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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号]11S000/ZK-2009-000005
  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3. [文种分类] 通知
  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09〕18号
  7. [标题]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8. [成文日期] 2009-05-20
  9. [发布日期] 2009-05-20
  10. [实施日期] 2009-05-20
  11.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09-05-20 16:04
  • 【 字体:      】

密政发〔2009〕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现将《密云县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2009年5月20日

密云县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具体工作由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乡镇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切实承担起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责任: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落实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行政首长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建立并实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县政府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乡镇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以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每年年底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三)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第六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二)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

(三)重大行政决策经过集体决定;

(四)实行行政决策纠错和过错责任追究;

(五)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第七条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听取意见;

(三)发布规范性文件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五)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评估,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二)按照公布的目录和法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行政执法主体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五)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七)按规定填报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第九条完善行政行为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

(一)县政府按照规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并按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整改;

(二)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三)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四)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五)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事项。

第十条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三)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依据《行政复议法》落实行政复议经费;

(五)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

(一)县、乡镇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建立健全领导集体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二)对拟任乡镇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

(三)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县政府要求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与年度机关绩效考评同步进行,实行单独考核。

第十四条全县实行统一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考核以计分制一百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年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由县依法行政办公室制定,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施行。

第十五条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的乡镇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向负责考核具体工作的县依法行政办公室书面报送自查自评情况;

(二)县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被考核行政机关进行考核;

(三)县依法行政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拟定综合评价意见;

(四)县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县依法行政办公室根据县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标,制定考核方案,组织依法行政考核组,对被考核行政机关进行考核。

依法行政考核组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考核组。

第十七条依法行政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被考核行政机关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报表、执法案件卷宗等;

(三)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核实被考核行政机关的有关情况;

(四)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公民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被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见;

(五)向被考核行政机关反馈考核情况。

第十八条被考核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并向依法行政考核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依据;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执法案卷等;

(四)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乡镇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填报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报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数据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被考核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加分:

(一)创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上级机关总结推广;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评上全国、全市、全县先进;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1分以上)、良好(76分至90分)、合格(60分至75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

被考核行政机关年度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考核结果降低等次。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当年机关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乡镇政府连续两年依法行政考核为优秀的,可以参加评选全县依法行政先进乡镇。依法行政先进乡镇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区、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被考核行政机关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依法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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