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08-000054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08〕64号
- [标题]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08-12-31
- [发布日期] 2008-12-31
- [实施日期] 2008-12-31
- [失效日期]
密政发〔2008〕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4日第52次县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31日
密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县工商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城管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县烟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要满足以下经营烟花爆竹的条件:
(一)应当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设有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标准的储存场所;
(二)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设施,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具备向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网点进行配送的能力,不得拒绝为偏远地区网点配送;
(四)具备春节期间所有供货网点烟花爆竹的临时补充、随时调换、节后回收等能力;
(五)在公安、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将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或个人备案情况予以公示。
第六条 烟花爆竹长期、临时销售网点应依法取得县安全生产监督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经过县工商分局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
第七条 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要按照有关规定储存烟花爆竹,建立烟花爆竹出入库台帐,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第八条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包装标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采购、销售。违法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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