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1. [索引号]11S000/ZK-2025-000013
  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3. [文种分类] 通知
  4. [主题分类] 其他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25〕29号
  7.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项目农宅腾退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8. [成文日期] 2025-12-02
  9. [发布日期] 2025-12-03
  10. [实施日期] 2025-12-03
  11.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项目农宅腾退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5-12-03 09:00
  • 【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项目农宅腾退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项目

农宅腾退安置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给建设和守护密云水库乡亲们的重要回信精神,保障首都政治安全、生态安全、防汛安全,全面提升区域防灾减灾能力,提高密云水库防洪库容和拦蓄洪峰能力,减免下游流域京津冀地区洪水灾害,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密云水库流域水生态保护与发展规划重点任务,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根据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项目,推进水库防洪调蓄水位达到设计标准,对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大沽高程160米及以下涉及的农宅进行腾退补偿、拆除地上物完成交地工作。

二、工作原则

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在入户清登、宅基地认定、腾退补偿等方面,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统一标准,禁止一切违规操作,杜绝违纪、违法行为。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按时圆满完成腾退工作任务,建立本项目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密云水库生态中心为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密云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公安分局、区档案馆、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民政局、区信访办、区城指中心、各属地镇政府等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在密云水库生态中心,由牵头单位按照需讨论事项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商议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相关部门职责

(一)密云水库生态中心

1.负责提供本项目各项前期手续;

2.负责提供本项目准确的农宅腾退范围;

3.参与宅基地认定等相关工作;

4.负责组织安置房选取相关工作;

5.负责本项目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办检查、组织召开相关工作会议等;

6.负责做好被腾退农宅的拆除及生态修复工作;

7.其他需要协调事宜。

(二)区水务局

1.负责本单位项目各项前期手续的办理工作;

2.配合本项目范围内涉及相关资金的拨付工作;

3.其他需要协调事宜。

(三)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落实中央国债资金支持政策及管理要求;

2.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工作;

3.其他需要协调事宜。

(四)区财政局

1.负责本项目市级资金的申报工作,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本项目腾退安置相关费用;

2.负责做好本项目腾退安置工作各项服务费用的财政评审及拨付工作;

3.其他需要协调事宜。

(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密云分局

1.依据实施单位提供的腾退范围,按需求核查土地相关情况,并出具核查意见;

2.指导宅基地认定相关工作,参与认定过程中重大疑难问题研判会议;

3.负责涉及本项目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规划手续审批等相关工作;

4.其他需要协调事宜。

(六)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指导宅基地认定相关工作,参与认定过程中重大疑难问题研判会议;

2.落实安置房源保障,全力配合支持本项目腾退安置工作;

3.其他需要协调事宜。

(七)区农业农村局

1.指导宅基地认定相关工作,参与认定过程中重大疑难问题研判会议;

2.其他需要协调事宜。

(八)区司法局

1.参与认定过程中重大疑难问题研判会议;

2.对项目腾退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支持;

3.对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涉及本项目的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4.其他需要协调事宜。

(九)区审计局

1.指导本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2.其他需要协调事宜。

(十)区公安分局

1.加强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人口户籍的管控工作,依据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分户、落户等户籍审批管理政策;

2.其他需要协调事宜。

(十一)区档案馆

1.负责配合腾退安置过程中档案调取工作;

2.其他需要协调事宜。 

(十二)区人力社保局

1.负责统筹做好被腾退群众就业服务相关工作;

2.其他需要协调事宜。

(十三)区教委

1.负责统筹做好被腾退群众子女入学、转学等相关保障工作;

2.其他需要协调事宜。

(十四)区民政局

1.负责统筹做好被腾退老年人口养老和低保人员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2.其他需要协调事宜。

(十五)区信访办

1.指导本项目涉及的信访相关工作;

2.其他需要协调事宜。

(十六)区城指中心

1.指导本项目涉及的接诉即办(12345)相关工作;

2.其他需要协调事宜。

(十七)属地镇政府

1.作为实施单位负责腾退范围内的补偿安置工作,负责组织用地范围内全部腾退工作的具体实施及协调工作,确保腾退过程中无违纪、违法行为;成立项目专班,落实本项目实施方案,按时间要求完成腾退补偿及拆除交地工作;

2.配合牵头单位共同制定本项目农宅腾退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涉及的宅基地认定等相关工作,参与安置房选取相关工作;

3.严格做好农宅腾退安置费用管理使用工作,及时申请和发放相关费用;

4.积极开展本项目涉及的农宅腾退安置政策答疑工作,解决腾退安置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负责辖区内“12345”及信访接待解答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被腾退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5.其他需要协调事宜。

五、腾退补偿工作流程

(一)召开启动会

区政府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工作原则,确定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时限等工作要求。

(二)各服务公司招标工作

牵头单位负责开展对项目管理公司、审计公司、律师事务所、航测公司、选房服务公司、评估公司等单位的招标工作;实施单位负责开展对拆迁公司、测绘公司等单位的招标工作。

(三)入户调查清登

各服务公司招投标完毕后,召开相关服务公司培训会,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及审计标准。实施单位组织服务公司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地上物清登工作,审计公司等相关单位对清登现场及底单进行影像留存。

(四)编制本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入户调查情况编制本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宅基地认定标准以及各项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安置方式,向相关单位征询并形成一致意见后,报请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五)实施方案报区政府专题会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方案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讨论,按意见修改完善后通过密云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公开征询意见结束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向社会公开实施方案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开本项目实施方案。

(七)宅基地认定及内业测算

根据本实施方案成立宅基地认定村级认定工作组和认定领导小组,依据宅基地认定办法进行宅基地认定相关工作。

(八)签订协议及发放补偿

实施单位组织相关服务公司开展签约谈判、签订协议、腾退交房等相关工作,审计公司审核无误后由实施单位向被腾退人发放剩余补偿款。

(九)地上物拆除交地

被腾退人搬家交房后,由施工单位进行房屋拆除、垃圾消纳、场地平整、生态修复等工作。

(十)资料整理和归档

牵头单位、实施单位组织相关服务公司进行腾退安置补偿资料整理工作,同时完成纸质及电子版档案归档。

(十一)选房

被腾退人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在得到正式选房通知后,按顺序选择安置房屋。

六、剩余补偿款支付流程

为加快腾退速度、提高补偿效率,确定被腾退人剩余补偿费支付流程如下:

1.被腾退人单笔剩余补偿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在审计公司出具审核确认单后,由属地镇政府负责将补偿款拨付至被腾退人。

2.单笔剩余补偿款数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在审计公司出具审核确认单后,由实施单位请示牵头单位召集区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密云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审议。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实施单位发放。相关会议纪要与相关资料一并存档。

七、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和属地镇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自职责,全面安排部署,落实责任人,确保腾退补偿等各个环节有序推进。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参与抢栽、抢种、抢养、抢建等套取国家腾退补偿资金等行为。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1.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项目一级保护区

内农宅腾退宅基地认定办法

2.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项目一级保护区内受2024年高水位运行影响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

附件1

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项目

一级保护区内农宅腾退宅基地认定办法

为全面推进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项目一级保护区内大沽高程160米及以下农宅腾退安置工作,参照《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819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密云区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密政发〔2021〕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根据区政府的整体工作部署,按照《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项目》计划安排,开展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大沽高程160米及以下宅基地认定工作,成立村级认定工作组和认定领导小组。

第一条 村级认定工作组成员和职责

(一)成员组成:村级认定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行政村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本村宅基地村级认定工作组成员(村民代表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成员需为5-7人并具备以身作则、熟悉村情、阅历丰富、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等条件,由村书记担任组长,所有成员需签订《公正履行认定工作承诺书》。

(二)工作职责: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审批年限、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经营面积、特殊情况等进行评议及表决,形成认定意见。

(三)村级认定工作组成员如出现违反《公正履行认定工作承诺书》的情况,由村民代表会议重新选举,替换该违纪成员。

第二条 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和职责

(一)成员组成:密云水库生态中心为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密云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各属地镇政府为成员单位。

(二)认定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认定领导小组领导、监督村级认定工作组开展认定工作,认定领导小组对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研究讨论制定解决办法,认定领导小组对村级认定工作组的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对违反法律依据、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认定结果,经认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予以撤销,并由村级认定工作组重新认定。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密云水库生态中心

(1)牵头编制宅基地认定办法;

(2)参与宅基地认定相关工作,对于确属无法认定的历史遗留等问题,组织认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研究后仍无法确定的,上报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3)其他需要协调事宜。

2.属地镇政府

(1)与牵头单位共同编制宅基地认定办法;

(2)组织并参与本辖区涉及的宅基地认定等相关工作;

(3)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做好被腾退群众思想工作,确保宅基地认定过程中无违纪、违法行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4)积极开展本项目涉及的宅基地认定、公示等方面的答疑工作,解决宅基地认定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负责辖区内接诉即办及信访接待解答工作;

(5)其他需要协调事宜。

3.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密云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

(1)指导宅基地认定相关工作,参与认定过程中重大疑难问题研判会议;

(2)依据本部门职责对相关宅基地认定文件把关并出具意见和建议;

(3)其他需要协调事宜。

第二章 认定规则及内容

第三条 认定规则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合情合理”为宗旨,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一)依据被腾退宅基地合法有效的批准文件确定相关信息;未能提供合法有效批准文件或存在争议等其他情形的,由村级认定工作组依照本办法出具认定意见;认定领导小组对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研究讨论制定解决办法。

(二)在进行宅基地认定时,需村级认定工作组成员全部同意并确认、签字后有效。

第四条 认定内容

本办法认定内容为腾退的宅基地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审批年限、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经营面积、特殊情况等。

第三章 认定工作流程

第五条 认定工作相关服务单位

认定工作相关服务单位包括:项目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测绘公司等。相关服务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宅基地认定辅助、服务工作并提出相关专业意见。

第六条 认定流程

(一)由相关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展示宅基地现状测绘图、影像图、批准文件、入户照片等相关资料;

(二)村级认定工作组成员对宅基地申请人、使用权人、占地面积、审批时间、房屋建筑面积、经营面积、特殊情况等进行讨论、表决;

(三)工作人员依据认定意见填制《宅基地认定意见表》,并交由村级认定工作组成员签字。

(四)村委会将加盖村委会公章的初步认定结果在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初步认定结果提交属地镇政府进行核实、确认后,属地镇政府将加盖村镇两级公章的无异议的宅基地认定结果在所属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自然日。该最终公示结果为腾退补偿依据。

(六)有异议的由异议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交由村级认定工作组重新认定。村级认定工作组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交由本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村民代表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表决结果作为初步认定结果提交属地镇政府进行核实、确认后,属地镇政府将加盖村镇两级公章的宅基地认定结果在所属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自然日。该最终公示结果为腾退补偿依据。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七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认定

(一)提供宅基地审批文件等有效权属资料的,根据有效权属资料认定。

(二)无法提供宅基地审批文件等有效权属资料、提供有效权属资料存在争议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由村级认定工作组根据其历史成因及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人(被腾退人):

1.宅基地申请人已故的,继承人无争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继承人或由继承人授权委托一人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被腾退人);继承人有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效方式确定。

2.宅基地房屋买卖的,按照相关规定结合买卖合同和实际居住使用情况进行认定。

买受人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以认定买受人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买受人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由村级认定工作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3.一宗宅基地内因法院判决、离婚、买卖、继承、赠与及其他情况对房屋及院落进行分割的,均按一宗宅基地认定。

4.被腾退人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取得移民时期“应拆未拆”、“已拆空基”、村集体公产房屋等情况用于居住的,村级认定工作组需认定该实际使用人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是否为该实际使用人的唯一住所等内容;同时需认定该宗土地的取得方式、是否作为宅基地使用等内容,并在《宅基地认定意见表》中将上述内容明确标注。

5.被腾退人私自将“应拆未拆”“已拆空基”土地(房屋)占用、在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未批先建”盖房等情况用于居住的,该宗土地不予认定为宅基地。村级认定工作组需认定该实际使用人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是否为实际使用人唯一住所等内容,并在《宅基地认定意见表》中明确标注。

第八条审批年限的认定

宅基地按照审批年限分为1982年12月31日以前划定的“老宅”和1983年1月1日以后划定的“新宅”两种类型。

(一)以下情况认定为1982年12月31日以前划定的“老宅”

1.被腾退院落的宅基地审批表、建房批示等有效权属资料登记为1982年12月31日以前划定的宅基地。

2.在1982年12月31日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并于1983年1月1日以后取得翻建批准文件或其他审批文件且四至未发生改变的。

3.因修路或村庄规划等原因,将原宅基地收回重新置换的宅基地,在1983年1月1日以后再次取得权属资料的。

4.未提供权属资料等其他情况或存在争议的由村级认定工作组出具认定意见。

(二)以下情况认定为1983年1月1日以后划定的“新宅”

1.被腾退院落的宅基地审批表、建房批示等有效权属资料登记为1983年1月1日以后划定的宅基地。

2.未提供权属资料等其他情况或存在争议的,由村级认定工作组出具认定意见。

第九条 宅基地占地面积的认定

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亩数的,按照666.67平方米/亩折算,并保留两位小数;审批文件前后面积标注不同的,以审批文件标注的长宽尺寸之积计算;如未标注长宽尺寸,以标注的平方米面积为准。

(一)“老宅”占地面积认定原则

1.经村级认定工作组认定为1982年12月31日以前划定的“老宅”,实际占地面积大于合法有效权属资料载明审批面积的,以权属资料审批为准。

2.1982年12月31日以前划定的“老宅”实际占地面积小于合法有效权属资料载明审批面积的,以实际占地面积为准。

3.未提供合法有效权属资料或存在争议的,宅基地认定面积由村级认定工作组按以下规则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

(1)宅基地闭合院落以现状实测闭合院落平面图为基准,结合历史航拍图、地形图与超占等历史情况进行认定。

(2)因原宅基地自行调整院落形状导致原“老宅”面积与现状闭合院落占地面积不符,且为非村镇规划公共道路的,由村级认定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但需扣减超占面积。

(3)因修路或村庄规划等原因,原宅基地收回,重新置换的宅基地,再次取得的权属资料为1983年1月1日以后审批或未提供合法有效权属资料的,结合原置换相关政策、文件按照实测闭合院落结合历史航拍图扣减超占的原则认定。

(二)“新宅”占地面积认定原则

1.经村级认定工作组认定为1983年1月1日以后划定的“新宅”,实际占地面积大于合法有效权属资料载明审批面积的,以权属资料审批为准。

2.1983年1月1日以后划定的“新宅”实际占地面积小于合法有效权属资料载明审批面积的,以实际占地面积为准。

3.未提供权属资料等其他情况或存在争议的由村级认定工作组结合同年代宅基地批准面积及实际情况出具认定意见。

(三)特殊情况宅基地占地面积的认定原则

1.宅基地批准文件只载明间数未明确批准面积的,参照该镇(村)同年代审批间数对应的审批面积确定。

2.被腾退人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取得移民时期“应拆未拆”宅基地且取得镇(乡)、村批准的;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村集体公产房屋用于居住的;张贴暂停公告前通过缴纳违章占地款等形式使用土地的可计入占地面积,占地面积按本条前两款执行。

3.曾经享受过移民搬迁政策应将宅基地腾退却未予腾退的被腾退人;私自将“应拆未拆”“已拆空基”土地(房屋)占用的被腾退人;以及在其他土地上“未批先建”盖房等情况的被腾退人,该宗土地不予认定为宅基地,占地面积认定为“0”。

第十条建筑面积的认定

1.房屋建筑面积以有效批准文件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存在争议的房屋,由镇政府组织村级认定工作组结合实测房屋建筑面积情况认定。

2.因海河“25·7”区域性大洪水导致房屋损坏或灭失的,由村级认定工作组结合实际情况并参照历史卫星影像图等资料进行确定。

3.对认定为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认定。

4.土地不予认定为宅基地、占地面积认定为“0”的房屋建筑面积由村级认定工作组结合实测房屋建筑面积情况认定。

第十一条经营面积的认定

1.经营面积与被腾退人持有的有效营业执照登记的建筑面积相符的,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建筑面积认定。

2.有效营业执照未登记建筑面积或登记建筑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不符的,以镇政府组织村级认定工作组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认定,认定经营面积最大不超过认定宅基地面积的50%。一宗宅基地内持有多个营业执照的,认定经营总面积不得超过认定宅基地面积的50%。土地不予认定为宅基地、占地面积认定为“0”的,总经营面积不得超过房屋总建筑面积的5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认定办法仅适用于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项目一级保护区内大沽高程160米及以下的宅基地房屋及实际作为住房使用的房屋。

第十三条本认定办法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本认定办法未尽事宜,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依据现行法律及相关政策进行讨论,形成会议纪要,报区政府审议后实施。

附件2

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项目

一级保护区内受2024年高水位运行影响

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给建设和守护密云水库乡亲们的重要回信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项目》农宅腾退安置工作有序实施,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原则,结合本市、本区相关项目的补偿标准及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腾退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腾退范围

腾退范围为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受2024年高水位运行影响所涉及的宅基地房屋以及实际作为住宅使用的其他类房屋,具体范围以腾退人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二条 腾退人与被腾退人

腾退人:各相关镇人民政府。

被腾退人:腾退范围内经认定并公示后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以及经认定并公示后的实际作为住宅使用的其他类房屋所有权人。

被腾退人按照《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项目农宅腾退宅基地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确定。

第三条 面积的确定

被腾退人的宅基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及经营面积按《认定办法》确定。

第四条 腾退补偿方式及结算方法

腾退补偿方式:本项目住宅房屋按照安置房方式进行补偿。

结算方法:被腾退人完成签约、交付宅基地房屋且送审资料通过审核后,腾退人就腾退补偿总款扣除安置房购房款后的差价款与被腾退人进行补偿款结算,多退少补。

计算公式:结算补偿款=腾退补偿总款-安置房购房款。

第二章  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第五条 补偿项目

(一)宅基地补偿价

1.本项目按照宅基地认定面积给予宅基地补偿价,宅基地补偿价为3600元/平方米。

2.认定并公示为1983年1月1日以后“新宅”的宅基地控制标准为0.3亩(200平方米)。认定面积不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偿;以合法有效权属资料载明审批面积确定的认定面积超过0.3亩(200平方米)且不超过0.4亩(266.67平方米)的部分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偿;以合法有效权属资料载明审批面积确定的认定面积超过0.4亩(266.67平方米)且不超过0.6亩(4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上述标准的50%补偿;以合法有效权属资料载明审批面积确定的认定面积超过0.6亩的部分不予补偿。

3.认定并公示为1982年12月31日以前“老宅”的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4亩(266.67平方米)。认定面积不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偿;认定面积超过0.4亩(266.67平方米)且不超过0.6亩(4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上述标准的50%补偿;认定面积超过0.6亩(400平米)且不超过0.8亩(533.33平方米)的部分按照上述标准的20%补偿;认定面积超过0.8亩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补偿

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补偿按照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作为计算基数,按照下述标准确定:

1.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计算基数75%的部分,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低于1400元/平方米的按照1400元/平方米补偿,超出1400元/平方米的据实评估补偿。

2.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计算基数75%的部分,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按照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值的50%进行补偿。

3.宅基地上经批准建设的二层(及以上)房屋,其第一层按照前述标准确定;第二层(及以上)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补偿。

4.因海河“25·7”区域性大洪水导致房屋损坏或灭失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计算基数75%的部分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按照1400元/平方米给予定额补偿,超过计算基数75%的部分按照700元/平方米给予定额补偿。

(三)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照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作为计算基数,按照下述标准确定:

1.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计算基数75%的部分,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低于600元/平方米的按照600元/平方米补偿,超出600元/平方米的据实评估补偿。

2.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计算基数75%的部分,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照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值的50%进行补偿。

3.宅基地上经批准建设的二层(及以上)房屋,其第一层按照前述标准确定;第二层(及以上)的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补偿。

4.因海河“25·7”区域性大洪水导致房屋损坏或灭失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计算基数75%的部分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照600元/平方米给予定额补偿,超过计算基数75%的部分按照300元/平方米给予定额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腾退人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认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在认定宅基地范围内,用于实际生产经营的房屋;

(2)提交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标明的营业场所与被腾退房屋一致。

被腾退人对上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存在争议的,由评估机构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评估确定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腾退人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利用住宅房屋经营民宿、销售果蔬等经营活动的,按照5万元/宅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重复享受其他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以上两款补偿不得同时享受。

(五)机械设备补偿费或迁移费

由评估机构参考工程造价信息并结合市场行情评估确定。

第六条 补助项目

(一)搬迁费

按照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费补助,用于计算搬迁费的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认定宅基地面积的75%。宅基地上经批准建设的二层(及以上)房屋,按照实测面积给予搬迁补助。

(二)各项移机、移装费

1.每部电话、宽带两次移机费共计470元;

2.有线电视移装费300元;

3.每台空调两次移机费共计800元;

4.每个热水器两次移装费共计600元。

(三)周转费

按照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计算,每月不足2400元的按2400元计算。用于计算周转费的房屋总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认定宅基地面积的75%。

周转费先行发放6个月,因腾退人原因延长周转期限时,腾退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发放延期周转费,延期周转费标准按届时住宅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

被腾退人在奖励期内签约并交房的,周转费自奖励期开始之日起计算,发放至被腾退人收到入住通知书止。被腾退人在奖励期之外签约的,周转费自交房之日起计算,按实际发生月份计算。

(四)杂物处置费

给予每宗宅基地一次性杂物处置费补助2000元。

(五)装修补助费

选择密云区新北路29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铁十六局)安置房屋的被腾退人,按总购房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费。

第七条 奖励项目

被腾退人按要求签约并交房的,给予50万元/宅的奖励费;未按要求签约或交房的,不给予奖励费。

第八条 房屋安置

(一)安置房及交付标准

本项目安置房为密云区新北路29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铁十六局),为毛坯房,具体以相关批准文件为准。

(二)安置房性质

本项目安置房为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安置房,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

(三)应购房面积的确定

宅基地认定面积不超过控制标准的,按照宅基地认定面积的75%确定应购安置面积。认定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按照控制标准的75%确定应购安置面积。

(四)安置房购房面积、价格及选择方式

1.总购房面积为选购安置房组合的总面积。

2.安置房阶梯单价如下:

(1)基准价格

在腾退人公布的签约期内签约的被腾退人,可享受基准价格为9500元/平方米的优惠。

(2)优惠价格

安置房优惠价格为12000元/平方米。

(3)成本价

安置房成本价格为16000元/平方米。

3.被腾退人选购安置房组合的总面积不超过应购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基准售价购买,超出应购安置面积2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照优惠价购买,超出应购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成本价购买。

4.被腾退人因安置房户型等原因,自愿选择的安置房屋组合面积小于应购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标准给予被腾退人弃房补偿,但最大弃房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

5.总购房面积、应购安置面积、优惠价购房面积、成本价购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五)安置房组合

安置房密云区新北路29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铁十六局),安置房组合为十四种方式,被腾退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组合:

组合一:95平方米;

组合二:107平方米;

组合三:108平方米;

组合四:56平方米+66平方米;

组合五:56平方米+87平方米;

组合六:56平方米+108平方米;

组合七:70平方米+80平方米;

组合八:80平方米+87平方米;

组合九:87平方米+87平方米;

组合十:87平方米+95平方米;

组合十一:95平方米+95平方米;

组合十二:95平方米+107平方米;

组合十三:107平方米+108平方米;

组合十四:108平方米+118平方米。

上述面积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

(六)安置房选择办法

安置房分轮次进行选取,第一轮次只能选取一套安置房屋,第二轮次选取剩余安置房屋。

1.第一轮选房序号的确定:以当日总签约量为基准,拍选确定本人第一轮选房序号(最大选房序号不超过当日签约总数)。被腾退人按通知顺序在选号系统中拍选选房号。

2.第二轮次选房序号的确定:以当日总交房量为基准,拍选确定第二轮选房序号(最大选房序号不超过交房当日总数)。被腾退人按通知顺序在选号系统中拍选选房号。

第三章  历史原因形成的其他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第九条 通过村委会购买他人移民搬迁后空基(房岔)并建设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腾退人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

(1)通过公开方式购买的宅基地。按照本方案第二章执行。

(2)未通过公开方式购买的宅基地。其宅基地补偿价按本方案第二章的90%执行,其余补偿补助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二)被腾退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但被腾退房屋是其唯一住所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

(1)通过公开方式购买的宅基地。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其余补偿补助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未通过公开方式购买的宅基地。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的90%执行,其余补偿补助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被腾退人只能按照基准售价购买一套不超过95平方米的安置房。

(三)被腾退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且被腾退住宅非其唯一住所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

(1)通过公开方式购买的宅基地。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不给予周转补助费,其余补偿补助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未通过公开方式购买的宅基地。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不给予周转补助费,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的90%执行,其余补偿补助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不予安置。

第十条 未经许可购买或占用他人移民搬迁后空基(房岔)并进行新建、翻建、扩建房屋的

(一)被腾退人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其余补偿补助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被腾退人只能按照基准售价购买一套不超过95平方米的安置房。

(二)被腾退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但被腾退房屋是其唯一住所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的90%执行,其余补偿补助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被腾退人只能按照基准售价购买一套不超过95平方米的安置房。

(三)被腾退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且被腾退房屋非其唯一住所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不给予周转补助费,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的90%执行,其余补偿补助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不予安置。

第十一条 移民搬迁后认定为应全部拆除的宅基地房屋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不给予任何补偿、补助及奖励费用。

2.安置方式:不予安置。

第十二条 移民搬迁后认定为应部分拆除的宅基地房屋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认定为不应拆除的部分可按照本方案第二章执行。

2.安置方式: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购买村委会公产用于住宅房屋的情况

(一)被腾退人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按照本方案第二章执行。

2.安置方式: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二)被腾退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但被腾退房屋是其唯一住所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其余补偿补助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被腾退人只能按照基准售价购买一套不超过95平方米的安置房。

(三)被腾退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且被腾退房屋非其唯一住所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不给予周转补助费,其余补偿补助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不予安置。

第十四条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实测面积(认定面积)小于批准文件载明面积的宅基地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被腾退人应购安置面积按照批准文件载明面积的75%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控制面积的75%),其余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宅基地范围外,历史形成的未批先建并实际用于居住的房屋

(一)在村庄规划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

1.被腾退人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其余补偿补助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被腾退人只能按照基准售价购买一套不超过95平方米的安置房。

2.被腾退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但被腾退房屋是其唯一住所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的90%执行,其余补偿补助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被腾退人只能按照基准售价购买一套不超过95平方米的安置房。

3.被腾退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且被腾退房屋非其唯一住所

(1)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不给予宅基地补偿价,不给予周转补助费,奖励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的90%执行,其余补偿补助项目按本方案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2)安置方式:不予安置。

(二)村庄非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

1.被腾退人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

(1)给予周转补助费,不给予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费用,可按照所属镇域拆除违法建设标准按照实测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自行拆除价格补助。

(2)安置方式:被腾退人只能按成本价购买一套不超过95平方米的安置房。

2.被腾退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但被腾退房屋是其唯一住所

(1)给予周转补助费,不给予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费用,可按照所属镇域拆除违法建设标准按照实测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自行拆除价格补助。

(2)安置方式:被腾退人只能按成本价购买一套不超过95平方米的安置房。

3.被腾退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且被腾退房屋非其唯一住所

(1)不给予任何补偿、补助及奖励费用,可按照所属镇域拆除违法建设标准按照实测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自行拆除价格补助。

(2)安置方式:不予安置。

第十六条 经腾退人认定并公示后的实际作为住宅使用的其他类房屋参照本章类似条款进行补偿、补助、奖励及安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补偿方案仅适用于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项目受2024年高水位运行影响宅基地房屋及实际作为住房使用的房屋。

第十八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密云水库生态中心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后上报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作为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补充性文件。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