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20-000050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20〕27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20-06-05
- [发布日期] 2020-06-05
- [实施日期] 2020-06-05
- [失效日期]
密政发〔2020〕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5日
北京市密云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密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与管理,更好地为博士后人员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环境,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做好博士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人社专家发〔2016〕265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家发〔2017〕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密云区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在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工作站及园区分站)和在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 协调机构
第三条 成立密云区博士后工作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及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园区委员会等相关人员组成,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
第四条 联席会负责本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区委组织部负责对本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人才工作进行指导。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承担本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申报事宜;协调处理本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他日常事务。区教委负责办理博士后人员子女入托、入学等事宜。区科委负责为博士后工作站提供科技服务。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据政策为引进的非京籍博士后及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进京手续。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园区和企事业单位,要明确负责博士后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制定本单位科研工作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章 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与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五条 设立工作站的条件和办法,依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执行,遇政策调整的,依据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设立工作一般每两年一次,根据人社部的部署开展。
第六条 设立园区分站的条件和办法,依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的相关通知执行。
第七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
(二)具有博士学位且取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四)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出站后再次申请进站的博士后人员,获博士学位的年限不受限制。
不得按照无人事(劳动)关系人员身份招收本单位或关联单位在职员工进站。
第八条 博士毕业6个月内暂未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可先提供学校或学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证明办理进站,进站6个月内需将博士学位证书交工作站核验、备案、网上审核。
通过国外、境外、中外合作办学形式获得博士学位的拟进站博士后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可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位认证)。
第九条 设站单位应当按以下程序招收博士后人员:
(一)与流动站建立合作关系。与流动站联合确定博士后研究计划课题,确定双方博士后合作导师,其中工作站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方式招收拟进站博士后人员。采取考核、考试或答辩等形式,对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开展进站评审,对申请者的学术道德、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价,确保招收德才兼备的优秀博士进站。
(三)工作站、流动站和拟进站博士后人员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项目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四)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在中国博士后网站注册个人信息,提交网上申请。
(五)设站单位依据相关规定为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办理进站手续,具体操作流程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管理
第十条 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已办理完成进站手续的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合同(协议)应当从国家或北京市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同意进站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应为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在进站后办理落户、档案转移、组织关系转接等手续。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应当将人事关系转入工作站,由工作站负责行政、工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管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可在进站单位所在地落集体户口,持北京市博管办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未将人事关系(含人事档案、工资、社保)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不予办理其进出站的户口迁落手续及出站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
第十二条 科研工作站为博士后人员建立在站档案。科研工作站与流动站要共同做好博士后人员的开题报告、业绩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年度考核等工作,有关材料存入博士后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可以根据科研需求申请到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进修,或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活动,并依此申请国家及市级的国际化培养资助。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三个月内需作出正式的开题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具体的项目科研实施方案与计划。博士后人员离站前向工作站提交研究报告、学术论文(著作)、研究成果等材料,科研工作站做好出站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协商同意,可提前离站,但在站时间不得低于21个月。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作站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应当予以退站并办理退站手续:
(一)中期或者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四)因患病等原困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六)进站6个月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八)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办理进站手续后,未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到岗开展工作的;
(十一)个人申请提前退站的;
(十二)其他原因应当予以退站的。
第十七条 中途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北京市和密云区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资金支持标准
第十八条 密云区设立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博士后招收、科研活动和交流合作等支出,促进博士后工作的开展。国家、北京市提供的其他博士后经费资助,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国家、北京市批准同意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有博士后人员进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设站补助。对受国家、北京市表彰的业绩突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设站补助及一次性奖励用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费用支出,包括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劳务费等。
第二十条 经国家、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工作站(分站)工作的博士后人员,每人每月给予4000元在站生活补贴,期限为2年。博士后在密云区域内多次进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只享受一次密云区博士后进站生活补贴。对国家、北京市评选的优秀博士后,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工作站(分站)依法为其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直接拨付给博士后人员自行支配使用。
工作站(分站)不得将博士后人员进站生活补贴用于补贴工资、奖金等单位支出,不得变相降低博士后人员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期满出站到密云区范围内单位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人员,3年合同期满后,可一次性申请10万元出站生活补贴。在3年内将研究成果落地转化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博士后人员出站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奖励奖金,用于补贴符合条件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生活开支。获补贴申请人所在聘用单位应在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补贴拨付给申请人,由其自行支配使用。
第六章 博士后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专项经费资助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二十四条 资金申请与拨付程序:
(一)工作站提交《密云区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申报表》(一式三份);申请设站补助或奖励奖金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需提供市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设站单位的博士后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申请进站生活补贴或奖励奖金的博士后人员,需提供《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及承担的科研项目报告书等科研项目相关材料;申请出站生活补贴的博士后人员,需提供《博士后证书》、合同书等相关材料。
(二)区人力社保局审核。
(三)区财政局按照资金拨付流程进行拨付。
第二十五条 申请密云区博士后专项经费资助的单位和博士后人员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要求配合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申报单位应当依据财务制度规定,对所获得的博士后专项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与核算。受资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发挥资金最佳效益。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对博士后专项资助资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区级专项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于博士后人员所获得的专项经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第二十八条 获得博士后专项经费资助的单位对经费使用承担主要责任,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的,按照国家、北京市及密云区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做好博士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人社专家发〔2016〕265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家发〔2017〕9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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