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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号]11S000/ZK-2009-000030
  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3. [文种分类] 意见
  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体制改革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09〕54号
  7. [标题]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8. [成文日期] 2009-12-28
  9. [发布日期] 2009-12-28
  10. [实施日期] 2009-12-28
  11.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来源: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09-12-28 14:05
  • 【 字体:      】

密政发〔2009〕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京发〔2008〕9号)和北京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会议精神,推进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局,围绕“生态得保护,产业得发展、农民得实惠”的目标要求,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林业健康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稳定,加快生态、富裕、和谐新密云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平等的原则。集体林地林木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每个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和收益权。

2.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通过合法程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保持原经营形式不变。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有利于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生态功能持续增强,林业经济持续增效,林农收入持续增加,林业事业持续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目标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和山区生态公益林。

北京市规划、确定的五河十路绿色通道暂不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

林地林木权属不清,争议未解决的,不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

在山区生态林规划区域内,尤其是生态脆弱地区以生态效益为主、兼有经济效益的经济林,可纳入生态林改革范围进行管理。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计划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确立主体、保障收益的主体改革任务。第一步,2009年完成北庄、东邵渠镇试点工作,探索方法,总结经验。第二步,2010年在全县铺开。第三步,2011年基本完成全县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

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在坚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采取承包经营、集体股份或其他形式经营,完成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和确权发证,核发或换发林权证。

1.明确山区生态公益林经营形式。山区生态公益林保持集体所有权和经营形式不变,颁发集体林权证,生态效益补偿以集体林地所有权面积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均股不分山,均利不分林”的原则,“均股确利”到人,颁发股权证。

2.确定商品林经营主体。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可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愿,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集体股份经营或其他形式的经营,确定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规范承包期限。集体经济组织新发包的商品林林地要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林权证登记的使用期限要与承包期限一致。

4.完善承包合同管理。已取得合法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合同由镇村组织进行面积和四至核定,依法核发(换)林权证书。

(二)保障收益权。

1.征用、占用集体所有的林地,林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多种经营收入以及承包和流转所得收益,按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后的股份分配;未进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所得收益20%留作集体积累,80%按现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

3.落实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区生态公益林享受北京市生态效益补偿,其中60%以行政村为单位,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持股人进行分配,行政村内原生产队地界清晰,资产相对独立的,以原生产队为单位,按所持股份分红;40%由县政府统一用于完善水利设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抚育管理、森林健康经营、增强碳汇能力等生态工程建设。

4.严格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和流转的意见》(京发〔2004〕17号)及《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密政发〔2009〕43号)的规定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放活经营权。

1.商品林由经营管理者依法自主经营开发,不得改变林地使用性质。

2.林地经营管理者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但不得破坏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功能。

3.根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可对生态公益林进行必要的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

(四)落实处置权。

1.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经发包方同意并签订流转合同。

2.林权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各镇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县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各镇也要相应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抽调专门力量,集中时间和精力开展工作,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二)广泛宣传,层层发动。县宣传媒体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积极性。有关部门要层层组织培训,重点是对直接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镇、村干部加强培训,确保改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要求,确保改革工作不走样。同时要认真总结和推广改革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典型引导改革顺利开展,为全面推进改革积累经验。  

(三)紧密配合,明确责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试点镇、村在工作中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试点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四)保障经费,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量大,涉及面广,矛盾和问题复杂多变,改革成本较高。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顺利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五)依法办事,保证质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决不允许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对出现的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各镇要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处改革中出现的林地林木权属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各镇、村要成立林权纠纷调处小组,制定调处方案,加大调处力度,做到个人间问题不出村,村间问题不出镇,努力把林权争议解决在基层。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20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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