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1. [索引号]11S000/ZK-2016-000059
  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3. [文种分类] 通知
  4.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体育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体育局
  6. [发文字号] 密体字〔2016〕55号
  7. [标题] 密云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密云区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8. [成文日期] 2016-07-20
  9. [发布日期] 2016-07-20
  10. [实施日期] 2016-07-20
  11.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密云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密云区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体育局
  • 发布时间:2016-07-20 16:50
  • 【 字体:      】

密体字〔2016〕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密云区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经2016年6月30日区体育局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密云区体育局

                                                                                                  2016年7月20日

密云区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工作,确保全区全民健身工程使用的安全性,保障群众健身安全,制定《密云区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各级政府履行体育公共服务职能,加强我区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管理和更新工作,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和《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各级财政下拨到各单位、用于建设全民健身工程的资金,如室外健身器材和专项球类场地建设资金,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健身工程。

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管理和更新,实行受赠单位负责制,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全民健身工程兴建地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公园、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受赠单位(以下均称“受赠单位”),拥有受赠或受赠资金购置的全民健身工程等产权,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五条  区体育局为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全民健身工程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建设与配置

第六条  建设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具备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

(三)有全民健身工程的专项经费;

(四)保证全民健身工程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护和管理;

(五)选址符合体育科学健身原则;

(六)配建的全民健身工程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七)选址要合理,环境优美、无扰民,深受群众喜爱。

第七条  全民健身工程场地的选择和器材的配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第八条  全民健身工程所配置的室外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招投标手续和程序,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符合《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GB19272-2011)标准,并应当是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产品,以确保安全、实用。全民健身工程如篮球场地,所使用的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且对人身体和环境等无害的材料。

第九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配置标识牌,标识牌对器材安全使用和保修电话等必须表述清楚,字迹清楚。

第十条 鼓励具备场地条件的受赠单位建设篮球场、乒乓球场等专项活动场地。

第三章  更新与淘汰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发展应当不断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求,向多功能、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第十二条  受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室外健身器材严格执行《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GB19272-2011),按时报废且更新。

第十三条  受赠单位要管理规范、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更新经费有保证。  

第十四条  器材更新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可在原址或迁址进行更新;

(二)可将原有多处小规模的全民健身工程合并,建成规模较大并可为原受益人群提供更好服务的全民健身工程;

第十五条  在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健身器材,受赠单位应妥善保管或报区体育局备案后择址另建。

第十六条  全民健身工程维护、维修和更新经费由受赠单位负责。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全民健身工程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工程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九条  属地或受赠单位需将全民健身工程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妥善保管,自觉接受监督。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条  所安装的全民健身工程器材必须设置使用说明牌,对器材正确使用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受赠单位要配备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人员,对场地、器材进行日常维护,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日常管理使用由受赠单位负责。在列入保修、维修和保养目录的项目由建设厂家负责,未列入目录的由受赠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受赠单位应当在区体育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工程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关于因全民健身工程而出现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的处理:

(一)凡因健身器材安装位置不合理而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的,区体育局应责成受赠单位重新选择合理位置另行迁建;

(二)凡因健身器材质量而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的,受赠单位应责成生产厂家对其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应按受赠单位要求更换价值相同的健身器材;

(三)凡因健身者不良行为而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的,受赠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五条  使用全民健身工程器材导致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

(一)由于健身器材质量问题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该器材生产厂家负责赔偿;

(二)由于受赠单位管理不善(如使用说明牌、警示标志未设置、对已损坏的器材未采取相应措施或器材不及时更新拆除等),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受赠单位负责赔偿。由于受赠单位安装室外健身器材时,不严格执行《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GB19272-2011)的,对健身者造成的危害,由受赠单位负责。建设全民健身工程时如篮球场地,使用不合格、不达标、对环境或健康有害材料时,对环境或健身者造成危害的,由受赠单位并厂家同负责。

(三)由于健身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造成伤害的,责任由健身者自负;

(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健身活动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并选择适宜的健身设施,否则,出现伤害事故由其监护人负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程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区体育局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区体育局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对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安全性和公益性的受赠单位,由区体育局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对于损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受赠单位应酌情责其赔偿或修复,对侵占或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除责其赔偿损失外,还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检查与监管

第三十条  受赠单位要定期对辖区内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各镇、地区、街道每年要对辖区内器材进行安全检查;接受体育部门监督。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69072309。

第三十一条  区体育局对辖区内全民健身工程器材负有监管责任,根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按照《健身器材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2003)建设、更新的器材,按标准时限进行更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