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08-000026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08〕30号
- [标题]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08-06-05
- [发布日期] 2008-06-05
- [实施日期] 2008-06-05
- [失效日期]
密政发〔2008〕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第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密云县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现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一)本意见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功能定位,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企业)。
(二)中小企业是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就业、增强经济活力、增加县域经济总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县中小企业正处于培育发展过程中,数量相对不足,产业链条薄弱,占经济总量的比重低,必须高度重视。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为其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三)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对中小企业进行引导、完善服务、加大扶持并依法规范;尊重企业、尊重人才,建立有利于企业发展和企业家成长的良好氛围;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合法收益。
二、多措并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四)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新兴产业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项目;支持新增企业、科技企业、重点企业发展;鼓励农民发展家庭手工业和流通服务业。
(五)引导中小企业扩大投资领域。重点鼓励符合县域发展规划的产业和项目;鼓励发展科技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鼓励环保、节能及循环经济发展。
(六)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服务体系。创造条件成立商业性、互助性贷款担保机构,并探索建立商业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为信用担保配套。培育再担保体系,降低担保机构经营风险。
(七)完善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改进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开展授信业务。对为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配套贴息支持。
(八)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门户网站,定期召开信息发布会,向中小企业提供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经济运行情况、投资形势、产业投资指导目录、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等信息。
(九)加强信用服务。尽快建立起以政府、企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为主要内容,服务企业经济活动的信用制度。确定一批诚信企业,予以相应的免检、优先贷款、财政支持等优惠政策。
(十)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支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咨询培训、财务管理、法律援助、融资担保、市场开拓等专项服务。在发挥现有工商联、个私协作用的同时,积极筹建中小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建立有效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强化监管,实现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十一)做好企业减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培训和乱签责任书行为;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财产权和生产经营权;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投诉机制和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制度。
(十二)完善人才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人才引进、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供服务。重点抓好高级人才和急需人才,包括具有较高素质的高级技术工人的引进和培养。
三、加强领导,确保中小企业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十三)成立由主管经济的副县长担任组长,县经委、发展改革委、科委、农委、商务局、财政局、统计局、工商分局、旅游局、工商联、私个协和妇联为成员单位的密云县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办公室,处理日常业务,办公室设在县经委。
(十四)领导小组承担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各成员单位负责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信息发布会,联系或委托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等;负责制定产业支持方向,确定重大支持项目,制定“一企一策”的奖励办法,审核专项资金的支配使用,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和动态监督。
(十五)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由组长召集,成员部门领导参加,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采取特事特议。
四、附则
(十六)本意见由密云县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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