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08-000019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08〕24号
- [标题]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户搬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08-05-20
- [发布日期] 2008-05-20
- [实施日期] 2008-05-20
- [失效日期]
密政发〔2008〕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关于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户搬迁的实施细则》已经第37次县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施行。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2008年5月20日
关于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户搬迁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做好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户的搬迁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搬迁范围为2001年3月31日前久居在经市国土部门测定的洪水泥石流易发区和生存条件恶劣地区范围内有正式户口的农户。
第二条 通过搬迁,建设一批居住安全、生活条件较好、符合当地产业发展的文明生态新村,为搬迁农户搭建一个创业增收的平台。
第三条以避险为主,坚持农户自愿搬迁,鼓励搬迁农户向城镇和中心村搬迁、自然村向主村搬迁,重点支持集中建新村。
第四条 新建村庄应结合新城规划,合理确定集中建新村地点和搬迁时序。要进行地质灾害和水资源环境评价,确保安全。新村建设要达到文明生态村标准。
第五条 对于居住比较集中且没有安置地和建房有困难的险户,可采取防护工程等措施,完善避险机制,确保居住安全。
防护工程要由专业部门设计,所在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 搬迁范围内自愿搬迁的农户,要向村委会写出书面搬迁申请,村委会根据搬迁户的意愿向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向县山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后,经县山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搬迁户与所在地镇政府签订搬迁协议书后整院、整户搬迁。
二、搬迁办法
第七条 搬迁范围内没有赡养关系的孤寡老人和五保户,由所在地镇政府敬老院负责安置,生活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八条 60岁以上有子女的老人,随同子女搬迁,不再单独安置。子女属居民户口或在县域外居住的,办理投靠手续后,享受相应搬迁补助政策。
第九条 现役军人(指义务兵)随同搬迁,享受搬迁补助。1994年后,由非搬迁地区迁入搬迁地区的,不享受搬迁政策。
动迁前(指房屋拆除前)死亡的人口不享受搬迁补助。
第十条 搬迁范围内有农业户口、在原单位领取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搬迁补助政策。
第十一条农户迁出后,原住房自行拆除,物料自行处理。逾期不拆或弄虚作假的不享受搬迁补助。原房屋确需保留的,须经县山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由当地乡镇政府给予农户适当补偿,变更所有权关系,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搬迁范围内的无房农户、新购房的农户和自行变卖原居住地房屋的农户,不享受搬迁补助。2007年12月31日前已由边村自行搬往主村(或已搬迁到安全地带)建房或购买旧房的,不享受搬迁补助。
第十三条 迁出本镇的农户,取得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不再保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土地、山场等集体资源承包合同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由本人交还发包方,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未取得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保留原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自愿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山场等资源进行流转,其有关流转程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镇内跨行政村搬迁的,只能享受原村或搬迁后所在村一方的资源、资产,不得重复享受;本镇内自然村向行政主村搬迁的,仍享受原自然村的资源、资产。
第十五条 农户搬迁后,经县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合格,凭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有关证明,分以下几种情形,给予搬迁资金补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除外)。
(一)在搬迁范围内有正式房屋的农户,房屋拆除后,按实际居住户籍人口每人给予搬迁资金补助。
(二)对集中安置建新村的农户,按户籍人口每人补助1万元。
(三)在主村购买房屋或建新房的零散搬迁的农户,凭买卖协议(相关证明)、主管部门批示件,每人给予补助1.3万元。
(四)迁往镇外的农户,经接收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同意缴足集体积累后,迁入户与接收村签订接收协议,迁入地镇政府同意并在迁入村取得永久居所(凭相关证明),原房屋拆除后,按户籍人口,每人给予1.3万元补助。
(五)迁入县城、小城镇或县外其他地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户,自动放弃原居住地所有产权和一切承包关系的,凭房产证明,原房屋拆除后按户籍人口每人给予1.5万元补助。
(六)迁往县外的农户,户口迁出、原房屋拆除后,凭迁入方证明(购房发票或房屋证明),按迁出户籍人口每人给予1.5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自愿放弃原居住地土地、山场等资源,解除一切承包关系的农户,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相关程序按《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办理。
第十七条 相关乡镇主管部门要对搬迁户进行生产技能培训,发展符合山区资源优势的特色种养业、乡村旅游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增加农民收入。
第十八条农户动迁费用农户自行解决。
三、接收安置扶持办法
第十九条 集中建新村(新建房屋在10栋以上)的按每户4万元补助给行政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重点用于集中建新村占地补偿和与农民密切相关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对集中安置搬迁户的行政村给予产业发展扶持。
四、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成立以主管县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山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搬迁安置的组织领导工作,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搬迁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农委、发展改革委、建委、财政、公安、水务、林业、经管、供电、公路、土地、规划、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和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户搬迁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008〕5号文件的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至2012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
附件:密云县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户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密云县山区泥石流易发区
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户搬迁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吴成全 副县长
副组长:蒋学甫 县农委主任
成 员:季宝生 县农委副主任、山区办主任
李占旺 县发展改革委委员
郭生民 县教委副主任
张 柏 县建委副主任
马士民 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 鹏 县公安局副局长
窦法荣 县水务局副局长
陈庆书 县经管站副站长
刘晓东 县林业局副局长
魏宝祥 县公路分局副局长
穆怀龙 县规划分局副局长
罗秀民 县国土分局副局长
赵爱军 县工商分局副局长
赵士杰 县民政局副局长
曹瑞斌 县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张 琪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各有关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山区办主任季宝生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农委。联系电话:6902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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