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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号]11S000/ZK-2018-000048
  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3. [文种分类] 通知
  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8〕33号
  7.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8. [成文日期] 2018-09-25
  9. [发布日期] 2018-09-25
  10. [实施日期] 2018-09-25
  11.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8-09-25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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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发〔2018〕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5日

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序  言

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村位于密云新城东部,是1958年密云水库移民村及移民接收村。1996年该地区纳入密云卫星城规划范围,随着人口数量逐步提升,村民居住条件越来越恶化,又因该地区纳入城区规划范围,不能享受北京市“新农村改造”政策,导致基础设施极为落后,防汛、防火、社会治安形势极为严峻,完全符合北京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条件。密云区人民政府为彻底解决该地区基础设施落后、危房险户集中、安全隐患大的现状,决定启动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

新刘棚改项目历史复杂、困难多,成功的关键在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在“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合情合理、依法依规”的基本原则指导下,棚改指挥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了《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宅基地、非住宅认定办法》。棚改指挥部按照“拆砖头不拆人头”的原则,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两村宅基地认定组成员,在棚改指挥部监督、指导下采取“宅户归集”的办法对两村宅基地先后进行了6轮认定,并由镇政府、村委会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了公示。

入户清登已全部结束,棚改指挥部再次组织两村认定组成员,结合本次入户清登情况及初步公示情况,对两村宅基地进行最终认定。并在启动预签约工作前公示《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宅基地、非住宅认定办法》、宅基地认定成果,真正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阳光拆迁、惠民拆迁”。

第一部分: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确认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和刘林池村纳入2018年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实施项目的复函》(京建函〔2018〕299号)的意见,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纳入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合情合理、依法依规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拆迁范围

本项目拆迁四至范围为:东至沙峪沟,南至潮河,西至石桥东区,北至前栗园村(以控规批复的棚改实施范围为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拆迁人为:北京住总绿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拆迁人为: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宅基地使用权人原则上按照宅基地审批文件载明的申请人确定。如与宅基地审批文件载明的申请人不一致或存在争议的,依据《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宅基地、非住宅认定办法》以宅基地认定组认定并公示的结果为准。

三、面积认定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按照宅基地合法有效批准文件载明的面积认定。如与宅基地审批文件载明的面积不一致或存在争议的,则依据《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宅基地、非住宅认定办法》,以宅基地认定组认定并公示的结果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及经营面积的确定

1.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县、乡镇人民政府有效批准文件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存在争议的房屋,以认定为宅基地上的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对认定为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经营面积与被拆迁人持有的有效工商执照登记的建筑面积相符的,按照工商执照登记的建筑面积认定;有效工商执照未登记建筑面积或登记建筑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不符的,由棚改指挥部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认定,但最大不超过认定宅基地面积的50%。一宗宅基地内持有多个营业执照的,总认定经营面积最大不超过认定宅基地面积的50%。

四、拆迁补偿方式

本项目采取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回迁安置房的模式进行安置补偿,被拆迁人搬迁交房后,应就拆迁补偿款扣减安置房购房款后与拆迁人进行结算。

结算补偿款=拆迁补偿总款-安置房购房款

拆迁人取得交房验收单及送审资料合格后,将结算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

五、签约方式

本项目采用预签约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比例为98%,两村分别统计。

(一)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及区政府常务会通过后生效,拆迁服务机构按照公布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被拆迁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在预签约奖励期限内,本村签约率达到协议生效比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在预签约奖励期限内,本村签约率未达到协议生效比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生效。

(三)在预签约期间未签约的被拆迁人可在预签约生效后的奖励期内继续签约,但不享受预签约奖和水库移民拆迁团结互助奖。本项目预签约奖励期限及奖励期限以棚改指挥部发布的公告为准。

六、补偿项目

(一)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补偿

1.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认定宅基地面积75%的部分,由评估机构对房屋的结构重置成新价据实评估。

2.已向村委会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宅基地、在《宅基地使用证》上标注为“超占顶自留地”、“超占暂归个人使用”的宅基地,以认定宅基地面积与超占面积之和作为土地面积基数,由评估机构对不超过该基数75%的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据实评估。

3.实测房屋建筑面积超过第1、2款75%的部分,按评估机构对房屋的结构重置成新价据实评估的50%补偿。

4.宅基地合法有效批准文件中标注为“拆除原(旧)房批0.24亩(160平方米)”的被拆迁房屋,其土地面积基数按照0.3亩(200平方米)计算。

5.认定为“承租大队公房”的住宅房屋,其房屋结构重置成新价补偿归村委会所有。

(二)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1.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认定宅基地面积75%的部分,由评估机构对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据实评估,低于600元/平方米的按照600元/平方米补偿。

2.已向村委会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宅基地、在《宅基地使用证》上标注为“超占顶自留地”、“超占暂归个人使用”的宅基地,以认定宅基地面积与超占面积之和作为土地面积基数,由评估机构对不超过该基数之和75%的装修及附属物据实评估,低于600元/平方米的按照600元/平方米补偿。

3.实测房屋建筑面积超过第1、2款75%的部分,按评估机构对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据实评估的50%补偿。

4.宅基地合法有效批准文件中标注为拆除原(旧)房批0.24亩(160平方米)的被拆迁房屋,其土地面积基数按照0.3亩(200平方米)计算。

5.认定为“承租大队公房”的住宅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归被拆迁人所有,低于600元/平方米的按照600元/平方米补偿。

6.认定为应拆未拆住宅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据实评估。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拆迁人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认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实际经营的房屋;

2.提交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标明的营业场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

(四)机械设备补偿费或迁移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补助项目

(一)搬迁费

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算,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搬迁费标准计算。用于计算搬迁费的房屋总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认定宅基地面积的75%。

(二)各项移机、移装费

1.每部电话、宽带两次移机费共计470元;

2.有线电视移装费300元;

3.每台空调两次移机费共计800元;

4.每个热水器、太阳能两次移装费共计600元。

(三)周转费

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月计算,不足1800元/月按1800元/月计算。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周转费标准计算。用于计算周转费的房屋总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认定宅基地面积的75%。

被拆迁人在奖励期(含预签约奖励期)内签约并交房的,周转费自奖励期开始之日起计算;被拆迁人在奖励期之外签约的,周转费自交房之日起计算。

周转费先行发放6个月,以后按照每6个月发放一次,至接到回迁通知书后2个月止。按实际发生月份计算。

过渡期暂定为36个月。因拆迁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时,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发放延期周转费,延期周转费标准按届时住宅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

(四)杂物处置费补助

给予每宗宅基地一次性杂物处置费补助2000元。

(五)特殊困难补助费

被拆迁人及其户籍在本村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1.低保户补助以低保证为依据,补助标准为每证2万元。(每证仅享受一次)

2.残疾补助以残疾证为依据,补助标准为每证2万元。(每证仅享受一次)

3.对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2007年8月1日发布)二十五种重大疾病范围和中国保险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规范定义范围之外增加的五类疾病范围的,凭三甲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密云区医院、密云区中医医院或区精神卫生防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给予每人2万元的补助。

(六)安置房装修补助费

按照安置房面积给予被拆迁人装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

八、奖励项目

(一)预签约奖

在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且按约定时间交房的被拆迁人,享受以下预签约奖:其所在的标段在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8%时,可给予该标段范围内每个已签约的被拆迁人10万元预签约奖。

(二)提前搬迁奖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届满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且按约定时间交房的,给予每个被拆迁人10万元提前搬迁奖。

(三)水库移民拆迁团结互助奖

在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且按约定时间交房的被拆迁人,享受以下水库移民拆迁团结互助奖:其所在的签约组在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9%时,可给予该签约组内每个已签约的被拆迁人6万元水库移民拆迁团结互助奖;其所在的签约组在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100%时,共给予该签约组内每个已签约的被拆迁人10万元水库移民拆迁团结互助奖。

九、回迁安置办法

(一)安置房位置

本项目安置房位置以规划批准文件为准。

(二)安置房房屋性质

本项目安置房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回迁安置房。

(三)应安置面积的确定

认定面积未超过160平方米(含,0.24亩)的,应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认定面积超过160平方米至266.67平方米(含,0.4亩)的,按照认定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超过266.67平方米(0.4亩)至400平方米(含,0.6亩)的部分,将该部分面积的70%计入应安置面积,剩余的30%,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货币补偿;超过400平方米(0.6亩)至533.34平方米(含,0.8亩)的部分,将该部分面积的20%计入应安置面积,剩余的80%,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货币补偿;超过533.34平方米(0.8亩)以外的部分不予安置,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货币补偿。

历史形成的住宅房屋安置,不按照上述方案执行。

(四)安置房价格、面积构成及选择方式

安置房面积=应安置面积+优惠价购房面积+成本价购房面积

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面积在应安置面积内的部分,该部分安置房面积互不找差价;优惠价为1500元/平方米;成本价为7100元/平方米。

1.应安置面积小于200平方米(0.3亩)的。

优惠价购房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可按优惠价购买至200平方米的安置房。

成本价购房部分:因安置房户型原因,最多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的成本价购房面积。

2.应安置面积大于200(含)平方米(0.3亩)的。

优惠价购房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可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含)的优惠价购房面积。

成本价购房部分:因安置房户型原因,被拆迁人可在基本安置面积基础上,最多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的成本价购房面积。

(五)放弃部分面积处理方式

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少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7100元/平方米给予被拆迁人弃房补偿。

(六)回迁安置房选择办法

安置房分两轮次选房,第一轮次按照预签约(并且按照协议约定期限交房)的顺序选房,选择一套住宅;第二轮次按照交房顺序选房,一次性选取剩余全部住宅。

预签约奖励期内未签约或已签约但未按照协议约定期限交房的,不得参加第一轮次选房,在第二轮次按照实际交房顺序选房。

十、本方案由拆迁人拟订,报密云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棚改指挥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研究,报密云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历史形成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新农村、刘林池两村分别为1958年密云水库移民村和移民接收村,位于城乡结合部,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住宅房屋问题。该类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按如下条款执行。

情况一:新农村认定为应部分拆除后保留的老宅,补偿方式如下

1.补偿内容:按照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方式确定补偿内容(含应拆除但未拆除房屋,以实测土地面积为基数)。

2.安置办法:认定面积即为安置房面积(认定面积超过266.67平方米的按照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应安置面积的确定方式确定安置房面积),不享受优惠价购房及成本价购房面积。认定面积小于90平方米,可按7100元/平方米购买至90平方米。认定面积大于90平方米(含),可按7100元/平方米购买至向上最接近安置房户型(购买面积差最大不超过10平方米)。放弃部分面积处理方式、选择办法与认定为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相同。

情况二:新农村认定为应全部拆除而未拆除的老宅,补偿方式如下

1.补偿内容:按照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方式确定补偿内容(含应拆除但未拆除房屋,以实测土地面积为基数)。

2.安置办法:可选购一套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含),购买价格为7100元/平方米。选择办法与认定为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相同。

情况三:新农村认定为应拆除老宅又取得翻建批示的宅基地,补偿方式如下

1.补偿内容:按照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方式确定补偿内容(含应拆除但未拆除房屋,以实测土地面积为基数)。

2.安置办法:可选购一套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含),购买价格为7100元/平方米。选择办法与认定为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相同。

情况四:新农村通过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形式取得认定为应全部拆除老宅,补偿方式如下

1.补偿内容:按照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方式确定补偿内容(含应拆除但未拆除房屋,以实测土地面积为基数)。

2.安置办法:可选购一套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含),购买价格为7100元/平方米。选择办法与认定为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相同。

情况五:新农村认定为“未拆旧房盖三分”的宅基地,补偿方式如下

“未拆旧房盖三分”的宅基地是指:在密云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文件(密房地通字〔2001〕43号)《关于新农村185户村民未批先建住宅用房处理意见的通知》文件名单中的被拆迁人,未拆除过旧房而新批200平方米的宅基地。

1.补偿内容:按照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方式确定补偿内容。

2.安置办法:应安置面积固定为200平方米,不享受优惠价购房面积,享受成本价购房面积政策(安置房面积=200平方米+成本价购房面积)。安置房价格、放弃部分面积处理方式、选择办法与认定为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相同。

情况六:因他人未拆迁老宅及其他原因造成本宅实际使用面积(认定面积)小于批准文件的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经宅基地认定组确认后,其补偿方式如下

1.补偿内容:按照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方式确定补偿内容。

2.安置办法:应安置面积依据宅基地批准文件确定。安置房面积、价格、放弃部分面积处理方式、选择办法与认定为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相同。

情况七:通过买卖方式取得房屋且被拆迁人户口不在本村的宅基地上住宅房屋,以及1999年5月6日以后本村非农户通过房屋买卖方式取得本村宅基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如下

1.补偿内容:按照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方式确定补偿内容。

2.安置办法:安置房面积最大不超过认定宅基地面积。认定宅基地面积80%以内的部分互不找差价,超出部分按7100元/平方米购买。放弃部分面积处理方式、选择办法与认定为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相同。

情况八:历史形成的未批已建且在已认定为宅基地范围外的住宅房屋(已认定为非住宅的除外),补偿方式如下

历史形成的未批已建住宅房屋是指:在密云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文件(密房地通字〔2001〕43号)《关于新农村185户村民未批先建住宅用房处理意见的通知》文件名单和名单未涉及的127户(共计312户,简称312名单)中的村民所建设的住宅房屋。两村历史形成的其他未批已建住宅房屋参照执行。

一、在312名单范围内,实际用于居住的住宅房屋建设在集体建设用地上且在本村内无宅基地的。

1.补偿内容:按照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方式确定补偿内容(以实测土地面积为基数)。

2.安置办法: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含),不享受优惠价和成本价购房面积。房屋选择顺序为在住宅拆迁过程中的签约顺序。

二、在312名单范围内,实际用于居住,本村无宅基地但住宅房屋建设在承包集体企业用地上。

1.补偿内容:按非住宅补偿。

2.安置办法: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含),不享受优惠价和成本价购房面积。房屋选择顺序为在住宅拆迁过程中的签约顺序。

三、在312名单范围内,实际用于居住,但住宅房屋建设在非集体建设用地上。

1.补偿内容:不予补偿。发布拆迁公告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被拆迁人,按宅基地上住宅房屋周转费最低标准给予周转费补助。

2.安置办法:不予安置。

情况九:户口为新农村农业户口且村内无宅基地的新丰市场承租户,补偿方式如下

1.补偿内容:按照非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方式确定补偿内容。

2.安置办法:承租户在腾退承租非住宅后,在新农村棚改剩余安置房屋中按第一轮次选购一套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含),其中60平方米按1500元/平方米购买,剩余面积按7100元/平方米购买。房屋选择顺序为在棚改非住宅签约过程中的签约顺序。

情况十:取得建房审批文件未盖房的村民,安置方式如下

1.补偿内容:不予补偿。

2.安置办法:在本次棚改补偿安置结束后,通过相关程序由符合条件的村民在本村棚改剩余安置房屋中按轮次(新农村为第二轮次、刘林池为第一轮次)选购一套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含),购房价格为3550元/平方米(7100元/平方米的50%)。房屋选择顺序为审批文件的批准时间。

情况十一:应批未批的村民,在本次棚改补偿安置结束后,由两村村委会根据各村剩余安置房面积情况,结合应批未批村民家庭成员、户籍情况及住房紧张等情况通过民主程序解决。符合条件的村民可按7100元/平方米选购一套住宅房屋,如不选购住宅房屋,可在本村公租房建成后承租公租房屋。

情况十二:鉴于两村房屋及人口情况复杂,除上述十一类情况外,本次棚改范围内未予认定为宅基地但实际用于居住的房屋,经本人申请、村委会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由指挥部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后,根据上述特殊情况参照相近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部分:非住宅拆迁补偿方案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确认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和刘林池村纳入2018年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实施项目的复函》(京建函〔2018〕299号)的意见,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纳入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合情合理、依法依规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项目非住宅拆迁补偿方案。

第一章综述

一、棚户区改造范围及拆迁内容

本项目拆迁四至范围为:东至沙峪沟,南至潮河,西至石桥东区,北至前栗园村(以控规批复的棚改实施范围为准)。

本项目非住宅包括:除宅基地以外的各类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及地上物(地上附着物)等。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拆迁人为北京住总绿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国有土地非住宅的被拆迁人为《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的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非住宅的被拆迁人为对被拆迁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及地上物(地上附着物)等拥有所有权的单位(个人)以及与村委会签订承租合同载明的承租人。

如被拆迁人无法提供上述权属证明资料或存在争议的,依据《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宅基地、非住宅认定办法》以非住宅认定组认定并公示的结果为准。

三、补偿方式

非住宅以货币方式补偿。

四、签约方式

本项目采用预签约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协议生效比例为98%,两村分别统计。

(一)本拆迁补偿方案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及区政府常务会通过后生效,拆迁服务机构按照公布的拆迁补偿方案与被拆迁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拆迁补偿协议。

(二)在预签约补偿协议期限内,本村签约率达到协议生效比例,拆迁补偿协议生效,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在预签约补偿协议期限内,本村签约率未达到协议生效比例,拆迁补偿协议不生效。

(三)在预奖励期间未签约的被拆迁人可在预签约生效后的奖励期内继续签约,但不享受预签约奖。本项目预签约奖励期限及奖励期限以棚改指挥部发布的公告为准。

五、面积的认定

(一)占地面积的认定

1.国有土地非住宅占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为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具有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土地面积进行认定。

2.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占地面积,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存在承包、承租协议的,以与新农村村委会、刘林池村委会签署的集体土地承包、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载明的面积为准。如上述情况无法确认或存在争议的,由非住宅认定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二)房屋建筑面积及经营面积的认定

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照证载面积进行认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非住宅认定组结合实际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认定。

2.经营面积与被拆迁人持有的有效工商执照登记的建筑面积相符的,按照工商执照登记的建筑面积认定;有效工商执照未登记建筑面积或登记建筑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不符的,由棚改指挥部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认定。在认定土地范围外的部分不认定为经营面积。

3.因经营性质的需要,被拆迁人利用棚房或露天场地经营的行业,由棚改指挥部依据实际经营的占地面积进行认定,在认定土地范围外的部分不认定为经营面积。

第二章  国有土地非住宅拆迁补偿方案

补偿总款=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地上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机械设备补偿费或迁移费+奖励费+补助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二)林木、苗木等地上物及基础设施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由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认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实际经营的房屋;

2.提交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标明的营业场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4.如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且存在实际经营情形的,可提供近三年的供销凭证,由评估机构根据其损益情况据实评估。

被拆迁人对上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存在争议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棚房或露天场地的按认定的经营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偿费。

(四)机械设备补偿费或迁移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搬迁费

按照合法批准文件载明或经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

(六)特殊地上物搬迁补助费

由评估机构市场询价后,报棚改指挥部通过后执行。

(七)各项移机、移装费

1.每部电话、宽带移机费235元;

2.有线电视移装费100元;

3.每台空调移装费400元;

4.每个热水器、太阳能移装费各300元。

(八)奖励项目和标准

1.预签约奖

在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且按约定时间交房的被拆迁人,享受以下预签约奖:其所在的标段在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8%时,给予该标段范围内每个已签约的被拆迁人按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补偿费(不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机械设备补偿、迁移费之和的 3%计算预签约奖,最低10万元,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2.提前搬迁奖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届满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且按约定时间交房的,给予每个被拆迁人10万元提前搬迁奖。

3.水库移民拆迁团结互助奖

在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且按约定时间交房的被拆迁人,享受以下水库移民拆迁团结互助奖:其所在的签约组在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9%时,可给予该签约组内每个已签约的被拆迁人6万元水库移民拆迁团结互助奖;其所在的签约组在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100%时,共给予该签约组内每个已签约的被拆迁人10万元水库移民拆迁团结互助奖。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拆迁补偿方案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宅包括:新丰市场非住宅用房、密古路一条街非住宅用房、与村委会签署租赁及购买协议的非住宅用房,以及村集体公产等。

新丰市场非住宅用房是指1992年为了发展本地经济,根据密云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批准建设而成的位于新农村村域范围内的新农村集贸市场用房。其四至范围为:东至驸密路,南至101国道,西至新农村住宅,北至密古路。

密古路一条街是指1998年经密云县政府同意在新农村、刘林池两村沿密古路两侧建设的经营餐饮、服务、小商品、批发零售等业态的临街商铺。其范围为:东至驸密路与密古路交界处,西至刘林池村界的密古路紧邻南北两侧非住宅房屋。

集体公产是指位于集体土地上,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附属物、地上物及地上附着物等。

(一)新丰市场、密古路一条街、与村委会签署的租赁协议的非住宅用房补偿方式

补偿总款=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机械设备补偿费或迁移费+奖励费+补助费

1.认定土地范围内的被拆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重置成新价由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认定土地范围外的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重置成新价按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价格的50%补偿。承租村委会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补偿归村委会所有,装修、附属物补偿价归承租人所有。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认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实际经营的房屋;

(2)提交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标明的营业场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

(3)被拆迁人对上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存在争议的,由评估机构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露天经营的按认定的经营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偿费。

3.机械设备补偿费或迁移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在认定土地范围外的部分不予补偿。

4.搬迁费

按照合法批准文件载明或经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在认定土地范围外的部分不予补偿。

5.各项移机、移装费

(1)每部电话、宽带移机费235元;

(2)有线电视移装费100元;

(3)每台空调移装费400元;

(4)每个热水器、太阳能移装费各300元;

(5)在认定土地范围外的部分不予补偿。

6.特殊地上物搬迁补助费

由评估机构市场询价后,报棚改指挥部通过后执行。

7.奖励项目和标准

(1)预签约奖

在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且按约定时间交房的被拆迁人,享受以下预签约奖:其所在的标段在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8%时,给予该标段范围内每个已签约的被拆迁人按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补偿费(不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机械设备补偿、迁移费之和的3%计算预签约奖,最低5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2)提前搬迁奖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届满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且按约定时间交房的,给予每个被拆迁人5万元提前搬迁奖。

(3)水库移民拆迁团结互助奖

在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且按约定时间交房的被拆迁人,享受以下水库移民拆迁团结互助奖:其所在的签约组在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9%时,可给予该签约组内每个已签约的被拆迁人3万元水库移民拆迁团结互助奖;其所在的签约组在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100%时,共给予该签约组内每个已签约的被拆迁人5万元水库移民拆迁团结互助奖。

(二)村集体公产补偿方式

补偿总款=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重置成新价+机械设备补偿费或迁移费+补助费。

1.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重置成新价由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2.机械设备补偿费或迁移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费。

按照合法批准文件载明或经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

4.各项移机、移装费

(1)每部电话、宽带移机费235元;

(2)有线电视移装费100元;

(3)每台空调移装费400元;

(4)每个热水器、太阳能移装费各300元。

5.特殊地上物搬迁补助费

由评估机构市场询价后,报棚改指挥部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集体非建设用地上非住宅拆迁补偿方案

(一)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非住宅,以及农用地地上物、构筑物、附属物补偿

补偿总款=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地上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机械设备补偿费或迁移费+奖励费+补助费

1.用于农业生产的被拆迁房屋、装修、附属物重置成新价、附属物补偿价,以及青苗、蔬菜、药材、林木、苗木等地上物及农田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价由评估机构参照《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林木、青苗、农业设施补偿标准》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评估值不足40000元/亩的按40000元/亩补偿。

2.机械设备补偿费或迁移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费

按照合法批准文件载明或经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

4.各项移机、移装费

(1)每部电话、宽带移机费235元;

(2)有线电视移装费100元;

(3)每台空调移装费400元;

(4)每个热水器、太阳能移装费各300元。

5.养殖物迁移补助及特殊地上物搬迁补助标准

参照《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规定(畜禽、水产类养殖)补偿。

6.奖励项目和标准

在奖励期(含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的被拆迁人,土地性质为自留地及口粮田的,给予被拆迁人40000元/亩的农用地交地奖。土地性质为承包地及其它集体农用地的,给予村集体40000元/亩的农用地交地奖(具体分配方案由村集体通过民主程序确定)。

(二)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及地上物(附着物)

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是指在农业用地上建设用于非农业生产、生活的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等。

补偿总款=地上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奖励费

1.违法建设房屋不予补偿,执行疏解整治促提升政策。

2.青苗、蔬菜、药材、林木、苗木等地上物及农田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价由评估机构参照《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林木、青苗、农业设施补偿标准》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评估值不足40000元/亩的按40000元/亩补偿。

3.奖励费

在奖励期(含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的被拆迁人,土地性质为自留地及口粮田的,给予被拆迁人40000元/亩的农用地交地奖。土地性质为承包地及其它集体农用地的,给予村集体40000元/亩的农用地交地奖(具体分配方案由村集体通过民主程序确定)。

第五章其他

一、本方案由拆迁人拟订,报密云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棚改指挥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研究,报密云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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