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08-000008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告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08〕15号
- [标题]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县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 [成文日期] 2008-04-01
- [发布日期] 2008-04-01
- [实施日期] 2008-04-01
- [失效日期]
密政发〔2008〕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2008年是北京奥运会的举办之年,也是我县国家生态县建设的决胜之年。为进一步落实《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密政发〔2007〕4号),给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切实履行申办奥运会时的环保承诺,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县政府决定,在巩固前十三个阶段大气污染治理成果的基础上,2008年实施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
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以污染物减排为主线,通过执行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更加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举全县之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全年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78%的目标。现将具体措施通告如下:
一、重点实施环境治理工程,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一)继续推进3项煤烟型污染治理工程。1.进一步开展燃煤锅炉污染治理。6月底前,结合全市首批生态工业园试点园区建设,全面完成经济开发区(园区)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治理工程;开展集中供热工程改造项目建设,在符合县城集中供暖规划的前提下,整合4座锅炉房,拆除15台分散燃煤锅炉,新建3个换热站,改造管网1.42万米;完成城西北、城东北集中供热锅炉房建设,并投入试运行。2.执行更加严格的锅炉排放标准。6月底前,全县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均要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07)第二时段排放限值。3.加大对违法使用小煤炉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县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违法使用小煤炉、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燃烧秸秆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反弹。(二)实施6项机动车污染治理工程。1.严格执行新车排放标准。经国务院批准,自3月1日起,在京销售和注册的轻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Ⅳ标准);自7月1日起,在京销售和注册的公交、环卫、邮政重型柴油车执行国Ⅳ标准,同时要安装可监控氮氧化物排放的车载诊断系统。成品油经营和供应单位要向市场供应符合《车用汽油》(DB11/238-2007)、《车用柴油》(DB11/239-2007)标准的车用燃油。2.加快对黄标车的淘汰和治理。6月底前,环卫部门完成38辆黄标车的治理。12月底前,县交通局组织宝城、鑫鑫通达公司129辆黄标车的治理。3.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5月底前,完成县域内42个加油站、2家油罐运输车单位和1个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对尚未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单位,依法取消其经营、运营资质。 4.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从事建筑工程运输的车辆,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Ⅲ标准)及其以上排放标准,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办理相关运输准运证后,方可作业;对于尾气排放达不到要求的车辆,由其所有人采取治理或更新措施。 自5月1日起,尚未达到国Ⅲ标准的建筑工程运输车辆,不得承担运输任务,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5.禁止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大货车上路行驶。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本市和外埠大货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6.加强施工机械污染排放监管。县域内各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达不到《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03)的施工机械,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继续开展3项污染企业治理改造工程。 1.加强有机废气污染控制。有机化工、印刷、家具制造、汽车喷漆、服装干洗等排放有机废气的企业,要采取封闭作业并安装废气净化装置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2.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达标排放。凡达不到要求的,停止油烟污染排放作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3.执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6月底前,排污企业要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冶金、建材行业及其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237—2004)、《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0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等规定的排放限值。(四)采取4项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1.继续开展“绿色环保工地”创建工作,坚决落实工地扬尘污染控制“五个100%”要求。工程建设单位要对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负总责,对施工过程实施全方位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各施工单位按照《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京建施[2003]3号)要求,做到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拆迁100%洒水压尘、暂不开发处100%绿化。2.全面开展县城内清扫保洁。对街巷、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院落等进行彻底清扫;土堆、灰堆、煤堆、渣堆等全部密闭覆盖。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DB11/T353—2006)要求,采用新设备、新工艺,增加作业频次,加强城市道路的吸扫和冲刷作业。
6月底前,西门桥至铁路桥段白河两侧人行道由人工清扫改为机械清扫。
3.扎实推进裸露农田治理。通过采取播草种麦、留茬免耕等措施,基本实现京承高速公路都市型现代农业走廊及重点乡镇的17万亩农田“无裸露、无撂荒、无闲置”,达到三季见绿、四季无扬尘的目标。 4.着力加强生态建设与保护。巩固“国家生态示范区(县)”创建成果,扎实推进国家生态县创建验收收尾工作,在59个行政村开展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新启动15个新农村推进村建设;继续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和废弃矿山、沙坑治理和水源林建设保护工作。二、强化各方责任和政策支持,确保任务落实(五)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镇域内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实施意见。将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到人,确保完成全年任务。
(六)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交通、公安、财政、国土、商务、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工商、园林绿化等部门,要制定落实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具体方案,对照任务层层分解,切实落实责任,确保完成既定任务。(七)强化排污主体责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凡有排污行为的单位要按照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履行减排责任。(八)进一步完善减排政策。继续实施燃煤锅炉改造补助、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政策;对公交企业更新老旧黄标车继续实行财政贴息政策。建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落实减排责任,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重点发展低能耗、高效能的产业与项目。 对未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单位和企业,环保部门限制审批其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九)积极引导社会共同参与。各乡镇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使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大气污染控制工作的重要性。 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环保有奖举报等社会监督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以保护环境为荣,以污染环境为耻”的良好氛围。 县精神文明办、县教委和县卫生局等部门积极推进创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绿色医院”等活动。环保部门继续开展市民建言献策治理空气污染、保障奥运空气质量公益活动,继续支持社团组织开展“少开一天车”等公益活动。(十)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和县环保局要加强对本通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防治大气污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或不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200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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