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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号]11S000/ZK-2008-000048
  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3. [文种分类] 通知
  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08〕54号
  7. [标题]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奶牛产业健康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8. [成文日期] 2008-10-22
  9. [发布日期] 2008-10-22
  10. [实施日期] 2008-10-22
  11.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奶牛产业健康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08-10-22 10:41
  • 【 字体:      】

密政发〔2008〕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关于促进奶牛产业健康发展的扶持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7日第48次县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2008年10月22日

密云县关于促进奶牛产业健康发展的扶持办法

为促进奶牛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奶牛散养户入区养殖奶牛

鼓励奶牛散养户就近进入符合标准的奶牛养殖小区从事奶牛养殖。奶牛入区前,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安排技术人员,对入区的散养奶牛按相关要求进行检疫,佩戴规范的耳标、符合健康标准、经检疫合格的奶牛方可入区养殖。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进入符合标准的奶牛养殖小区从事奶牛养殖的本县奶牛散养户,按每头奶牛一次性给予300元的资金扶持;对接收符合健康标准、经检疫合格的散养户奶牛的养殖小区业主,按每接收1头奶牛一次性给予200元的资金扶持。

二、鼓励规模奶牛养殖场(区)扩大规模,收购健康奶牛

(一)鼓励改建、扩建规模养殖场区。

对有挤奶平台的标准化奶牛养殖场(区),鼓励改造、扩建、新建规模养殖设施,对新增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鼓励收购健康奶牛。

对奶牛养殖合作社、养殖场(区)收购散养户养殖的佩戴规范的耳标、符合健康标准、经检疫合格的泌乳奶牛,按每收购1头健康的泌乳奶牛给予800元的扶持标准,一次性奖励奶牛养殖合作社、养殖场(区)的业主。

(三)鼓励规模养殖场(区)完善鲜奶销售冷链建设。

根据规模奶牛养殖场(区)改扩建后需要增加或更新的鲜奶冷藏、运输设备,由奶牛养殖场(区)主体按照项目申报的程序,经市、县农业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鲜奶销售冷链建设费用50%的定额补助。

三、扶持奶牛合作社新建符合要求的生鲜牛奶收购站

(一)新建生鲜牛奶收购站的条件。

有固定的奶源和收购场所;有收购奶量相适应的挤奶、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设备;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符合环保要求,距奶站半径25米以内无污染源;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日收购合格牛奶70吨以上。建设主体为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奶牛合作社。

(二)扶持办法。

鼓励奶牛合作社奶站根据实际需要新购置用于鲜奶收购、贮存、运输设备和必要的化验设备。按合作社申请,县农委、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审核的程序,给予新购置设备费用50%的定额补助。

四、鼓励饲料加工企业生产、经营合格的奶牛饲料

支持饲料加工企业到我县投资奶牛饲料加工,鼓励现有企业增设奶牛饲料生产线。对新建或增设奶牛饲料生产线,生产符合标准的奶牛饲料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补助程序

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和各乡镇政府负责统计符合补助条件的奶牛养殖场(户)及奶牛数量,经县农委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负责将资金拨付各乡镇,乡镇政府负责兑现。奶站和饲料加工企业的奖励由奶站和企业提出申请,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审核,县农委审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直接兑现。

六、资金来源

由县财政负责筹措,实行市、县不重复奖励。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农委负责解释。

附件:1. 2008年9月20日至2008年9月30日无固定销售渠道排地牛奶的补助办法

2.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0月7日无固定销售渠道奶牛场(户)奶牛的补助办法

密政发〔2008〕54号附件1:

2008年9月20日至2008年9月30日

无固定销售渠道排地牛奶的补助办法

一、补助范围

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奶牛养殖,因无固定的牛奶销售渠道,导致牛奶排地的奶牛养殖场、户。

二、补助标准

对无固定的牛奶销售渠道的奶牛养殖场、户,因滞销导致排地的牛奶,按照每公斤1.8元的标准给与补助。

三、补助程序

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和各乡镇负责统计符合补助条件的奶牛养殖场(户)的排地牛奶数量,经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县农委审批,县财政负责将补助资金拨付各乡镇,由乡镇政府兑现。

附件2:

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0月7日

无固定销售渠道奶牛场(户)奶牛的补助办法

一、补助范围

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奶牛养殖,因无固定的牛奶销售渠道,导致牛奶排地的奶牛养殖场、户。

二、补助标准

对发生牛奶排地现象的奶牛养殖场、户,按养殖的泌乳奶牛每头每天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补助程序

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和各乡镇负责统计符合补助条件的奶牛养殖场(户)和泌乳奶牛数量,经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县农委审批,县财政负责将补助资金拨付各乡镇,由乡镇政府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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