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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号]11S000/ZK-2011-000010
  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3. [文种分类] 通知
  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1〕17号
  7. [标题]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职工住宅供暖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 [成文日期] 2011-05-31
  9. [发布日期] 2011-05-31
  10. [实施日期] 2011-05-31
  11.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职工住宅供暖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1-05-31 14:26
  • 【 字体:      】

密政发〔201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职工住宅供暖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2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十一届县委115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1年5月31日

密云县职工住宅供暖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用的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人员、占地农转工人员、接受企业下岗职工、社区工作者)、离休、退休及离休遗属人员,采用集中供暖方式供暖的,适用本办法。

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按照《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文件执行,每建筑平方米补贴15元。

第二章  供暖补贴标准与发放

第三条  根据中共密云县委、县政府《关于启动住房工资制度实施意见》(密发〔2000〕25号)规定,各职级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正局级干部,住房面积140建筑平方米;

(二)副局级干部,住房面积120建筑平方米;

(三)正处级干部,住房面积100建筑平方米;

(四)副处级干部,住房面积90建筑平方米;

(五)科级干部,住房面积80建筑平方米;

(六)科级以下人员,住房面积70建筑平方米;

(七)享受职称待遇的、享受职务级别待遇的非实职领导,按照对应的职务级别享受住房标准面积。

(八)离休、退休人员按办理离退休手续时所任职务享受住房面积。离休人员遗属无工作的,按70建筑平方米的标准,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发放。

第四条  职工住宅供暖按照住房面积标准每建筑平方米补贴10元。即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元乘以相应职务级别或技术职称相对应的建筑平米数发放给本人,其余部分由本人负担。

第五条  每年统一在11月份前将供暖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分别由县财政、镇街财政、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负责发放。

第六条  夫妇一方为现役军人的,按70建筑平方米的标准,由地方工作单位一方全额发放。

第三章  资金负担渠道

第七条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县直全额行政事业单位及差额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乡镇、地区、街道办事处所需资金由镇街财政体制中解决。

第八条  差额单位在职人员、自收自支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供暖补贴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九条  县属国营企业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供暖补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参照本法执行,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取暖补贴发放后,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用集体福利、事业基金、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支付由个人承担的取暖费。

第十一条  县审计、县监察部门、县财政对各单位的取暖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实行上述供暖补贴办法后,原县财政局《关于发放职工供暖补贴费用的通知》(密财行〔1997〕86号)及《关于发放职工供暖补贴费用的补充通知》(密财行〔1997〕10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度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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