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1. [索引号]11S000/ZK-2011-000002
  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3. [文种分类] 通知
  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1〕4号
  7. [标题]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8. [成文日期] 2011-02-01
  9. [发布日期] 2011-02-01
  10. [实施日期] 2011-02-01
  11.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1-02-01 14:20
  • 【 字体:      】

密政发〔20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1年2月1日

密云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县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属地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属地管理部门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属地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从上至下逐级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层层抓好落实。

第五条  属地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治理消除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六条  建立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实施并印发会议纪要。

第七条  属地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第二章  县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县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召集或委托常务副县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各有关部门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派专人负责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适时召开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同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县政府综合考核的重要项目,并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四)组织制定本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五)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  副县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查处各类事故隐患。

(三)负责牵头制定分管范围内各行业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完成县长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对全县各部门、各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监督执法工作。

(四)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六)负责牵头调查处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七)负责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具体组织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划本县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审核职责范围内的投资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负责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管理和稽察工作。

(三)负责牵头本县电力、煤炭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县经济信息化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通信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负责民爆器材的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负责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准入管理。

(四)负责通信业和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相关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县教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教师和学生不乘坐非法运营车辆等安全乘车教育。

(五)负责组织直属院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县科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本县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县域内从事建筑、房地产开发、监理、中介、物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实施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协助市住建委做好中央和市属在密单位的在密工程项目的建设、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本县建筑市场主体资质、资格初审;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资格初审。

(三)负责本县房屋管理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备案管理,对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通过验收。

(五)负责施工安全监管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

(六)承担密云县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县农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乡村旅游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机械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本县大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山区开发建设、设施农业建设及山区农民搬迁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县文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二)负责按法定程序审批、核发文化场所经营许可证,并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负责处理娱乐场所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举报。

(四)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文委组织的大型文化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五)负责本县各类文物保护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依法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县市政市容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管理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燃气、供热、加油(气)站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本县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燃气、供热、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县域范围内城市道路、环卫、燃气、供热等应急抢险工作;承担本县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五)负责本县市政重点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市级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六)依法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县商务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对本县商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本领域重点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查处商务领域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大型促销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依法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县编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核报批本县副处级以上机关和相当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处级领导职数;负责审批本县机关科级内设机构和相当科级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科级领导职数以及科级非领导职数。

(二)统筹管理本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编制,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审核提出本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法制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二)负责承办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

(三)负责本县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工作。

(四)负责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制建设工作。

(五)负责受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咨询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二)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人力社保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三)落实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工时休假政策。

(四)负责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程度的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管理。

(五)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依法参加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二)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预防和处理道路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四)负责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

(五)负责依法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审批许可,并应当加强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开展统计分析。

(七)依法参加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监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加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组织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司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负责指导劳动教养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国土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山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山的治理工作。

(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环保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公路运输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承担有关公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牵头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县水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助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督。

(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监督落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实施辖区内河道砂石开采许可制度;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四)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六)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农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药、土肥、农机、水生动物检疫、植保植检、种植业、水产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卫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作业人员健康监护、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放射卫生(作业人员健康监护、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三)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工商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质监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负责特种设备目录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

(三)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五)负责生产环节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体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本县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二)负责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组织指导各部门、各行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体育竞赛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依法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下属森林公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安全法规、政策、标准。

(二)负责对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三)负责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四)负责指导、规范、监督、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六)依法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防御工作以及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

(二)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

(三)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四)负责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负责探空气球施放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六)负责有关安全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气象数据资料。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药监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实施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方面,以及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方面的违法行为。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县规划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统筹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民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安全。

(二)负责人防工程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制定防空工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负责指导、督查有关部门及使用单位制定防空工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公路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安全。

(二)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三)负责道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地震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防震减灾工作。

(二)负责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县民政福利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各类民政社会福利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安全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区服务站做好社区安全建设工作。

(三)负责本县优抚事业单位、烈士陵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广电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县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城管监察大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户外广告、牌匾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依法查处街面流动无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公安机关纠正、制止违法燃放的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规定。

(三)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四)参加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  属地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组织、协调、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三)每年与辖区内各行政村、居委会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有备案。

(四)负责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五)负责指导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六)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留存检查记录,并将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定期上报县有关部门。

(七)对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治理、整改意见,并报告县有关部门。

(八)事故发生地的属地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事故发生地的属地管理部门应当参加事故调查。

(九)配合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法律文书送达。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其他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的防范、监督和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十条  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责任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一条  活动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对大型社会活动负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许可单位对大型社会活动负安全生产管理监管责任。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以及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本区域、部门和单位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各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救治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密云县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动态:不老屯镇安全生产工作检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