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17-000077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其他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
- [发文字号] 密财发〔2017〕70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 [成文日期] 2017-10-19
- [发布日期] 2017-10-30
- [实施日期] 2017-10-19
- [失效日期]
密财发〔2017〕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财采购〔2016〕2716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实行采购人负责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模式。
强化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切实做好需求编制和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纳入本单位内控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合同主要条款应当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承诺。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供应商与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实行采购人自行验收和专家验收两种方式。采购人自行验收的,采购人应当组织验收人员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需专家验收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专家与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由专家出具验收报告。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结果由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验收专家的选取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取办法进行,参与该项目论证与评审的专家不能参与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简称“财政部门”)、监察、审计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对采购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结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采购人的职责
第七条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一)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负责组织并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人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
(二)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要科学合理、厉行节约、符合实际,避免无用采购、重复采购等现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型号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项目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严禁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
(三)强化采购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采购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
采购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需求论证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需求论证资料纳入政府采购档案。
(四)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采购文件及合同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
采购需求(采购清单)、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第八条 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一)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可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与验收。
采购人应在收到货物和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工程竣工或服务项目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单。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三)完善验收方式。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采购人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结果采购人应当向社会公告。
(四)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单,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纳入政府采购档案。
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安装、调试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等;工程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质量、性能、服务及安全标准等功能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等违约情形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价款,并及时报告财政部门(主管科室、政府采购办公室)。
验收报告单是支付合同价款的必要文件。验收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验收报告单报财政部门(主管科室、政府采购办公室);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与供应商有约定除外),采购人依据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供应商出具的发票等材料支付价款;支付价款均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五)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采购人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无正当理由采购人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主管科室、政府采购办公室)。
第三章 供应商的职责
第九条 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
第十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应主动与采购人联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
第十一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提供的货物、服务的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其货物质量应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对其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及承建工程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配合采购人做好验收工作,对采购人有关价格、质量、服务等问题的反映,应指定专人及时核实处理;必要时可以邀请或委托有关专家或机构做好检测、鉴定和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适时对采购人进行回访,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政府采购物品的质量和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密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
北京市密云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
采购编号 |
项目名称 |
|||||||||||||||||||||||||
采购单位全称 |
财政部门主管科室 |
|||||||||||||||||||||||||
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全称 |
||||||||||||||||||||||||||
采购预算(元) |
采购金额(合同金额) |
节约资金 |
||||||||||||||||||||||||
资金性质 |
财政性资金( );其他资金( ) |
采购方式 |
||||||||||||||||||||||||
采购合同 |
签订时间 |
合同编号 |
合同是否向财政部门备案 |
|||||||||||||||||||||||
年 月 日 |
是( );否( ) |
|||||||||||||||||||||||||
按合同约定 拨款金额 |
预拨款(元) |
验收结算金额(元) |
||||||||||||||||||||||||
预拨款比例 |
% |
预拨款金额 |
||||||||||||||||||||||||
其他履约验收事项 |
验收评定 | |||||||||||||||||||||||||
合格 |
不合格 | |||||||||||||||||||||||||
验收结论性意见: |
验收小组组长签字: | |||||||||||||||||||||||||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 ||||||||||||||||||||||||||
监督人员签字: | ||||||||||||||||||||||||||
采购人反馈意见 |
对供应商的总体评价: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 | |||||||||||||||||||||||||
采购人资产管理员或负责采购相关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采购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采购人主管财务领导(签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验收报告单必须由验收小组填写;2.本表验收事项如需专家或质量检测机构验收,请另附验收或质量检测报告;3.本验收报告单一式四份,财政局主管科室、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人、供应商各一份。
北京市密云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结果清单 | ||||||
序号 |
商品名称 |
基本规格要求 |
单位 |
采购 数量 |
单价(元) |
采购金额(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合 计 |
注:本“采购结果清单”一式四份,财政局主管科室、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人、供应商各一份。
北京市密云区政府采购项目拨款通知单
采购编号 |
项目名称 |
|||||||||||||||||||||||||
采购单位全称 |
财政部门主管科室 |
|||||||||||||||||||||||||
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全称 |
||||||||||||||||||||||||||
采购预算(元) |
采购金额(合同金额) |
节约资金 |
||||||||||||||||||||||||
按合同约定 拨款金额 |
预拨款(元) |
验收结算金额(元) | ||||||||||||||||||||||||
预拨款比例 |
% |
预拨款金额 |
||||||||||||||||||||||||
供应商基本信息及资金结算方式 | ||||||||||||||||||||||||||
供应商全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电话(手机) |
传真电话 |
||||||||||||||||||||||||
供应商开户银行全称 |
||||||||||||||||||||||||||
供应商开户银行账号 |
||||||||||||||||||||||||||
拨款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 ||||||||||||||||||||||||||
拨款人民币小写:¥ 元整 | ||||||||||||||||||||||||||
资金结算 方式 |
财政直接支付(元) |
即:财政部门直接将采购项目资金拨付到供应商账户 | ||||||||||||||||||||||||
单位自行支付(元) |
注:单位自行支付只适用于其他资金 | |||||||||||||||||||||||||
采购办专管员(签字): 年 月 日 |
采购办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签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拨款通知单只适用于采购资金指标下到政府采购办公室的政府采购项目;2.采购人办理采购项目拨款业务时,须携带北京市密云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北京市密云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结果清单等;2.本拨款通知单一式三份,财政局主管科室、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人各一份。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