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08-000004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告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08〕8号
- [标题]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 [成文日期] 2008-03-24
- [发布日期] 2008-03-24
- [实施日期] 2008-03-24
- [失效日期]
密政发〔200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为保护我县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深化首都水源区发展战略,构筑首都生态涵养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密云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域内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予以严厉打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二、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以建农业观光园、建垃圾填埋场、挖鱼池、挖地基、挖土垫路垫圈、打井等各种名义开采的,擅自改变承包土地使用性质私自盗采或转租他人盗采的,私自存放、收购、运输矿产资源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自即日起,县域内一切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对拒不停止的,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扣押其非法开采运输的设备、车辆和矿产品,并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认领的设备、车辆等工具依法拍卖没收。非法开采运输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其开采运输的设备、车辆等工具予以没收。
四、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为非法开采运输者提供便利和保护,对违法违规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一经查证属实,按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五、广大群众应积极支持政府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工作,举报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行为,投诉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对举报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0元奖励(举报电话:69041377 69042926 ;投诉电话:6908646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通知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通告。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200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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