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H01/ZK-2025-00000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其他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溪政发〔2025〕4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工程溪翁庄镇走马庄地块安置房建设及配套设施项目腾退补偿方案
- [成文日期] 2025-11-25
- [发布日期] 2025-11-25
- [实施日期] 2025-11-25
- [失效日期]
为保障密云区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工程溪翁庄镇走马庄地块安置房建设及配套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腾退工作顺利实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腾退补偿方案,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
一、腾退范围及内容
腾退范围:安置房建设项目东至走马庄村空地,南至走马庄村空地,西至溪翁庄村空地,北至走马庄村空地,具体范围及配套设施用地范围以规划批准文件为准。
腾退内容为上述用地范围内所有的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及附着物。
二、腾退人与被腾退人
腾 退 人:溪翁庄镇人民政府
被腾退人:
1.国有土地非住宅被腾退人,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权利人为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具有发改委、规划等部门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权利人进行确定,无上述文件或存在争议的,根据区规自分局或区住建委查询的相关资料,由腾退补偿工作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判、认定,最终以腾退补偿工作指挥部公示的结果为准,公示时间为5个自然日。
2.集体土地非住宅被腾退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以证载权利人为准;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与村委会签署的集体土地承包、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载明的权利人为准,无上述文件或存在争议的,以认定并公示的结果确定被腾退人。
3.农用地被腾退人按照土地使用类型,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等能够确认土地使用权属的权利人为被腾退人;家庭承包地、口粮田的所在村土地台账登记确认的村民为被腾退人;未被确权的土地,村集体为被腾退人,经认定后的地上物所有权人为被腾退人。如上述情况无法确认或存在争议的,以认定并公示的结果确定被腾退人。
三、组织架构
为保障本项目腾退工作顺利实施,成立密云区密云水库防灾减灾及蓄水能力提升工程溪翁庄镇走马庄地块安置房建设及配套设施项目腾退补偿工作指挥部。
(一)主要职责
负责腾退工作全过程的组织推进;负责依据相关权属依据、协议,实事求是组织认定、公示工作,对项目腾退补偿认定工作进行确认。负责统筹协调项目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对项目的难点及重大问题现场办公、现场解决;向区政府汇报总体进展情况;负责对未尽事宜和在腾退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研究决定并出具会议纪要。
(二)指挥部组成
政 委:溪翁庄镇党委书记
总指挥:溪翁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常务副总指挥:溪翁庄镇主管副镇长
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
所涉及村党支部书记
成员单位:区住建委
规自分局
区水务局
区司法局
区经管站
(三)工作要求
1.工作目标
按照区政府工作统一部署,部门间相互配合、全力推进项目实施进度,保障项目顺利完工。
2.工作纪律
工作中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规范各类工作程序,做到勤政廉政。
四、补偿方式
以货币方式补偿。
五、面积的认定
(一)占地面积的认定
国有土地非住宅占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为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具有发改委、规划等部门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土地面积进行认定;无上述文件或存在争议的,根据规自分局等单位查询的相关资料,并依照既往项目涉及土地补偿的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由腾退补偿工作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判、认定,最终以腾退补偿工作指挥部公示的结果为准,公示时间为5个自然日。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占地面积,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以与村委会签署的集体土地承包、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载明的面积为准。如上述情况无法确认或存在争议的,以认定公示的结果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及经营面积的认定
1.国有土地非住宅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发改委、规划等部门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认定;无上述文件或存在争议的,根据规自分局等单位查询的相关资料,并依照既往项目涉及土地补偿的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由腾退补偿工作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判、认定,最终以腾退补偿工作指挥部公示的结果为准,公示时间为5个自然日。
2.集体土地非住宅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测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如上述情况无法确认或存在争议的,以认定的结果为准。
对认定为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经营面积与被腾退人持有的有效工商执照登记的面积相符的,按照工商执照登记的面积认定;有效工商执照未登记面积或登记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不符的,由认定工作组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认定。
六、集体土地非住宅及农用地的认定
(一)认定原则
以“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合情合理”为宗旨,具体认定原则如下:
1.集体土地非住宅以合法有效的承租合同等确定相关信息,未能提供承租合同等材料或存在争议的,由认定工作组出具认定意见。
2.农用地以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等确定相关信息,未能提供承租合同等材料或存在争议的,由认定工作组出具认定意见。
3.以上集体土地非住宅、农用地等认定结果,在村委会及腾退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自然日,公示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二)认定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腾退范围内集体土地非住宅及地上物的权属、面积等其他情况;农用地及地上物的权属、面积等其他情况。
(三)认定工作组的成员及产生
1.成员组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通过民主程序,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认定工作组成员,成员需为5人以上单数,具备以身作则、熟悉村情、阅历丰富、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等条件,成员须签订《公正履行认定工作承诺书》。
2.认定表决原则:认定工作组成员无特殊情况需全员参加认定会,且全部同意并确认、签字后有效。
3.工作职责:对集体土地非住宅及农用地产权人、占地面积等进行评议及表决,形成认定结果,并在《集体土地非住宅认定表》或《农用地认定表》签字确认。
第二章 国有土地非住宅腾退补偿
补偿总款=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机械设备补偿费或迁移费+搬迁费+特殊地上物搬迁补助费+移机、移装费+奖励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由评估机构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等相关估价规范评估确定。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认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实际经营的房屋;
2.提交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标明的营业场所与被腾退房屋一致;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被腾退人对上述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存在争议的,由评估机构依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评估确定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机械设备补偿费或迁移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搬迁费
按照合法批准文件载明或经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
五、特殊地上物搬迁补助费
由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市场询价等方式评估确定价格。
六、各项移机、移装费
1.每部电话、宽带移机费235元;
2.有线电视移装费300元;
3.每台空调移装费400元;
4.每个热水器移装费300元。
七、奖励项目和标准
1.提前搬迁奖励
被腾退人在房屋腾退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届满前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且按约定时间交房的,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价及房屋、附属物评估补偿费和机械设备补偿、迁移费之和的5%计算提前搬迁奖励,最低10万元,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2.履行合同奖励
被腾退人在房屋腾退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届满前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且按约定时间交房的,给予20万元履行合同奖励。
第三章 集体土地非住宅腾退补偿
补偿总款=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地上附着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机械设备补偿费或迁移费+搬迁费+移机、移装费+特殊地上物搬迁补助费+奖励费
一、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由评估机构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等相关估价规范评估确定。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认定的房屋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实际经营的房屋;
2.提交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标明的营业场所与被腾退房屋一致。
3.被腾退人对上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存在争议的,由评估机构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机械设备补偿费或迁移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搬迁费
按照合法批准文件载明或经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
五、各项移机、移装费
1.每部电话、宽带移机费235元;
2.有线电视移装费300元;
3.每台空调移装费400元;
4.每个热水器移装费300元;
六、特殊地上物搬迁补助费
由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市场询价等方式评估确定价格。
七、奖励项目和标准
1.提前搬迁奖励
被腾退人在房屋腾退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届满前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且按约定时间交房的,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附属物评估补偿费和机械设备补偿、迁移费之和的 5%计算提前搬迁奖励,最低5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2.履行合同奖励
被腾退人在房屋腾退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届满前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且按约定时间交房的,给予10万元履行合同奖励。
第四章 农用地腾退补偿
补偿总款=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地上附着物补偿+机械设备补偿费或迁移费+搬迁费+移机、移装费+特殊地上物搬迁补助费+奖励费
一、被腾退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由评估机构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等相关估价规范评估确定,评估值不足每亩40000元的按每亩40000元补偿。
二、机械设备补偿费或迁移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搬迁费
按照合法批准文件载明或经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
四、各项移机、移装费
1.每部电话、宽带移机费235元;
2.有线电视移装费300元;
3.每台空调移装费400元;
4.每个热水器移装费300元。
五、特殊地上物搬迁补助标准
由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市场询价等方式评估确定价格。
六、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用于农业生产经营设施用房的农用地可享受以下奖励
1.提前搬迁奖励
被腾退人在房屋腾退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届满前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且按约定时间交房的,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附属物评估补偿费和机械设备补偿、迁移费之和的 5%计算提前搬迁奖励,最低5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2.履行合同奖励
被腾退人在房屋腾退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届满前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且按约定时间交房的,给予10万元履行合同奖励。
(二)无生产经营设施用房的农用地可享受农用地交地奖励
被腾退人在腾退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届满前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且按约定时间交地的,给予每亩40000元奖励。
第五章 其它
一、本方案由腾退人拟订,报密云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由腾退补偿工作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是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补充性依据。
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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