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09-000015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密政办字〔2009〕30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缴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09-08-26
- [发布日期] 2009-08-26
- [实施日期] 2009-08-26
-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缴工作的通知
密政办字〔2009〕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市政府2006年6月21日发布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该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同时规定,当年审核缴纳上一年度的保障金,由市、区(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地方税务局代征。
自北京市改变残保金审核缴纳方式以来,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各企事业单位能够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按时审核并缴纳残保金。到目前已有1600余名残疾人在各个单位的不同岗位就业,残保金的注入也使我县残疾人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在教育、就业、扶贫救助、康复、无障碍改造等一系列关爱工程中受益。
但是有些行政事业单位没有依法依规予以落实,直接造成了不良后果:一是影响主动审核缴纳残保金单位(多数为企业)审核缴纳的积极性;二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在社会上的形象。
鉴于上述情况,为突出政策的严肃性,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以高度的爱心和责任心,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落实残保金审核和征缴工作。县政府网站将适时公布各行政事业单位审核缴纳的落实情况。今年审核缴纳2008年度残保金的工作时间为2009年7月1日—2009年9月30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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