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24-000033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24〕30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乡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24-09-23
- [发布日期] 2024-09-23
- [实施日期] 2024-09-23
- [失效日期]
密政发〔2024〕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密云区乡村公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密云区乡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市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密云区乡村公路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指纳入乡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乡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乡道和村道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密云区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乡村公路建设、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扩建、新建工程。
第四条 鼓励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水平。
在保证乡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乡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第五条乡村公路维护管理权归属地政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密云公路分局作为密云区乡村公路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乡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的行业指导。参与编制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规划及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相关情况的统计报送。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运营服务质量的督查考核工作。
同时作为由密云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密云区乡村公路的主管部门,从事以下工作:
(一)负责拟订乡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二)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各镇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三)组织协调镇政府做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各镇对乡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四)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做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111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行乡村公路路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交行发〔2021〕1号)做好路长制工作,建立乡村公路养护长效机制。
第七条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政府审定的年度乡村公路养护计划落实资金,保障本辖区内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开展;负责对申报的预算进行审核;负责对相关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交通局(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全区乡村公路路政及相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密云分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支持配合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
第十条 各镇政府是辖区内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和路况,保证乡村公路完好和畅通。
(一)按照相关规划,负责乡村公路新建工作;
(二)负责提出本镇年度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建议计划;
(三)负责做好乡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工作;
(四)具体落实路长制,细化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相关制度;
(五)负责乡村公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六)负责乡村公路夏季防汛、冬季铲冰除雪及其他应急工作;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日常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应当遵循以属地政府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乡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包括:小修维护、日常养护、路况检测、桥涵隧检测等工程项目。小修维护工程指路面小修维护、路基小修维护、桥梁小修维护、交通工程维护等项目;日常养护指道路桥梁巡查、路面保养、路基保养、桥梁保养等。
(一)路面:保持路面平整完好,横坡适度,排水畅通,使行车安全、畅通。路缘石整齐顺适。随时对路面进行清扫,保证外观清洁,无堆物、无积水、无遗洒。春季对翻浆路段整平、夏季及时防汛、冬季及时除雪,保证车辆正常通行;
(二)路基养护包括路肩、边坡、排水设施、防护及支挡结构和涵洞的养护;
(三)桥梁养护:清洁桥面,疏通泄水孔,清理伸缩缝、桥下堆积物及垃圾。加强对四五类桥梁监管,四类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限速限载标志等,五类应封闭交通。
第十二条 密云区乡村公路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局将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和小修维护工程资金等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其中日常养护资金由区财政局依据密云区乡村公路主管部门的养护检查结果,直接拨付至各镇政府。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小修维护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情况下进行招标。
日常养护资金参照国家、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镇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鼓励部分属于景区周边、商业地块周边道路采取市场化模式,引进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养护。
第十三条 鼓励各镇政府探索日常养护市场化、专业化模式,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引入专业化的作业队伍从事乡村公路养护工作。
第十四条 各镇政府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十五条密云区乡村公路主管部门应结合路长制建立健全乡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日常养护成效与养护资金挂钩机制以及相应的资金激励机制。对于因养护管理不当造成路线标准下降、断路等情况的,必须恢复达标。对于未达标的,停止拨付该路线的养护资金并缩减其他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密云区乡村公路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开展乡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
第十七条 各镇政府应结合路长制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其他影响公路运行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密云区乡村公路主管部门组织属地镇政府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四章 建设、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乡村公路建设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因不适应现实需要而建设、提高其技术等级,改善其通行能力的工程。
桥梁建设项目,原则上并入路线建设项目。特大、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单独上报计划,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条 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改建乡村公路的技术等级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四级标准。现况低于四级标准的乡村公路,应当逐步改造。
乡村公路桥梁应按地上物产权及维护归属进行管理,实施危桥改造工程。四五类桥梁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 乡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按照市级政策要求列入区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确保乡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稳定投入。乡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情况下进行招标。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对用于乡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区级公共财政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乡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
乡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乡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五条各镇政府应根据密云区乡村公路主管部门要求提出下一年的养护建议计划,经密云区乡村公路主管部门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备案。养护计划内容应当包括:路线名称、路线编码、起止点桩号、起止点名称、路基、路面宽度、建设性质、工程数量和计划投资数量。乡村公路年度计划编制应统筹考虑财政收入、年度建设重点、建设能力等因素。
年度养护工程计划确需调整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乡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根据密云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运行。
第二十七条乡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依法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八条 乡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
第二十九条 乡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鼓励项目施工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充分挖掘当地劳动力资源,组织当地群众,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参与实施一般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乡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
第三十二条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重要乡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乡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可以从工程项目资金中预留或者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预留或者缴纳比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同约定执行。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保修期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三条 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完工后,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密云区实际情况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乡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乡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在交(竣)工验收前组织检查,对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属地镇政府进行日常维护。
第三十六条 密云区乡村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更新,负责组织施工资料归档工作。
第五章 路产路权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镇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乡村公路的保护。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乡村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服务设施,保障乡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村公路上及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乡村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除乡村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乡村公路用地、两侧建筑控制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不按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养护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密云公路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密云县乡村公路管理办法》(密政发〔200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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