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08-000024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矿产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08〕29号
- [标题]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治理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行政执法若干问题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08-05-27
- [发布日期] 2008-05-27
- [实施日期] 2008-05-27
- [失效日期]
密政发〔2008〕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治理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暂行)》已经2008年5月16日第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密云县治理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暂行)
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减少和预防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保护我县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相关行政执法主体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构成非法采矿行为,由县国土分局依法予以处理;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县国土分局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
(二)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行为人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三)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矿产品营利性经营的活动,构成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应当由工商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对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活动中存在的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由县城管监察大队依法予以查处;对有固定经营场所,但擅自从事矿产品营利性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县工商分局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县城管监察大队和县工商分局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
(四)下列违法行为由县交通局依法查处:
1.运输矿产资源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而从事道路运输的行为;
2.运输矿产资源车辆未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运输证件等单证的行为;
(五)下列违法行为由县交通执法大队依法查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运输矿产资源的行为;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运输矿产资源的行为;
3.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矿产资源运输的行为;
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运输矿产资源运输的行为;
5.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铁矿产资源、砂石脱落、扬撒的行为;
6.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运输矿产资源的行为。
(六)对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开采矿产资源或堆放开采矿产资源、砂石废弃物的行为,构成违法毁林的行为,由县林业局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县林业局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
(七)下列违法行为由县城管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1.无准运证件运输矿产资源的行为;
2.运输矿产资源车辆未覆盖的行为;
3.运输矿产资源车辆带泥行驶的行为;
4.运输矿产资源泄漏遗撒的行为。
(八)下列违法行为由县公路分局依法查处:
1.在公路上倾倒矿产资源,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2.运输矿产资源车辆超限行驶的行为;
3.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行为人损害、移动公路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九)下列违法行为由县水务局依法查处:
1.在河道、湖泊、水库保护范围内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2.在河道、湖泊、水库弃置、堆放开采的矿产资源的行为;
3.在堤防、护堤地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4.在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活动中破坏或擅自拆除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
5.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的行为。
(十)下列违法行为由县环保局依法查处,涉嫌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
1.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活动中擅自越过或者破坏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的防护网的行为;
2.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活动中直接或者间接向密云水库、京密引水渠水体倾倒开采矿产资源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行为;
3.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开采矿产资源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行为。
(十一)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行为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依法查处。
(十二)擅自改变承租土地性质开采矿产资源,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租赁合同,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可依申请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二、关于暂扣车辆的处理问题
(一)对于车辆所有人或相关权利人无法确定的,由国土分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县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二)对已经到期报废、非法拼装、使用年限虽未到期报废但机械性能经鉴定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县国土分局要依法移送县公安局交通大队,由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依法强制报废。
(三)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如违法行为人不履行罚款义务的,执法机关可以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拍卖、变卖暂扣车辆。
三、工作要求
(一)治理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工作综合性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对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依法及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各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打击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工作力度,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反馈、通报办理情况。
(三)各执法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不能以案件移送逃避执法义务。凡未履行职责而将案件移送的,按照本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乡镇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各执法部门打击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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