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17-00003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密政办字〔2017〕11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17-04-21
- [发布日期] 2017-04-21
- [实施日期] 2017-04-21
- [失效日期]
密政办字〔2017〕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城乡社区成员依法有序参与,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6〕2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的主体作用,以扩大社区有序参与为重点,以建立社区议事厅为核心,拓宽社区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社区协商内容和形式,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到2020年,在全区普遍建立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环节完整、规范有序、行之有效的“参与型”社区协商体系,城乡社区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大幅提升,城乡居民参与协商的能力不断增强,为推进全区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实现“四个走前列”奋斗目标,加快建设和谐宜居首善之区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社区协商议事机制。
议事厅是社区(村)相对固定的召开居(村)民会议和议事协商会议的场所。要健全完善社区(村)议事厅议事规则,规范各种协商形式的议事流程,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居(村)务监督委员会、居(村)民小组、驻社区(村)单位、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具体协商时,根据协商内容和形式确定不同的参与协商主体。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城乡社区决策听证、居(村)民议事会、楼院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民主评议等形式,以社区(村)议事厅为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探索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媒体,为城乡居民搭建更广泛、更便捷的社区网络协商平台。
(二)健全社情民意采集制度。
1.拓宽渠道,采集社情民意。设立城乡社区意见收集箱,采取“党员联系户”、“村(居)民代表联系户”、“分片包户”、“走千家访千人”、“民情日记”、“网格说事会”等方式走访居民群众,重点加强对重点服务对象的入户走访工作,及时了解服务对象的具体需求;了解社区居(村)民的需求和意愿,摸清社区居(村)民重点关注的问题;加强对社区驻区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驻村企业、农民合作社、社会组织的走访和沟通,及时全面掌握相关各方在社区(村)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隐患。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代表及时听取和收集居住地社区(村)各方利益的意见建议,反映给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2.梳理分类,确定协商议题。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多方收集的社情民意及时进行整理和汇总,将全体居(村)民或部分居(村)民相对集中的意愿和需求,统一汇总,分类登记,分别研究。合理确定协商议题,形成社区(村)拟协商议题,重点包括: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社区居(村)民切身利益的发展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集体经济发展和集体资产处置等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当地居(村)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矛盾纠纷等;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居(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的制定或修改;社区(村)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要求的事项。拟协商议题涉及政府部门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请街道(地区)办事处、镇政府确定协商议题,并参加社区(村)议事厅协商会议;拟协商议题涉及社区自主事项的由社区(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协商议题,并协调有关的社区(村)人大代表、驻区单位、驻村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农民合作社、社会组织、居(村)民代表等参加社区议事厅协商讨论。
(三)确定协商议事会议召开。
1.筹备。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将确定的协商议题、协商时间、参加范围、参加人数等相关事项在协商会议召开之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天。公示过程中,本社区(村)居(村)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或单位可以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申请参加协商讨论。参会人员最终名单由社区(村)两委联席会议按照拟协商议题、参加范围和人数确定。
2.召开。社区应定期召开协商会议,遇有急需讨论的议题,可随时召开协商会议。协商会议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参会人员围绕议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辩论和协商,最终采纳多数人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重大议题,应邀请相关的专家学者,利用他们在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信息,对议题进行分析论证,听取专家意见,集中学者智慧,进一步提高协商共识的科学性。
3.原则。要充分尊重参加讨论人员的发言权,让每个参与者都能充分表达意见。要围绕协商议题,利益各方参与者理性、克制的表达自身意愿。要注重推动参加协商人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一次协商不能达成共识的,可以组织多次议事,力求达到最好的协商效果。
4.决策。按照协商会议的原则,参会人员围绕议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应形成社区(村)协商共识纪要,并在社区居(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天。协商共识纪要由居(村)民委员会存档,并报所属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存档备案。涉及社区(村)重大事项的议题应经居(村)民会议或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形成初步方案或具体措施。
(四)建立协商成果办理反馈机制。
需要社区(村)落实的事项,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确有必要的,可委托社会力量具体实施。跨社区、行政村的协商成果,由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协调有关社区(村)组织实施,或由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协商成果涉及居(村)民群众矛盾纠纷的,由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化解调处工作,必要时由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完善评价考核制度。
1.建立公开评价制度。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要及时通过居(村)务公开栏、社区刊物、社区(村)网络论坛等渠道公示社区协商成果及落实情况,接受群众监督;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要引入第三方对社区协商成果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2.建立评议考核制度。涉及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或其他政府部门负责实施的事项,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或其他政府部门要及时将社区协商成果办理情况向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反馈。居(村)民委员会定期组织参与社区协商的各类主体,对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或其他政府部门参与社区协商和落实协商成果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对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
三、工作职责
1.区民政局负责起草密云区《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工作方案》,指导、组织、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在城乡社区建立社区议事厅,开展社区议事协商工作,推行社会“参与型”协商民主自治模式,提高城乡社区治理水平。
2.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充分发挥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为城乡社区成员参与社区治理提供政策支持和物质保障,支持和帮助社区(村)挂牌建立议事厅,加强对社区议事协商的进展情况进行指导、跟踪和记录,帮助协调解决有关事项。
3.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广泛宣传、动员和组织社区成员有序参与社区治理,积极争取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驻区单位等社会资源在解决和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过程中的支持和帮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地区)要高度重视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加强统一领导,把握正确方向,确保城乡社区协商有序高效开展。社区(村)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注意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镇党委、政府,街道(地区)党工委、办事处提出工作建议。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发展。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协商活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镇街(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人口密集、人数较多的社区(村),流动人口较多的社区(村),交通不便的山区村等不同特点,设计协商方案,提高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指导城乡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有序引导居(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监督,保障协商依法有序开展。
(三)加强培训宣传。
各镇街(地区)要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开展基层干部和城乡社区工作者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开展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协商活动。
(四)注重探索创新。
各镇街(地区)要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广泛、多元、多层次的基层协商,使有关决策和工作更加顺乎民意、合乎实际。及时总结基层社区协商的成功经验,并适时上升为制度规范。加强理论研究,引入科学有效的社会工作方法,探索创新城乡社区协商形式,不断完善城乡社区协商制度。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