弃房补偿,但给予的最大弃房补偿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
5.安置房组合面积均为建筑面积,最终以实测为准。
(六)安置房选择办法
安置房分轮次进行选取,第一轮按签约顺序选取一套安置房屋,第二轮选取剩余安置房屋。
第二轮选房序号的确定:以当日总交房量为基准,选取确定第二轮选房序号(最大选房序号不超过交房当日总数)。
第三章 历史原因形成的其他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第九条 通过村委会购买他人移民搬迁后空基(房岔)并建设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腾退人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
(1)通过公开方式购买的宅基地。按照本方案第二章执行。
(2)未通过公开方式购买的宅基地。其宅基地补偿价按本方案第二章的90%执行,其余补偿补助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二)被腾退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但被腾退房屋是其唯一住所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
(1)通过公开方式购买的宅基地。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其余补偿补助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未通过公开方式购买的宅基地。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的90%执行,其余补偿补助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被腾退人只能按照2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在走马庄地块购买一套91.63平方米的安置房。
(三)被腾退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且被腾退住宅非其唯一住所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
(1)通过公开方式购买的宅基地。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不给予周转补助费,其余补偿补助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未通过公开方式购买的宅基地。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不给予周转补助费,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的90%执行,其余补偿补助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不予安置。
第十条 未经许可购买或占用他人移民搬迁后空基(房岔)并进行新建、翻建、扩建房屋的
(一)被腾退人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其余补偿补助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被腾退人只能按照2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在走马庄地块购买一套91.63平方米的安置房。
(二)被腾退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但被腾退房屋是其唯一住所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的90%执行,其余补偿补助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被腾退人只能按照2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在走马庄地块购买一套91.63平方米的安置房。
(三)被腾退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且被腾退房屋非其唯一住所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不给予周转补助费,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的90%执行,其余补偿补助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不予安置。
第十一条 移民搬迁后认定为应全部拆除的宅基地房屋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不给予任何补偿、补助及奖励费用。
2.安置方式:不予安置。
第十二条 移民搬迁后认定为应部分拆除的宅基地房屋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认定为不应拆除的部分可按照本方案第二章执行。
2.安置方式: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购买村委会公产用于住宅房屋的情况
(一)被腾退人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按照本方案第二章执行。
2.安置方式: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二)被腾退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但被腾退房屋是其唯一住所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其余补偿补助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被腾退人只能按照2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在走马庄地块购买一套91.63平方米的安置房。
(三)被腾退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且被腾退房屋非其唯一住所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不给予周转补助费,其余补偿补助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不予安置。
第十四条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实测面积(认定面积)小于批准文件载明面积的宅基地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被腾退人应购安置面积按照批准文件载明面积的75%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控制面积的75%),其余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宅基地范围外,历史形成的未批先建并实际用于居住的房屋
(一)在村庄规划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
1.被腾退人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其余补偿补助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被腾退人只能按照2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在走马庄地块购买一套91.63平方米的安置房。
2.被腾退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但被腾退房屋是其唯一住所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的90%执行,其余补偿补助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被腾退人只能按照2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在走马庄地块购买一套91.63平方米的安置房。
3.被腾退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且被腾退房屋非其唯一住所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不给予周转补助费,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的90%执行,其余补偿补助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不予安置。
(二)村庄非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
1.被腾退人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
(1)给予周转补助费,不给予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费用,按照所属镇域拆除违法建设标准,根据实测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自行拆除价格补助。
(2)安置方式:被腾退人只能按3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在走马庄地块购买一套91.63平方米的安置房。
2.被腾退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但被腾退房屋是其唯一住所
(1)给予周转补助费,不给予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费用,按照所属镇域拆除违法建设标准,根据实测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自行拆除价格补助。
(2)安置方式:被腾退人只能按3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在走马庄地块购买一套91.63平方米的安置房。
3.被腾退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且被腾退房屋非其唯一住所
(1)不给予任何补偿、补助及奖励费用,按照所属镇域拆除违法建设标准,根据实测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自行拆除价格补助。
(2)安置方式:不予安置。
第十六条 经腾退人认定并公示后的实际作为住宅使用的其他类房屋(宅基地)参照本章类似条款进行补偿、补助、奖励及安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补偿方案仅适用于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项目一级保护区内大沽高程160米及以下剩余农宅(宅基地)以及实际作为住宅使用的其他类房屋。
第十八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密云水库生态中心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后上报区政府专题会决策,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作为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补充性文件。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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