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16-000087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其他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檀营地区办事处
- [发文字号] 檀地发〔2016〕5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檀营地区办事处关于檀营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 [成文日期] 2016-12-15
- [发布日期] 2016-12-15
- [实施日期] 2016-12-15
- [失效日期]
檀地发〔2016〕5号
为切实落实檀营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有效防范肇事肇祸发生,维护公共安全。按照密政办【2016】}18号《北京市密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精神要求,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协同、财政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为确保我地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顺利实施,地区办事处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依照自愿申请、适度帮扶的原则,帮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有效防止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维护公共安全。
二、组织管理
为切实做好檀营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檀营地区综治办、城关派出所、综合科、公共事业管理科、残联、鼓楼卫生服务中心等部门联合成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严重精神障碍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各项具体工作。同时为了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好地促进此项工作的开展,檀营地区还专门成立了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名单见附件2)。
三、部门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召开联席会,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进行会商、研判;负责对疑难问题进行协调、处理;负责指导监督综治、民政、残联、卫生、公安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实施各项具体工作,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个案管理小组要掌握本辖区补贴范围及底数,根据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对监护人补贴申领流程和形式进行优化,社区个案管理小组组长每月定期召集小组成员沟通、上报、协调、解决此项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综治办的工作职责:负责协调民政、残联、卫生、
公安等部门部署安排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各项工作。从工作目标、组织管理、部门职责、申领对象、工作流程、工作要求等六个方面对此项工作进行宣传,并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综治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中,按照区综治办的要求和时间节点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半年工作总结。
2、公共事业管理科的工作职责:按照密政办【2016】}18号《北京市密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文件要求,接收各社区居委会提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建立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登记台账(表2)和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特殊情况登记表(表3),每月统计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进展情况(表4),为便于工作对接和沟通情况,公共事业管理科填表后于每月5日将所填表格的电子版转交综治办和计生办各一份,分头进行上报;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负责对居委会上报的各类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协调区民政局对被监护人救助情况进行认定,综合各成员部门意见,确定符合发放条件的监护人员。
3、城关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对社区民警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指导社区民警对被监护人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对掌握的在档患者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及时向檀营办事处综治领导小组通报;负责辖区内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的处理;负责将严重精神病人送至精神卫生保健院的前期准备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4、计生办的工作职责:与管辖本地区的医院进行对接,对精神病人的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后,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共事业管理科为更新数据信息提供准确的依据;负责将公共事业管理科提供的台帐、总结等材料上传至卫计委相关科室;负责协调、督促檀营地区各成员部门按此方案中明确的职责履行密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通知的会议等相关事宜。
5、综合科的工作职责:与公共事业管理科对接,按照本辖区在档患者人数制定年度补贴预算;按要求及时将区里拨付的专项资金兑付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手中。
6、鼓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负责指导精防医生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免费服药;负责组织精防医生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教育指导监护人履行各项看护管理责任。
7、残联的工作职责:与区残联对接,核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底数;协调区残联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8、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职责:对本社区居民进行政策宣传;确定一名履行看护管理责任的监护人,与社区民警、精防医生共同对监护人看护管理能力进行认定;定期联系,了解被监护人日常生活情况及监护人履职情况;接受监护人提交的补贴申请,向监护人发放《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并督促监护人认真填写;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认定;协助监护人领取补贴。
上述各成员部门要与本系统的上级主管部门充分对接沟通,按质按量完成本系统部署的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补贴对象范围
1.被监护人:本方案规定的被监护人为北京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在档管理患者,具有北京市户籍、在本地居住且接受本地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统称被监护人。
2.监护人:本方案规定的监护人是指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看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由被监护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确定(监护人不受户籍限制;在实际情况中,此“监护人”不完全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不作为主张其他监护权利的依据)。
五、工作流程
(一)监护人申请
申请人于每月10日前持以下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填写《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一式三份),阅读看护管理责任并签字确认。
(1)本人及患者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已婚者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本地居住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卡;
(5)接受属地社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的证明(联系社区精防医生提供);
(6)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残疾证者);
(7)居民委员会指定的与患者非亲属关系的监护人,须由居民委员会提供监护证明。
(二)监护人的审核确定
1.初审
居民委员会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申请人是否可以作为患者监护人认定,在申请表上签字后,5个工作日内报地区办事处公共事业管理科复审。初审后将证明材料原件交还申请人。
2.复审
檀营地区公共事业管理科工作人员自接到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部门工作人员签字、盖公章,申请表分别由地区办事处公共事业管理科、居民委员会和监护人本人保存,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地区办事处公共事业管理科存档。审核未通过的,各项材料返还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
(三)领取看护管理手册
审核通过的由居民委员会通知监护人领取《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并指导填写手册,开始履行监护人看护管理责任(每年4册,每3个月使用1册,建议监护人领取2本手册,填满一本手册及时交居民委员会后,领取下一本,按时间顺序编号和记录)。
(四)监护人履职情况认定
1.监护人看护管理责任
(1)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或自行购药,遵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
(2)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按照《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社区个案管理工作指南》规定,社区个案管理小组由属地区办事处负责组织,由社区精防医生、社区民警、居民委员会干部、残联专干、民政专干等组成);
(3)每日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填写《看护管理记录手册》;
(4)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康复活动;
(5)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
(6)配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开展社区随访、管理等工作;
(7)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立即报告派出所、社区个案管理小组;被监护人发生病情波动时,监护人立即告知社区精防医生,并根据病情评估结果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被监护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监护人立即向派出所报告,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处置,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
(8)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2.履责情况认定方法
社区个案管理小组组长召集小组成员(精防医生、民警、民政专干、残联专干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于每月固定时间内,对监护人看护管理满一个季度的履责情况集中进行认定,并在《看护管理记录手册》相应栏目中签字。当发生工作流程中第(六)条几种特殊情况时,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成员也应在《看护管理记录手册》上予以记录。
3.认定内容
(1)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认定;
(2)社区民警对被监护人有无失踪或下落不明、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
(3)社区精防医生对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以及被监护人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情况进行认定;
(4)残联专干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5)民政专干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
(五)监护人补贴发放
1.居住地居民委员会通知通过认定的监护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开户银行卡,到地区民政部门确认发放金额并签字。
2.民政部门(公共事业管理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监护人发放看护管理补贴,并备注“监护人补贴”以方便监护人查询。
3.一个看护管理季度金额为600元(平均每月200元),按季度发放,特殊情况按月结算,看护管理小于15天按半月结算,大于15天按整月结算。
(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被监护人死亡
由其监护人持身份证、开户银行卡、《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及被监护人死亡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居民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及时向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提交审核材料,经认定后,按实际看护管理时间,于次月结清看护管理补贴。
2.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
由监护人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代理书、开户银行卡、《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及丧失履责能力申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居民委员会,由个案管理小组认定后,按实际看护管理时间,于次月结清看护管理补贴。
3.监护人死亡
由其代理人持身份证、开户银行卡、《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及监护人死亡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居民委员会,由个案管理小组认定后,按实际看护管理时间,于次月结清看护管理补贴。
4.被监护人户籍迁出本市
由其监护人持身份证、开户银行卡、《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居民委员会,由个案管理小组认定后,按实际看护管理时间,于次月结清看护管理补贴。
5.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
(1)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且监护人未变更的,办理迁出。
由监护人持身份证、《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到原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迁出。开具《居住地迁移通知单》,由个案管理小组认定后,按实际看护管理时间,于次月结清看护管理补贴。
(2)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且监护人未变更的,办理迁入。
监护人于办理迁出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持《居住地迁移通知单》,到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迁入。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迁移通知单、原居住地申请的复印件和已接受迁入地(进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的证明,只改动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住地信息即可提交镇街(地区)审核,加快审理进程。审核通过后,按本地情形做好日常联系、常规审查及补贴发放等工作。
(3)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且监护人变更时,必须重新办理申请。
6.停发看护管理补贴
(1)发生以下情况,自发生日起,经个案小组认定,停发一年监护人看护管理补贴,满一年后监护人可重新向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
①监护人未履行看护管理职责;
②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下肇事肇祸行为的:
1)杀人、强奸、伤害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行为;
4)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
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其他肇事肇祸行为。
(2)发生以下情况,经个案小组认定,不予发放当月看护管理补贴,按实际履职时间发放。
①被监护人住精神专科医院治疗期间;
②被监护人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期间;
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长时间未找到的;
④应当按月停发看护补贴的其他情形。
六、工作要求
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中使用的《看护管理手册》等相关材料要按时交给地区办事处公共事业管理科存档,至少保存3年以上,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2、各居委会建立监护人申请看护管理补贴工作台帐(表1),每月上报地区办事处公共事业管理科。
3、檀营地区公共事业管理科建立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登记台账(表2)和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特殊情况登记表(表3),每月统计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进展情况(表4),并于每月5日前交地区综治办及计生办各1份。
4、地区计生办每月10日前将檀营地区贯彻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进展情况,整理、汇总、上报到区卫计委。
附件:1.檀营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2.檀营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社区个案管理小组
北京市密云区檀营地区办事处
2016年11月21日
附件1
檀营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张 波 檀营地区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 韩月红 檀营地区党工委副书记
王士鑫 檀营地区办事处副主任
吴 敏 檀营地区办事处副主任
成 员: 陈鸿燕 檀营地区公共事业管理科(残联)
科长
李春林 檀营地区综治办主任
苏兆会 檀营地区计生办主任
李 伟 城关派出所副所长
陈立平 檀营地区综合科科长
杨晓辉 鼓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何志刚 第一社区居委会主任
郭东明 第二社区居委会主任
刘宝军 檀营社区居委会主任
下设办公室:
主 任:苏兆会 檀营地区计生办主任
成 员:聂长军 檀营地区综治办科员
赵会芹 檀营地区公共事业管理科(残联)科员
王付武 城关派出所管片民警
刘明军 鼓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
附件2
檀营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
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社区个案管理小组
组 长:王士鑫 檀营地区办事处副主任
组 员:陈鸿燕 檀营地区公共事业管理科(残联)科长
赵会芹 檀营地区公共事业管理科(残联)科员
王付武 城关派出所管片民警
刘明军 鼓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
何志刚 第一社区居委会主任
郭东明 第二社区居委会主任
刘宝军 檀营社区居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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