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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号]11S000/ZK-2022-000008
  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3. [文种分类] 通知
  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22〕5号
  7.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8. [成文日期] 2022-01-18
  9. [发布日期] 2022-01-18
  10. [实施日期] 2022-01-18
  11.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01-18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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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发〔20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北京市密云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第三届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好密云水库重要指示和重要回信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区第三次党代会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传承发扬伟大建党精神,大力弘扬密云水库建设守护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落实“保水、护山、守规、兴城”总要求,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战略性任务来抓,当好密云水库守护人和“两山”理论守护人。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坚持生态优先、保水富民、绿色发展、特色一流,认真落实“十四五”规划,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力促进共同富裕,有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切实加强保水、保生态、保安全、保障民生,打造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典范之区,建设美丽北京、谱写现代化建设密云篇章。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坚持党的领导和政治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公正公平、清正廉洁,坚持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坚持担当作为、争创一流。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各位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五条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副区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区长可召开专题会议,协调研究决定跨多个部门的专项工作。

第七条区长离京出访、出差,应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备,并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局长、主任)负责制,对本部门行政工作负总责。区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法定职责和区政府的决定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同配合,担当作为,确保政令畅通。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全面正确履行生态保护、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民生改善、安全发展等职能。

第十条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力守护好密云水库。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和环境保护督察力度,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和碧水攻坚战;深入实施河长制、林长制、田长制三长联动,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积极探索生态价值实现机制,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一条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发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的调控作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健全完善监管体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区、镇街(地区)领导联系服务企业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高效服务,健全“服务包”“服务管家”制度,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三条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坚持精治、共治、法治,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强化防疫防火防汛及安全生产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和接诉即办相结合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加大风险排查消除和矛盾化解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围绕满足人民群众“七有”“五性”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扎扎实实办好重要民生实事,切实做好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工作,努力提高民生保障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加强重大决策事项前期的调查研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六条  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区级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区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大额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应当报区委决定的重大事项报经区委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单位和镇街(地区)的,应当事先充分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和舆情风险评估,必要时依法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八条  区政府在作出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在区委领导下与区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委员、民主人士以及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严格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附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报送区政府前还应当经过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实行政府顾问和法律顾问制度,注重发挥专家学者、律师在决策中的顾问作用。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北京市的决定。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办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及时废止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明确执法机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联动,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坚决杜绝行政职权“休眠”现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裁量标准、范围、种类、幅度。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提升政府执行力、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事先征求区公开办意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文件,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通过政务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和执行。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府规章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完善民需汇集、民计采纳等工作机制,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六条  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要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建立健全网络新闻发言人机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要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和专项工作并执行其所作出的决议,接受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依法列席相关会议;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积极开展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建议。依法依规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条  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和改进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重大问题按要求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要重视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解决信访制度。

第三十二条  要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对因推诿、拖延和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党组及各部门党组织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认真抓好巡视整改工作,推动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优化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标本兼治,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坚决不予办理。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展预算绩效考评,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带头反腐倡廉,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决策部署;

(二)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决议和区政协全会情况;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区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重大规划、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重大政策措施、城市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讨论需要向区委汇报、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大事项草案;

(四)讨论、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有关人事任免、责任追究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镇街(地区)主要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监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区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领导同志列席。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研究、审核后提出,报区长批准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做出会议安排。

第四十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主要研究专项领域工作和各部门、各镇街(地区)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拟提请区长召开专题会议,分管副区长应事先充分酝酿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责部门起草,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签发。由副区长签发的专题会议纪要,涉及重大事项的,印发前应报区长审定。

第四十一条  其他区政府及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议材料由主管单位负责准备,提交分管副区长审定,并报区长审定。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区属二级班子正职和镇街(地区)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提前报区政府批准。全区性会议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等便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四十二条  凡提请区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均应充分征求意见;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副区长协调;经协调仍存在意见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报告并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会议的,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备案。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四条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严格公文审批管理,精减公文数量。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注重质量和时效,确保文件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以及区委决策部署和区政府要求,符合密云实际,依法合规、主题鲜明、文风端正、务实管用,并严格控制篇幅。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遵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交送区政府办公室;应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和外事、港澳工作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区政府报送公文。

第四十五条  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单位事项的,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书面征求意见并随文附;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应报区长、常务副区长。严禁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一经发现一律退回。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分管区领导提出明确意见,其他区领导圈阅表示同意所请示的事项。副区长审批公文转呈其他区领导同志的,须明确签署本人意见。

第四十八条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相关领导同志签发,其中重大事项应报区长、常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发布的命令(令)、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的议案等由区长签署;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决定、其他议案和重要公告、通告、意见、通知、批复等,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

第十一章  内事活动制度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各镇街(地区)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应事先向区政府行文申请,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第五十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各单位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字词,不为出版物作序。遇特殊情况,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一般不公开发表。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地区)举办活动,一般不邀请北京市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地区)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及事务性活动。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确需出席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从严统筹安排。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第十二章  外事活动制度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活动由区政府外办统筹安排。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镇街(地区)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活动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外办。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镇街(地区)申办、举办国际会议和重要涉外活动,由区政府外办统筹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副区级(含)以上领导同志出国访问,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按程序报市政府外办审批。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镇街(地区)的主要负责人出国访问,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并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上述单位的处级副职出国访问,经分管副区长同意,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出国访问次数、时间、国家数量等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外事活动中接收的礼品由区政府外办统一管理。

第十三章  督促检查和绩效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要把抓落实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好,要创新督查方式方法,采取有力措施,重点抓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调研和批示以及其他决策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地区)是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对工作落实负总责。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推进各项决策部署落实,统筹组织区政府集中督查和专项督查活动,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项督查等方式,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对各部门和各镇街(地区)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强化日常考评与过程督导,按照区委统一部署开展全面履职年终考评。考评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区委,并将问题清单及时反馈各单位,督促整改提升。

第十四章 学习和调研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要提高创新能力,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善于运用新技术推动政府管理创新;要提高专业能力,培养专业精神,更多运用专业力量、专业方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要提高开放能力,对标国际一流标准,关注世界发展前沿,积极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动发展;要提高工作统筹能力,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防范各种风险挑战,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要求,注重安排以“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蹲点方式开展调研,全年蹲点调研时间累计不少于1周。要深入了解基层情况和群众需求,同基层干部群众一起研究问题,解决实际困难。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根据调研课题,每年至少形成1篇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第十五章  作风和纪律

第六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市委决策和市政府要求以及区委部署,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贯彻落实办法和区委相关规定,严守“十不能”纪律要求,聚焦突出问题,狠抓整改落实,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要强化群众观点,增强公仆意识,走好新形势下的群众路线,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始终与人民群众站在一起、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按要求每年向区委全面报告工作,并及时报告贯彻执行中央及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及时请示重要紧急事项。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开展调研,要轻车简从,一般安排集体乘车,不封路、不扰民,减少对社会面的影响。除蹲点调研及到山区镇调研外,原则上不在外用餐或住宿,确有需要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要精简会议,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认真落实市、区党政机关视频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保密要求组织视频会议。

第六十四条  要精简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由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对内容相关、政策配套的文件,应同步起草报送,合并发文。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镇街(地区)要建立“马上就办”制度,减材料、减流程、减时限、减成本,及时快速办理涉及民生服务项目审批、企业注册、行政许可、群众诉求等事项。对不作为、慢作为,甚至推诿扯皮、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肃批评问责。

第六十六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政府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委决策部署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策部署和决定前,对外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文章,个人公开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会议决定或区长同意。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系统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重大情况要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公文审批制度办理。

第六十九条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报备制度。副区长、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地区)、各区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离京出访、出差、脱产学习、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经批准后,应向区政府报备。

第七十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调研和会议活动新闻报道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掌握,进一步压减会议活动报道的数量、字数和时长。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须经分管副区长批准同意。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区政府其他区属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2.《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附件1

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区政府常务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的法定性会议,是区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不断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切实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根据《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必须有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镇街(地区)主要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区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领导同志列席。

二、会议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重大规划、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重大政策措施、城市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讨论需要向区委汇报、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预算(草案)报告、上年财政决算情况报告、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和预算调整方案报告等重大事项草案;

(四)讨论、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有关人事任免、责任追究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会议议题的确定

议题可分为通报类和审议类,其要求如下:

1.通报类议题:

(1)通报类议题应属于贯彻性、全局性的内容和需要领导班子成员及时研究掌握的重要工作情况及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属于本系统、本分管范围的正常工作情况,一般不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范围。

(2)对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要会议精神的通报,应同时研究并提出本区的贯彻意见。

(3)对其他重要工作的通报,应力求情况全面准确,坚持问题导向,能真实反映和深入分析突出矛盾和倾向性问题。

2.审议类议题:

(1)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提前做好充分调研和准备,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要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有关镇街(地区)、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重点项目建设的,应会前征求区发改、住建、规自、应急、环保、水务、交通等部门意见;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区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设置和编制事项的,应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区编委会研究。

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副区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据,由分管副区长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区长同意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

(2)涉及城乡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以及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决策预公开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并提供北京市其他区或全国同类城市的情况和做法。

(3)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和自然资源资产配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4)涉及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政务事务、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涉法议题,牵头部门应当于提请区政府审议前5个工作日,将议题相关材料送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常务会前合法性审查。区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作为议题材料由牵头部门一并上报区政府。

(5)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主办单位要提前进行风险评估。

四、会议审议

(一)议题由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应围绕主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审议事项明确。时间一般控制在5分钟。

(二)部门负责人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后,分管副区长可就有关情况进行补充发言;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时,相关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确保决策的准确性。

(三)会议审议事项经充分研究讨论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发表结论性意见,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五、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抓好推进,确保落实。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对部门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反馈。

(二)凡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事项或内容,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更改。如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对审议事项作进一步修改的,由牵头部门根据讨论意见完善后,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三)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需报区委审议的事项,牵头部门要认真、及时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将书面汇报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汇报材料经分管副区长、区长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送区委办公室。

(四)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需各镇街(地区)、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重大决策,还应以区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六、会议纪律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无特殊情况组成人员不得缺席。如确有特殊原因,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应于会前向区长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二)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填报会议请假单报区政府办公室,说明具体原因,经批准后授权副职参加。

(三)列席会议的部门和单位一般应由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与会,未经许可,不得随带助手。

七、会务工作

(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和相关书面汇报材料。会议议题征集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各镇街(地区)、各部门填写《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征集单》并附上会议材料报分管副区长审签,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汇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确定;二是经区长专题会研究后的议题,作为区政府常务会议储备议题,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方案,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确定。会议通知一般应于会前1—2个工作日由区政府办公室下发。

(二)区政府办公室确定议题后即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准备。会议材料原则上需明确相关政策依据,并附牵头部门党组会议研究纪要和分管副区长审定意见,涉及政策规定的应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会议材料应于会前1个工作日送至区政府办公室;会议材料根据需要标明密级或会后收回,与会人员会前签署《保密承诺书》,不得泄露讨论工作过程中的意见和尚未正式作出的决定。

(三)对重要的审议类议题,在会议安排上要留有充分的讨论时间,确保议深议透。主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一般暂不提交该次会议审议。对通报类议题,可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通报。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原则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其措辞应严谨、准确、精炼、便于执行和操作,与会议所作决定一致。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一般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审定签发,并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印发执行。

附件2

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专题会议会务工作,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会议内容主责单位确定区政府专题会议组成人员。

第二条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严格落实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规定,原则不在周三、周五晚间召开会议。

第四条区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确定,主要研究处理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属于区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某一业务事项。

(二)属于区政府领导既定工作部署,需要组织实施的某一业务事项。

(三)某一全区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某一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某一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某一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七)区政府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具体业务事项。

第五条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牵头组织,区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区政府专题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出席会议的部门(单位)。

(二)会议材料准备。区政府专题会议正式议题确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准备书面材料。

(三)会议签到。出席会议的人员,须于会前15分钟在会议室签到,并领取会议材料。

(四)会议记录。由提交会议议题的部门做好会议记录。

(五)会议汇报。区政府专题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介绍或说明有关情况,或由召集人指定有关部门(单位)汇报有关情况。

(六)会议决定。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召集人综合与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七)会议纪要。每次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提交会议议题的部门负责起草,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送安排召开会议的领导签发,会议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区长审定。一般情况下,会议纪要在会后7天内发出。

第六条 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议纪要执行,不得借故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

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督促落实。

第八条 出席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九条 出席人员须是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其在会议上的表态视为部门(单位)意见。无故不参加会议的,予以批评或通报。

第十条 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消声处理;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

第十一条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会前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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