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22-000035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妇女儿童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22〕11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密云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22-07-05
- [发布日期] 2022-07-05
- [实施日期] 2022-07-05
- [失效日期]
密政发〔202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密云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密云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6号)精神,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原则,为本区家庭履行婴幼儿照护主体责任提供多方面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为确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安全规范的托育服务。
到2025年底,本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基本完善,标准规范体系科学合理,服务供给体系丰富多元,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每年接受6次以上科学育儿指导的适龄婴幼儿家庭占比达到80%。
二、主要任务
(一) 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咨询、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服务。
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向广大家庭普及优孕、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和设施,积极推进社区儿童中心、家长学校、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儿童之家等服务基地建设,通过开展亲子活动、开设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庭提供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服务。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儿童中心开展合作的有效方式,将0—3岁科学育儿知识指导与医疗机构妇幼健康教育相结合,为家庭提供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2022年每年接受6次以上科学育儿指导的适龄婴幼儿家庭占比争取达到50%,2025年达到80%的目标。
(二)为确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安全规范的托育服务
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满足人民群众不同需求。有条件且纳入北京市举办托班布局计划的幼儿园可开设托班,招收2周岁至3周岁幼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家庭不同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托育服务,建设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大托育资源统筹,逐步形成示范带动、社区连锁、企事业单位福利性托育、幼儿园托育服务延伸的工作格局。
(三)不断提高婴幼儿健康服务水平
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心理健康等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卫生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各类公共场所要按照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为母乳喂养、婴幼儿出行提供便利条件,保障母婴权益。
(四) 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
1.建立登记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不含举办托儿所、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或机构所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并在业务范围中注明“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含举办托儿所、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在机构所在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上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委,由区卫生健康委及时备案。备案后向社会公众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开设托班按学前教育机构相关管理规定由区教委办理注册登记。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依法加强安全、消防、餐饮、卫生、服务等方面监管,并充分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特点,合理确定监管方式、流程和频次。将各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等信息进行归集共享。对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
3.落实安全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完善婴幼儿接送、晨午检、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突发情况下须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控报警系统要24小时运行,确保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三、 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
区政府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加强培训等方式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落实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对于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减征、免征相关税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政策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各类单位利用自有场地和资金开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需资金可按规定从工会经费、福利费中列支。鼓励银行机构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相关保险产品,为婴幼儿提供更多保障。将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情况作为首都文明单位创建的重要参考条件。
(二)做好用地保障
鼓励利用“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腾退的空间、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等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通过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逐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对于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不少于4.5托位/千人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对于已建成居住区,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参照新建居住区标准逐步配置完善服务设施。
(三)提供资金保障
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优先支持社区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重点保障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活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区儿童中心建设等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结合实际增加财政经费投入。
(四)强化队伍保障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急需人才培训规划范围,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并按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增强其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职业认同感。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建立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规自分局、区税务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保局、区住建委、区国资委、区统计局、区金融办、区消防支队、区融媒体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分级管理机制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区政府是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用地、人员、经费等保障,负责本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区政府统一部署下,整合本地区各类资源,统筹利用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市民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提供好与婴幼儿数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务。并具体负责组织对辖区托育机构的综合监管。
(三)加强信息支撑,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利用市级统一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化水平,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附件:密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密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1.区委宣传部负责将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情况作为首都文明单位创建的重要参考条件。
2.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3.区教委负责鼓励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负责推进有条件的幼儿园纳入北京市举办托班布局计划并开设托班。
4.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5.区住建委负责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的监督管理。
6.区公安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7.区规自分局负责参照托幼用地执行标准适当予以提高,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年度供地计划,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
8.区税务分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9.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安全进行监管。
10.区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推动社区儿童中心建设。
11.区财政局负责利用市区资金和政策渠道,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12.区人保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13.区金融办负责依法加强银行机构监管,防范化解财务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4.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15.区总工会负责研究制定支持用人单位开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具体措施。
16.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17.区妇联负责推进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18.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0—3岁婴幼儿照护政策,向广大家庭普及优生优育及科学育儿知识。
19.区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20.镇街(地区)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整合本地区各类资源,统筹考虑常住人口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提供与婴幼儿数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务,并负责组织对辖区托育机构的综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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