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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号]11S000/ZK-2008-000044
  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3. [文种分类] 通知
  4.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08〕52号
  7. [标题]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8. [成文日期] 2008-09-17
  9. [发布日期] 2008-09-17
  10. [实施日期] 2008-09-17
  11.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08-09-17 10:38
  • 【 字体:      】

密政发〔2008〕52号

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2008年9月11日第45次县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意见

为加强本县公费医疗管理,妥善解决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在就医和医疗费报销方面的问题,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49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31号)、市委组织部等五家单位《关于统一本市离休干部就诊医院选择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7〕99号)、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引导职工和退休人员到社区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52号)、市劳动保障局等三家单位《关于一至六级残废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76号)和《密云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解决公费医疗推行过程中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密政发〔2004〕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门诊包干经费,在职人员年人均定额标准提高到800元,退休人员年人均定额标准提高到1200元。

二、因病情确需转县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费用原由定点医院负担的20%部分,现由公费医疗经费支付。

三、在职一至六级残废军人的医疗费按京劳社医发〔2006〕76号规定执行。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一至四级按100%报销。五至六级残废军人门诊费报销90%,住院医疗费报销95%。

四、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县卫生局和县财政局《关于对享受公费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医药费实行限额报销管理的规定》(密卫字〔1998〕第55号)废止,废止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在公费医疗政策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90%报销。

五、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七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按照一次住院费用的规定报销;急诊抢救留观七日内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费报销办法给予支付。急诊留观未入院治疗的医疗费纳入门诊报销。

六、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及造血干细胞移植纳入公费医疗支付范围,实行医疗机构管理。患者必须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就医手续。

七、取消享受单位特殊病种住院费用的20%部分,列入公费医疗住院经费中支付。

八、在职转退休人员以上年12月底人数为准,中途不追加在职转退休人员门诊包干经费。

九、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根据享受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报销办法,建立门诊台帐,加强管理,统筹使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公费医疗经费。

十、离休(含副县退休)人员可在居住地就近选择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和专科医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A类医院,离休干部可直接前往就医。

十一、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二、本意见由密云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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