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08-00001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告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矿产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08〕18号
- [标题]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查扣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工具的通告
- [成文日期] 2008-04-09
- [发布日期] 2008-04-09
- [实施日期] 2008-04-09
-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查扣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工具的通告
密政发〔2008〕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厉打击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遏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密云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查扣的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的车辆、设备等工具(以下简称“工具”)进行集中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被查扣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工具的违法当事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接受调查处理,经处理后的工具,违法当事人可按规定认领。
二、对于查扣的用于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的工具,行为人构成犯罪的,直接予以没收;对违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认领的工具,依法公告,经公告仍不认领的,将依法拍卖。
三、对已经到期报废、非法拼装的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工具,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移交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集中销毁。
四、依据《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密云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所有查扣的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工具,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统一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载重量在20吨(含20吨)以上的车辆和钩机、铲车等大型工具,每辆(台)处罚10万元;载重量在20吨以下10吨(含10吨)以上的小型车辆,每辆处罚5万元;载重量在10吨以下的四轮车辆,每辆处罚3万元;三轮、“面的”等小型车辆,每辆处罚1万元。
特此通告。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办公地址:密云县新中街38号;联系电话:69041377)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200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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