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08-000023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08〕27号
- [标题]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查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若干问题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08-05-26
- [发布日期] 2008-05-26
- [实施日期] 2008-05-26
- [失效日期]
密政发〔2008〕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查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暂行)》已经2008年5月16日第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密云县查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暂行)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近年工作实践,现就全县查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相关行政执法主体
(一)下列违法行为,由县城管监察大队负责查处:
1.未经批准搭建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
2.新建小区规划验收合格后产生的违法建设。
(二)下列违法行为,由县规划分局负责查处:
1.建设单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含已取得规划意见书,同意建设并进入审批程序,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案件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又发生的以规划许可建设单位为违法建设主体的案件);
2.经规划部门作出罚款保留的违法建设;
3.取得规划项目许可的代征用地上违法进行建设的行为;
4.新建小区规划验收前产生的违法建设;
5.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建设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和施工暂设)。
(三)下列违法行为,由县国土分局负责查处: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3.没有合理用地,将承包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建住宅的行为。
(四)房屋建筑使用者在住宅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县建委负责查处。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由县公路分局负责查处。
(六)在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建设与水工程无关建筑物的行为,由县水务局负责查处。
(七)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二、行政执法程序
(一)对未经批准搭建的影响市容的违法建设,由县城管监察大队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27条的规定查处。具体程序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有关执行程序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1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有关执行程序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1999〕8号)规定执行。
(二)查处其它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各执法机关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程序。
三、工作要求
(一)各执法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给予支持,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县规划分局、县城管监察大队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需要对方或其它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出具鉴定材料的,可以采取案件协查通知单形式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有效书面鉴定材料,反馈调查结果。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反馈、通报办理情况。 (二)县规划分局今后在对新建小区居民住宅及附属设施进行验收时,应邀请县城管监察大队参加。
(三)县城管监察大队、县规划分局在查处建成居住区内违法建设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行为人还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室内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行为时,应通知县建委。县建委在收到通知后,要积极调查取证,依法进行查处。
(四)各单位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各执法部门的工作,对本辖区内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属于本乡镇管辖范围的,要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乡镇管辖范围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移送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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