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09-000006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09〕23号
- [标题]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09-06-16
- [发布日期] 2009-06-16
- [实施日期] 2009-06-16
- [失效日期]
密政发〔2009〕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办法》已经2009年6月11日第62次县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2009年6月16日
密云县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京发〔2007〕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家庭特殊困难,根据《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独生子女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家庭。
第三条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均可享受特别扶助:
(一)本人具有密云县户籍;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
(四)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五)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现无存活子女。
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按照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手册进行,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件领取密云县一次性特别扶助金。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由县政府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特别扶助金,同时继续享受《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意外伤亡家庭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五条密云县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采取直接送达现金的方式发放。县人口计生委统一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信封,将特别扶助金直接送达特别扶助对象的手中。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六条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第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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