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18-000016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 [发文字号] 〔〕号
- [标题] 密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及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18-03-16
- [发布日期] 2018-03-16
- [实施日期] 2018-03-16
- [失效日期]
各镇农经服务中心:
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原则,切实防止在农村土地特别是浅山地区进行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租赁)及流转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农村集体土地、山场等资源的出租、转让,由区政府统一管理,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2、全面落实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家庭经营及流转承包土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原则,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从事非农建设。
3、合法依规使用和管理农户确权确利的土地以及集体机动地和荒山、荒滩等未确权到户的土地。涉及集体耕地的,严禁破坏耕作层;涉及集体荒山、荒滩的,仅限于发展林果业和种植业。严禁在发包(出租)或流转的集体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
4、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出租)或流转统一经营的土地,必须制定发包(出租)或流转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并进行公示。
发包(出租)或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5、承包(租赁)集体荒山、荒滩未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严格禁止再次流转。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除代耕期不足一年不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所有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此前未签订流转合同或合同内容不规范的,镇农经服务中心要组织相关当事人补签或重新签订。
7、农户自愿委托他人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与受托方签订全市统一制定的委托流转合同。
8、土地接转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应当经原承包农户书面同意
9、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本集体经济组织和镇农经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此前未进行备案的流转合同及再次流转的合同均要重新备案。
10、土地承包(租赁)或流转合同,必须依法对再次流转作出明确约定。
11、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农经服务中心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12、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确权确利土地流转合同必须报镇政府备案;签订的荒山、荒滩承包(租赁)合同以及依法再次转租的合同,必须同时报镇政府和区政府备案,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13、镇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力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发包(出租)或流转方案、履行民主程序情况以及承包(租赁)或接转主体的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等事项进行审核。
附件1: 密云区农村集体荒山、荒滩承包(租赁)合同备案表
附件2:密云区农村集体荒山、荒滩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表
北京市密云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