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23-000052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旅游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文化和旅游局;密云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北京市密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密云分局;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北京市密云区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密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密云区应急管理局;北京市密云区市场北京市密云区;北京市密云区消防;监督管理局园林绿化局救援支队
- [发文字号] 密文旅发〔2023〕16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密云区帐篷露营地经营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23-12-29
- [发布日期] 2023-12-29
- [实施日期] 2023-12-29
- [失效日期]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文化和旅游局;密云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北京市密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密云分局;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北京市密云区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密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密云区应急管理局;北京市密云区市场北京市密云区;北京市密云区消防;监督管理局园林绿化局救援支队
- 发布时间:2023-12-2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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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文旅发〔202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
为丰富我区旅游休闲产品供给,加强帐篷露营地规范管理,促进露营旅游经济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引导帐篷露营地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文旅发〔2023〕26号)和《北京市密云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密云区关于规范引导帐篷露营地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文旅发〔2023〕10号)要求,结合密云区实际,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精神文明办、区公安分局、区规自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十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密云区帐篷露营地经营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密云区帐篷露营地经营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密云区文化和旅游局
密云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
北京市密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密云分局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北京市密云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密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密云区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北京市密云区
北京市密云区消防
监督管理局园林绿化局救援支队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密云区帐篷露营地经营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密云区帐篷露营地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GB/T31710-2015)》、市文旅局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引导帐篷露营地发展的意见(试行)>》及《密云区关于规范引导帐篷露营地发展的意见(试行)》《密云区帐篷露营地安全防范要求(试行)》等相关标准,结合密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帐篷露营地,是指以帐篷为主要设施、有明确范围和相应服务设施的露营场所。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酒店、乡村民宿、农业观光园(休闲农业园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等(以下统称露营管理单位),在本场所内设立帐篷露营地并达到本管理办法第二章“建设与服务基本条件”的帐篷露营地。
第四条本区帐篷露营地实行备案制管理。对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且达到“建设与服务基本条件”的帐篷露营地实行区级部门联审、备案;对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帐篷露营地或达不到“建设与服务基本条件”的露营服务,实行属地政府备案。由属地政府结合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管理办法,研究制定镇域帐篷露营地(露营服务)经营和备案管理办法,确定帐篷露营地(露营服务)的设立及备案条件(选址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要求),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由属地政府备案的帐篷露营地(露营服务)可享受与区级部门联审、备案的帐篷露营地同等政策支持。
第二章 建设与服务基本条件
第六条选址。帐篷露营地地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现状耕地,不占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不占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不破坏生态环境,不改变土地现状用途,不固化现状路面,不建设固定设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二)应远离防洪区以及存在有伤害性植物或生态脆弱的区域,且地面宽阔、地形相对平整、干净、无积水隐患,表土需雨水易于渗透;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帐篷露营地,应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七条布局。帐篷露营地整体布局应因地适宜,充分保护和利用天然地形及自然资源;功能分区应清晰,营地风格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机动车禁止驶入露营区。
第八条功能区设置。帐篷露营地应至少包括服务中心、露营区、公共卫浴间、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停车场等基本功能区和设施。
第九条基础设施。帐篷露营地应至少包括以下基础设施:
(一)营位。营位地面应干燥、坚实、排水效果好;营位总数量不得少于30个,每个营位的占地面积不小于20m2,营位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m。
(二)服务中心。应提供登记、预约、接待、咨询、投诉等服务;应有销售生活必需品的柜台;应配备基本急救药品;应提供露营活动相关器材、设备的租赁;应24小时提供可供饮用的热水。
(三)公共卫浴间。应及时清扫、消毒,保持干净、卫生、整洁;应保证每人每天至少30L的用水量;男、女浴室分开设置;卫浴间地面应做好防滑处理;提供热水时间应不低于4小时/天。
(四)公共厕所。应参照《旅游厕所质量要求与评定》(GB/T18
973-2022)执行。数量和布局合理,服务中心和露营区应至少各
设置1个厕所;应及时清扫、消毒;应有完善的通风设备、地面
应做好防滑处理;厕所内各个设施应完好无破损;厕位、便池应
采用环保免充式或水冲式。
(五)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参照《密云区社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考核指标方案标准细则(试行)》执行。
(六)电力设施。应配备电力和照明系统,电力线路应埋地敷设;应配备应急照明设施或工具;出入口、服务中心、卫浴间、厕所应有醒目的室外照明,引导性强。
(七)导览和安全标识系统。营地各功能区和场所、险要地段等,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醒目、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和安全标志、安全提示、警示牌,显要位置设置应急电话标识,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标志标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生态或仿生态材料,外观应与环境协调。
(八)应设置文明旅游提示标识,且设置科学、表述恰当;应通过宣传栏、广播等方式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广泛普及文明知识。
第十条安全设施及管理。帐篷露营地应符合《密云区帐篷露营地安全防范要求(试行)》等相关标准,并使用“企安安”进行隐患自查。
第十一条服务质量。帐篷露营地应按照《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要求(DB11/T 473—2022)》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应配备适宜数量的员工,有明晰的岗位服务规范和质量要求,员工入职前需参加岗位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应提供覆盖营地的无线网络,能快捷高效地提供预订、入住、保洁等基础服务和旅游导览、技能指导等附加服务;应针对植被生长和野生动物繁殖、栖息等特性进行科学评估,建立定期轮换制度,避免过度踩踏植被,做好植被日常养护和设施环境维护管理,避免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应采取必要的生物、物理和化学措施,减少蚊、虫、蚁等有害生物烦扰。
第三章设立备案流程
第十二条在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新设立帐篷露营地的,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一)申报。露营管理单位将《密云区帐篷露营地设立(备案)申报表》、设立方案提交设立所在属地政府。
(二)初审。属地政府对设立方案、土地地类现状、土地权属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密云区帐篷露营地设立(备案)申报表》上签署意见,提交露营管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在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酒店、乡村民宿范围内设立帐篷露营地的,提交至区文旅局;在农业观光园(休闲农业园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范围内设立帐篷露营地的,提交至区农业农村局或区园林绿化局。
(三)复审。露营管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审工作。在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酒店、乡村民宿范围内设立帐篷露营地的,由区文旅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审会议;在农业观光园(休闲农业园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范围内设立帐篷露营地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或区园林绿化局牵头组织联审会议;各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职责提出意见,形成联审会议纪要。露营管理单位根据各成员单位提出的意见调整、完善设立方案后,依据方案实施。
(四)验收。帐篷露营地设立完成后,由设立所在属地政府报露营管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密云区帐篷露营地验收(检查)表》组织验收工作。在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酒店、乡村民宿范围内设立帐篷露营地的,由区文旅局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在农业观光园(休闲农业园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范围内设立帐篷露营地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或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现场验收。被检查项全部合格为通过验收,方可营业;未通过验收的,露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小组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需提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复审。
(五)备案。通过验收的帐篷露营地需向小组办公室(区文旅局)备案,并纳入综合监管,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检查、督导。备案时报送《密云区帐篷露营地设立(备案)申报表》、设立方案、联审会议纪要、《密云区帐篷露营地验收(检查)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在适用范围内已建设完成或经营,且达到“建设与服务基本条件”的帐篷露营地,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一)申报。露营管理单位将《密云区帐篷露营地设立(备案)申报表》、设立方案提交设立所在属地政府。
(二)初审。属地政府对设立方案、土地地类现状、土地权属及本办法“建设与服务基本条件”等内容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密云区帐篷露营地设立(备案)申报表》上签署意见,提交露营管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在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酒店、乡村民宿范围内设立帐篷露营地的,提交至区文旅局;在农业观光园(休闲农业园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范围内设立帐篷露营地的,提交至区农业农村局或区园林绿化局。
(三)复审和验收。露营管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审和验收工作。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酒店、乡村民宿范围内设立的帐篷露营地,由区文旅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审会议和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农业观光园(休闲农业园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范围内设立的帐篷露营地,由区农业农村局或区园林绿化局牵头组织联审会议和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露营管理单位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应立即停业整改,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备案。通过验收的帐篷露营地,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要求进行备案。
第四章 管理体系及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和职能部门、属地政府、经营主体分级管理的管理体系。区文旅局、区精神文明办、区公安分局、区规自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履行部门责任,形成多部门协同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联合审核,确保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属地政府承担区域内帐篷露营地设立和经营的属地管理责任及直接监管责任,应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做好帐篷露营地申报、初审和日常管理。露营管理单位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经营,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压实日常监管职责。在区级部门备案的帐篷露营地,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日常监管;在属地政府备案的帐篷露营地,由属地政府牵头负责日常监管,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对没有正式开发开放接待旅游者、缺乏安全保障的区域和违规经营的私设“景点”开展帐篷露营活动,禁止区域内设置的帐篷露营地,以及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帐篷露营地,属地政府要予以清理并加强巡查看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密云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1.密云区帐篷露营地设立(备案)申报表
2.密云区帐篷露营地验收(检查)表
附件1
密云区帐篷露营地设立(备案)申报表
营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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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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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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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地内容 |
1.占地面积(平方米): 2.固定帐篷数量: 3.自搭帐篷营位数量: 4.床位数量: 5.计划开展(已开展)活动内容: 6.计划(正式)营业时间: | |||
露营管理单位 情况 |
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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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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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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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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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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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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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初审意见 |
经初审合格,同意该企业开展申报范围内的帐篷露营地经营活动。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密云区帐篷露营地验收(检查)表
日期:
营地名称 |
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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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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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合格 |
不合格(需注明不合格原因) |
不涉及 | |||||||
1.选址 |
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现状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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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占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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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占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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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破坏环境,不改变土地现状用途,不固化现状路面,不建设固定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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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防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存在有伤害性植物或生态脆弱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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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宽阔、地形相对平整、干净、无积水隐患,表土需雨水易于渗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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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帐篷露营地,应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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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体布局 |
因地适宜,充分保护和利用天然地形及自然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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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分区应清晰,营地风格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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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禁止驶入露营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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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功能区 |
至少包括服务中心、露营区、公共卫浴间、公共厕所、废弃物收纳站、停车场等基本功能区和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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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设施 |
服务中心应提供登记、预约、接待、咨询、投诉等服务;应有销售生活必需品的柜台;应配备基本急救药品;应提供露营活动相关器材、设备的租赁;应24小时提供可供饮用的热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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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营区应在营地内开阔、无有害生物的区域;营位地面应干燥、坚实、排水效果好;营位总数量不得少于30个,每个营位的占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营位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m |
||||||||||
公共卫浴间应及时清扫、消毒,保持干净、卫生、整洁;应保证每人每天至少30L的用水量;男、女浴室分开设置;卫浴间地面应做好防滑处理;提供热水时间应不低于4小时/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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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厕所应参照《旅游厕所质量要求与评定》(GB/T18973-2022)执行。数量和布局合理,服务中心和露营区应至少各设置1个厕所;应及时清扫、消毒;应有完善的通风设备、地面应做好防滑处理;厕所内各个设施应完好无破损;厕位、便池应采用环保免充式或水冲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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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参照《密云区社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考核指标方案标准细则(试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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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配备电力和照明系统,电力线路应埋地敷设;应配备应急照明设施或工具;出入口、服务中心、卫浴间、厕所应有醒目的室外照明,引导性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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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地各功能区和场所、险要地段等,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醒目、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和安全标志、安全提示、警示牌,显要位置设置应急电话标识,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标志标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生态或仿生态材料,外观应与环境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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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置文明旅游提示标识,且设置科学、表述恰当;应通过宣传栏、广播等方式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广泛普及文明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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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管理 |
帐篷露营地周界应设置围栏等物理隔离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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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健全帐篷露营地消防、防汛、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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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做到公共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且视频图像连续不间断存储时长应不少于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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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且位置醒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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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筑及室外空旷场所应设置防雷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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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所有进入帐篷露营地的游客,登记身份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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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结合场地环境类型配备救生员和救生设备,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进行24小时巡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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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营管理单位将帐篷露营地出租给其他单位运营的,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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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定期开展帐篷露营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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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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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下载并使用“企安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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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服务质量 |
应按照《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要求(DB11/T 473—2022)》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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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配备适宜数量的员工,应有明晰的岗位服务规范和质量要求,员工入职前需参加岗位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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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覆盖营地的无线网络,能快捷高效地提供预订、入住、保洁等基础服务和旅游导览、技能指导等附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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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针对植被生长和野生动物繁殖、栖息等特性进行科学评估,建立定期轮换制度,避免过度踩踏植被,做好植被日常养护和设施环境维护管理,避免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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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取必要的生物、物理和化学措施,减少蚊、虫、蚁等有害生物烦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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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色功能 |
户外运动区,如游泳、垂钓、拓展训练等,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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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是否证照齐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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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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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检查)意见 |
通过验收(检查)/未通过验收(检查),请按照各部门意见整改。 年 月 日 | |||||||||
验收(检查)人签字 |
文旅局: |
精神文明办: | ||||||||
公安分局: |
规自分局: | |||||||||
生态环境局: |
城管委: | |||||||||
水务局: |
农业农村局: | |||||||||
卫健委: |
应急局: | |||||||||
市场监管局: |
园林绿化局: | |||||||||
消防救援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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