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18-000065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其他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
- [发文字号] 密财发〔2018〕159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及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成文日期] 2018-12-18
- [发布日期] 2018-12-20
- [实施日期] 2018-12-18
- [失效日期]
密财发〔2018〕15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及合同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及合同备案实施办法(京财采购〔2017〕2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密云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及合同备案工作。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包括内容如下: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需求及采购需求论证资料、采购进口商品专家论证资料、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截图)、招标公告(截图)、招标文件公告(截图)、投标文件、评审专家抽取登记表、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包括评标过程资料)、中标公告(截图)、更正公告(截图)、告知投标人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原因及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材料、采购合同公告(截图)、验收报告、采购结果清单、采购项目拨款单、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政府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6.废标的原因;
7.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四条 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同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工作的责任人。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按照年度项目编号顺序进行组卷。卷内档案材料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顺序排列。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
第六条 分散采购(即北京市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采购项目)项目的采购合同,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采购合同原件扫描成PDF文本格式或者JPEG图像格式上传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系统。
第七条 北京市集中采购目录内执行项目采购的项目采购合同及执行协议采购的项目采购合同,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原则上不再接受线下采购合同备案。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采购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原件扫描件上传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视为未按照规定时间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密财发〔2017〕67号)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实行电子化备案管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3〕25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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