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2/ZK-2024-000004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告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密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
- [发文字号] 密发改〔2024〕62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密云区公办托育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24-06-04
- [发布日期] 2024-06-04
- [实施日期] 2024-06-04
- [失效日期] 2025-12-31
密发改〔2024〕62号
各公办幼儿园托班、公办托育服务机构:
按照《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23〕22号)工作要求,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现将密云区公办托育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公办幼儿园(所)、公办托育机构。具体名单由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依职责审核公示。
二、收费标准
公办托育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下浮不限。其中城区公办幼儿园(所)、公办托育机构每人每月托育服务费(不含膳食费,下同)不高于1600元/生·月;平原镇(西田各庄镇中心园、十里堡镇中心园、河南寨镇中心园、穆家峪镇中心园、巨各庄镇中心园、溪翁庄镇中心园)每人每月托育服务费不高于1000元/生·月;其他山区每人每月托育服务费不高于900元/生·月。(所处区域参照密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确定的地域进行界定)。公办幼儿园(所)、公办托育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已在托幼儿仍按原收费规定执行。
三、收费信息公开
公办幼儿园(所)、公办托育机构应通过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等方式,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退费规则等,并主动向家长告知,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各公办幼儿园(所)、公办托育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托育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点期限到2025年12月底,期间国家和北京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密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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