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09-000028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告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矿产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09〕49号
- [标题]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运输和加工砂石行为的通告
- [成文日期] 2009-12-04
- [发布日期] 2009-12-04
- [实施日期] 2009-12-04
-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运输和加工砂石行为的通告
密政发〔2009〕49号
为保护我县耕地和矿产资源,打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县域内非法开采运输和加工砂石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
二、下列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一)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砂石的;
(二)未取得河道主管部门核发的《河道砂石开采许可证》
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在河道或河道保护范围内开采砂石的;
(三)以建农业观光园等设施农业、建垃圾填埋场、挖鱼池、挖地基、挖土垫路垫圈、打井、平整土地、改良土壤等各种名义开采砂石的;
(四)擅自改变承包土地使用性质私自盗采或转租他人盗采砂石的。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域内一切非法开采运输和加工砂石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拒不停止的,各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非法开采运输和加工砂石行为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四、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为非法开采运输和加工砂石行为提供便利和保护,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开采运输和加工砂石活动。对违法违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一经查证属实,按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200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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