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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号]11S000/ZK-2009-000012
  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3. [文种分类] 通知
  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09〕32号
  7. [标题]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基本建设投资划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 [成文日期] 2009-08-12
  9. [发布日期] 2009-08-12
  10. [实施日期] 2009-08-12
  11.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基本建设投资划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09-08-12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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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发〔2009〕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基本建设投资划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5日第66次县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2009年8月12日

密云县基本建设投资划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市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划转区县的管理责任,加强我县市级下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划转事项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09〕389号),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划转资金”是指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划转的教育、卫生和农村五项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其中:教育主要用于县属中小学建设;卫生主要用于县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农村五项基础设施主要用于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农村街坊路路面、安全饮水、污水处理、厕所改造、垃圾处理工程建设。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财政局职责:

(一)组织“基本建设划转资金”项目年度投资预算安排并实施项目库管理,拨付专项资金;

(二)按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程序审核、下达“基本建设划转资金”项目资金预算;

(三)对项目进行财政评审和绩效考评;

(四)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查。

第四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教育、卫生、农村五项发展建设规划,按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前期、工程招投标、预(结、决)算、合同签订等进行组织管理;

(二)汇总、编报项目预(结、决)算;

(三)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做好批准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编报项目预(结)算,及时申请项目建设资金;

(四)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

(六)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评审、考评及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教育、卫生、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教育、卫生、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

第八条  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拨付资金。

第九条 “教育、卫生、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遵循报批制,程序如下:

(一)项目资金报批程序。

1.教育、卫生、农委主管部门按照发改部门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本部门发展建设项目规划,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纳入财政项目库。

2.财政依据县政府批准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教育、卫生、农委主管部门上报并进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情况,安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预算。

3.教育、卫生、农委主管部门按批准的基建项目和项目实施单位的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需提交如下资料:

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招投标文件(书)。

4.资料齐备,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拨款。

第十条 财政局依据《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教育、卫生、农委主管部门的工程项目资金申请,预拨30%项目资金;工程实施后,按施工进度由教育、卫生、农委主管部门汇总资金需求,报财政部门核拨第二期40%项目资金;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组织结算评审,并参考结算评审结果拨付第三期25%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一年后,教育、卫生、农委主管部门对各项目的质量进行核实,并对符合质量要求的出具书面意见,财政局支付剩余的5%资金即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标准的;

(二)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的;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四)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以及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教育、卫生、农委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工程管理不善、弄虚作假,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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