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20-000007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20〕5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密云区地方政府债券申报发行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20-01-20
- [发布日期] 2020-01-20
- [实施日期] 2020-01-20
- [失效日期]
密政发〔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密云区地方政府债券申报发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北京市密云区地方政府债券申报发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券申报、发行、管理等工作,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试点发行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8〕2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61号)和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密财发〔2017〕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地方政府债券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其中:专项债券包括普通专项债券、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下简称土储专项债券)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棚改专项债券)。
一般债券是指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地方政府债券。
专项债券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地方政府债券。
土储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棚改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点的地方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实施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债券项目需求征集并汇总上报、组织债券发行准备工作、预算安排调整及下达、还本付息、督促和指导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征集本行业债券项目需求并汇总上报、为债券发行准备提供相关资料、债券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月报统计、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区规自分局作为土地储备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储专项债券资金的管理,制定土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合理控制土地出让节奏,确保使用专项债券项目如期实现收益;区住建委作为棚改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的管理,制定棚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推进土地按期上市供应,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七条 区审计局依法独立开展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出具最终审计结果报区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 债券申报和发行
第八条 根据全市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征求工作的统一部署,区财政局向全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拟使用地方政府债券的项目需求情况。
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本行业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需求情况;区住建委汇总报送棚改专项债券需求情况;区规自分局汇总报送土储专项债券需求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债券项目须经区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区财政局汇总后报区政府审议。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申报债券项目资金安排时,结合项目的进展情况,优先考虑在建项目和重要领域的重大项目。
第十条 地方政府债券项目申报统一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系统项目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提供立项依据、投资计划、预期收益等相关信息,配合区财政局填报政府债务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专项债券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十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做好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项目规划、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出具项目募投书、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并配合做好其他发行准备工作。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三条市政府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及经济增速等因素下达我区政府债务限额。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将一般债券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券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市级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和指标通知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收到上级部门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和指标通知单后,依据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或区政府审批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资金申请,将债券资金下达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债券资金。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落实项目管理责任,确保债券资金与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相对应,严格按照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用途及时将债券资金用在项目上,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十八条债券资金支出责任主体为负责管理使用债券资金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快推进项目进度,确保债券资金支出进度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一般债券和普通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按照《密云区区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密财发〔2018〕53号)相关规定执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按照区住建委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土储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按照区规自分局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做好债券资金支出月报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汇总本部门债券资金使用单位当月的债券资金支出情况和相关支出凭证等资料,于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前书面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时填报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完善债券资金支出信息。
第六章 国有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纳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并做好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押、质押。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密云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密财绩效〔2012〕107号)开展地方政府债券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本息偿还
第二十三条一般债券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还本付息、相关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券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还本付息、相关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储备项目及其它专项债券项目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应当按照项目对应的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息及相关费用,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
第二十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快项目的推进,将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专项债券本息偿付。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为所使用政府债券资金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对债券项目发行、存续期和重大事项等公开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以下信息,并将公开内容抄送区财政局:
(一)截至上年末债券资金余额、利率、期限、地区分布情况;
(二)截至上年末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三)截至上年末债券资金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除上述内容,专项债券项目还需公开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债券项目和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督导项目单位规范使用债券资金。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加强债券管理,防范金融风险,配合区审计局对地方政府债券项目申报、发行准备、偿还等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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