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08-00005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密政办字〔2008〕75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老龄委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08-12-25
- [发布日期] 2008-12-25
- [实施日期] 2008-12-25
- [失效日期]
密政办字〔2008〕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县老龄委《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4日第52次县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25日
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47号)精神,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指导原则
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需求出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要坚持可持续发展,使老年人优待水平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在政策制定和公共资金投入上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注意引导社会力量承担老年人优待的义务。在优待对象上,分年龄、分层次优先考虑和保障特殊老年人群的需求;要体现社会福利适度普惠原则,既要照顾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群,也要考虑大多数老年人的要求。
二、优待内容
凡持有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老年优待证”、“优待卡”,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根据不同条件和要求享受相应的优待项目。
(一)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可免费乘坐本县宝城客运公司和新新通达客运公司村村通小公共汽车及环城客运公共汽车。为方便老年乘车,县内客运小公共,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二)黑龙潭、司马台长城两处由镇政府投资主办的景区,对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给予门票五折优惠。
(责任单位:县旅游局)
(三)县文化馆、图书馆、街道(乡镇)文化中心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提倡非政府支持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责任单位:县文化委)
(四)县体育局体育活动中心、街道(乡镇)体育活动中心及公益性健身场等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并提供优质服务。提倡非财政支持的公益性体育设施为老年人体育活动优先提供场地。
(责任单位:县体育局)
(五)老年人观看电影(不分国产影片或外国影片,但不含大片),县电影院均给予半价购票优惠。街道、乡镇所属文化中心(站)每月定期为驻区老年人免费放映一场电影。
(责任单位:县文化委)
(六)县、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和老年活动中心(站、室)对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社区服务中心(96156)为老年人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七)建立我县高龄津贴制度,对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月发给100元的高龄津贴,对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月发给200元的高龄津贴。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八)建立密云县居家养老福利服务制度,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九)县医院、中医院、密云县第二医院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老年人就医提供“六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服务。
(责任单位:县卫生局)
以县中医院老年病房为依托,开展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老年病诊疗、护理、康复知识的培训;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及传染病开展义诊、咨询和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满足老年人的需要。
(责任单位:县卫生局)
(十)街道、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三优先”(就诊、出诊、建立家庭病床)服务,实行社区卫生首诊制。每年为无社会养老保障的老年人免费提供一次体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老年人免收家庭病床查床费。
(责任单位:县卫生局)
(十一)县司法局所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法律服务所对老年人实行“两免一低”的办法。即:对老年人就同一问题第一次法律咨询免费;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法律诉讼代书免费。对老年人诉讼案件、律师代理费按最低标准收费。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县法院对老年人的赡养诉讼案件实行“三优先”(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缓、减、免诉讼费。
(责任单位:县法院)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责任和义务。各涉老部门以及社会各界,要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
(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老年人优待项目,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
(三)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将老年人优待工作落到实处。
(四)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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