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21-000005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21〕5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21-02-09
- [发布日期] 2021-02-09
- [实施日期] 2021-02-09
- [失效日期]
密政发〔2021〕5号
各相关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审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0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
北京市密云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审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密云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审工作程序,根据《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审权限的通知》(京规自发〔2020〕335号)要求,参照市级程序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标准。本规定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包括密云区级权限范围内的协议、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密云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需确定政府土地收益水平的地价评审。具体工作由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章 评估机构的选取
第四条 区规自分局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估价机构,与确定的土地估价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第五条 地价评估工作应委托中选地价评估机构完成,并依照财务制度支付评估费用。
第六条 委托评估机构应按时出具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含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相关附件、补充材料),初步确定地价水平。受托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完成地价评审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地价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限制其委托资格:
(一)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以致服务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的;
(二)提供虚假土地估价报告的;
(三)受到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纪律处分;
(四)服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地价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出让地价会审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经委托机构评估后,由区规自分局地价评审小组会初审、局长办公会审核,报请区政府最终审定。
第九条 区规自分局主管领导及相关科室组成地价评审小组会议,根据地价评估结果提出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建议水平。局长办公会负责对地价评审小组会议提出的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建议水平进行审核。
经审核的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建议水平应上报区政府,由主管区长召集密云区地价评审委员会会议,研讨审定地价水平。密云区地价评审委员会由区规自分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构成。
第十条 新建工业、研发项目由主管区长召集密云区地价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住宅配套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项目、区级出让的历史遗留项目等应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如遇重大问题的应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出让项目的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地价水平经审定后,由区政府出具会议纪要,作为后续相关手续的办理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规自分局按照相关要求,将地价评审情况汇总上报市规自委备案。
第十三条 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第十四条 区规自分局定期对土地估价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委托评估的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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