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23-00004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密政办字〔2023〕16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经济林地流转和经营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23-09-28
- [发布日期] 2023-09-28
- [实施日期] 2023-09-28
- [失效日期]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经济林地流转和经营管护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经济林地流转和经营
管护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建设和守护密云水库的乡亲们重要回信精神,进一步强化密云水库流域生态保护举措,实现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科学管理、生态保护、促进增收的目标,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21﹞第163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经济林地参照退耕还林后续政策进行流转和经营管护的意见》(京绿办函﹝2023﹞134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根据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经济林补偿要求,对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经济林,按照农户自愿、林木无偿流转原则,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并给予补偿,由镇政府负责统一经营管理,将经济林逐一调整改造为生态公益林。林地流转和经营管护工作要明确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严格资金管理,做到政策宣传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土地流转规范到位、政策资金兑现到位、管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在持续强化生态保护工作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壮大集体经济。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经济林,包括生态经济兼用林和鲜果经济林。生态经济兼用林树种包括:板栗、核桃、杏树、柿子、枣、山楂、香椿、玫瑰、花椒、黑枣、榛子等。鲜果经济林树种包括:苹果、梨树、桃树、李子、葡萄、石榴、无花果、猕猴桃、樱桃、沙果等。本次流转经济林范围为环湖路以内至155米高程线以外的区域,涉及石城、冯家峪、不老屯、高岭、太师屯、穆家峪、溪翁庄、西田各庄、十里堡9个镇。补偿范围:
第一款 生态公益林不纳入补偿范围。
第二款 承包土地上的经济林面积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土地承包合同上未注明面积的,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结果为准。
第三款 以经营经济林为主的承包山场,经济树种需满足人工种植、集中连片、分布均匀、有经营行为,补偿面积以实测为准。
第四款 已享受移民搬迁政策的,暂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五款 存在权属争议的,经核实解决争议后,再行纳入。
第六款 已享受退耕还林、平原造林等相关部门政策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补助政策,不在此次流转补偿范围。
第七款 本政策只适用于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成员及农转非的原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成员中的经营权利人,其土地承包或山场承包合同需在有效期内。
第三条 各相关镇是责任主体,负责对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经济林地块面积、位置进行测量登记,对主要树种、经营权利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建立台账,做到无重复、无遗漏、无争议。
第四条 各相关镇对符合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经济林土地流转政策的土地实行合同、台账以及信息化管理。对因转包、继承等存在分配争议暂未能纳入政策范围的经济林地,随验收合格、争议解决,经区园林绿化局核查,报市园林绿化局确认后,纳入政策范围。对政策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减少的林地面积要及时核减。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五条 各相关镇应对可纳入流转范围的经济林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经营权利人信息、地块面积、位置、主要树种、生产经营现状。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六条 符合流转政策的经济林,按照“经营权利人自愿申请、村委会公示确认、镇政府审核、区政府批准”的程序,将林地的经营权流转到镇政府。具体操作程序参照退耕还林后续政策土地流转程序执行。
第七条 自愿流转的经营权利人,在签订土地流转、地上物无偿放弃等协议后,享受政策规定的土地流转费。
第八条 土地流转后,按照生态公益林进行管理,按政策给予林木养护补助,养护管理工作参照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统筹实施。
第九条 土地流转后,逐步将原有的经济林地更新改造为生态公益林。改造资金原则上由林木管护费统筹安排。
第四章 补偿标准
第十条 市级财政给予每年每亩1000元(不含地上物补偿)的土地流转费。以2021年相关镇基础调查数据为基准,经核实确认自愿签订流转合同的予以拨付土地流转金。流转期限暂定为2023年至2028年,承包合同期限在2028年以前的,按现有合同期限签订流转合同。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林地流转后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与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统筹实施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镇政府应加强对流转地块的管护,确保发挥综合效益。具体管护要求如下:
第一款 管护率要达到100%。
第二款 林木生长良好、分布均匀,或幼树每亩保存株树40株以上。
第三款 科学抚育,合理整形修剪,修剪下来的枝条和落叶粉碎堆肥处理后还田,禁止露天焚烧。
第四款 林地干净整洁,无垃圾堆放,无高秆作物,无拉拉秧等杂草疯长失管现象。
第十三条 流转地块的林木禁止皆伐。确需采伐的,由区园林绿化局履行采伐手续。流转地块的果品类收益,归镇政府所有。在流转期内,因征占用土地产生的地上物补偿归权利人所有,其他补偿的归属按照相关政策执行。进行间伐更新的,优先使用长寿乡土树种。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对纳入补助范围的经济林,实行管护年度检查验收制度。
第十五条 镇级管护自查由镇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区级管护检查由区园林绿化局组织完成。
第十六条 实行市级(抽查面积不少于10%)、区级抽查(抽查面积不少于20%),镇级全面自查制度。检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款 经济林登记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二款 经济林地块实际面积、树种是否与申报一致,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第三款 管护质量是否达到标准和要求。
第四款 项目档案、上图上表、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七条 对于年度管护验收不合格的地块,将扣减对应管护费。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每年经验收合格后发放流转金,实行资金和管护验收结果双公示制度。土地流转金发放须通过“一卡通”“一折通”及时、足额发放到权利人手中,禁止发放现金,禁止将土地流转金用于抵扣农民交费。
第十九条 各镇政府要建立管理台账和资金发放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经济林补偿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经济林地补偿后续政策落实中发生的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编制年度养护方案、作业设计、监理服务费、技术培训、效益监测、检查验收、档案整理等。
第二十一条 区园林绿化局、区财政局和各相关镇要积极配合,做好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材料。
第八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鼓励探索林田融合、林下经济等绿色产业发展模式。
第九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加强生态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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