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13-000006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密政办字〔2013〕6号
- [标题]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13-03-07
- [发布日期] 2013-03-07
- [实施日期] 2013-03-07
- [失效日期]
密政办字〔20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县政府制定了《关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实施细则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7日
附件
关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意见》(京水务办〔2012〕4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范围:
1.政府组织集中安置和分散插迁安置的农村移民所在的村。
2.为安置大中型水库移民调出土地的村。
3.水库建设中涉及的“淹地不淹房”人口所在的村。
4.现仍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移民所在的村。
5.水库蓄水引起库周浸没、塌岸、滑坡、内涝,以及生产生活条件受影响的库边地段、孤岛等影响的人口所在的村。
第三条 扶持基本原则:
1. 优先接收水库移民人口多、提供土地多的村。
2. 优先整建制搬迁村。
3. 优先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中的低收入村。
4. 优先解决民生问题。
5. 优先安排移民普遍受益的项目。
第四条 扶持时间及期限:
扶持时间自2013年开始到2017年,期限暂定5年。
第五条 扶持项目范围:
1.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饮水安全、排洪防涝、沼气、交通、供电、照明、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3.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等项目。
4.符合相关规定,有市场前景并能使其经济组织多数成员受益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
1.县农委(移民办)以镇为单位,根据修建大中型水库划拨土地和接收移民人口数量核定扶持资金额度下达给各镇。
2.相关镇在调查摸底,编制五年规划的基础上按照扶持原则与村沟通协商一致后将项目报县农委(移民办)。
3.县农委(移民办)组织县财政局等部门对各镇申报项目进行审批。
第七条 项目组织实施:
1.县农委(移民办)负责对扶持项目进行审核、批准及验收、考核、归档等工作。
2.相关镇政府负责项目初审、竣工初验档案收集、归档、产权移交管理等工作,并及时研究解决项目立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3.相关村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实施前公布项目相关情况,项目建成后设立永久性标识牌,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群众在资金使用、项目确定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
1.县按移民人数和为移民提供土地数量核定各镇的扶持资金额度,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决算单、验收单统一拨付到镇财政。
2.相关镇严格按照《密云县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和监督办法》,对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账管理,统一会计科目,统一核算办法。项目资金可结转下年,跨年度累计使用。
3.扶持资金必须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项目扶持,不能发放给个人,不能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办公楼装修、购买交通工具等其他开支。
4.工程类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列支。
第九条 项目监督管理:
1.县农委(移民办)负责,组织协调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对资金安排使用、项目建设等进行监督、审计和监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规定执行专账管理的;
(2)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3)虚报项目、多头申报,套取资金的;
(4)审计中出现重大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的;
(5)其它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条 项目检查验收:
县农委(移民办)组织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密云县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施方案》(密政发〔2008〕55号)、《密云县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接收村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密农字〔2011〕3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县农委(移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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