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17-000079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7〕68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支持乡村旅游发展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17-11-07
- [发布日期] 2017-11-07
- [实施日期] 2017-11-07
- [失效日期]
密政发〔2017〕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密云区支持乡村旅游发展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7日
密云区支持乡村旅游发展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民俗户提档升级步伐,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解决民俗户发展融资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支持对象:密云区域内民俗旅游户以及精品民宿经营者(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发展乡村旅游。
第三条 支持项目内容:支持重新翻建、改建房屋;支持客房、卫生间、厨房、院落环境、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和新媒体营销等。
第四条 乡村旅游发展贷款财政贴息是指对借款人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后发生的利息予以补贴。
第二章 融资和担保
第五条 贷款申报条件:
(一)拥有合法的固定场所,无违法建设,具有相应的土地承租权,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租赁权;
(二)信用记录良好,依法足额纳税,按时缴纳社会保险;
(三)正常经营,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款能力;
(四)未申请过相关政策性贷款或贷款已还清;
(五)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对于需要提供担保融资的借款人,可委托担保机构负责担保。
第七条 项目担保操作流程:
由借款人填写《乡村旅游贷款申请审批表》,报所在镇政府;经镇政府审核确认后登记汇总,每月末将申请表统一上报至区旅游委;区旅游委同意推荐后,由担保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评审担保。借款人应满足担保机构的相应条件。
第八条 担保机构按程序担保,区财政给予每年不超过2%的担保费和评审费的补贴。担保机构于每年末向区旅游委提出担保费和评审费补贴的资金申请,经区旅游委审核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一次性直接支付至担保机构。
第三章 贷款财政贴息的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贷款财政贴息采取先付利息、逐年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照金融机构还款要求逐年还本付息,区财政审核通过后逐年贴息。
第十条 贴息标准和支持年限:
(一)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含)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5年;
(二)对同一民宿品牌经营主体下有多个院落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含)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5年;
(三)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申请程序:借款人在每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持《乡村旅游贴息申请表》、金融机构出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和《借款合同》等资料向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经镇政府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旅游委审核确认,区旅游委审核认定汇总后报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审核及拨付程序:在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款的前提下,区旅游委将根据《乡村旅游贴息申请表》入户验收并将合格名单告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照名单在每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出具上一年度利息结算凭证,经区旅游委审核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将贴息资金下达至区旅游委,由区旅游委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所在镇政府,由所在镇政府拨付至借款人。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十三条 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应严格按《借款合同》要求使用资金并按时还本付息,如未按期还本付息或其他方面违反规定,财政不予以贴息,同时将不再负担担保费和评审费,以后10年内不能享受任何政府支持政策。
对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财政贴息、改变贷款用途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已贴利息、担保费和评审费,并登记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镇政府负责监督借款人贷款资金的日常使用,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贴息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区旅游委负责借款人资格审查、申请单位资质申请审核确认,同时负责审核借款人的贷款额度、贴息额度是否真实、合法;定期向区政府报送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和本实施办法的执行及统计分析资料。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担保项目评审,设定反担保,做好保后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旅游委提供的担保、贴息等手续进行核实,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建立旅游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调查乡村旅游发展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的建设发展情况,了解我区旅游产业动态,及时解决乡村旅游发展贷款和财政贴息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由区旅游委牵头不定期召开,主要成员有区财政局、相关镇政府、相关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旅游委和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支持民俗旅游发展融资财政贴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密政发〔2013〕1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乡村旅游贷款申请审批表
2.乡村旅游财政贴息申请表
3.(精品民俗院落)年度指标分解表(2018年—2022年)
附件1
乡村旅游贷款申请审批表
民俗院名称 |
||||
民俗院地址 |
||||
民俗户姓名 |
营业执照号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接待设施情况 |
客房间 餐位位 | |||
贷款用途 |
□重新翻建 □客房改造 □卫生间改造 □厨房改造 □院落改造 □新媒体营销 | |||
贷款金额(大写) |
贷款期限 |
年 | ||
借款人承诺:1.自愿遵守贷款相关规定;2.本经营户证照齐全;3.不存在违法建设;4.不在水库一级圈内;5.确保专款专用;6.确保按期按要求还款;7.确保诚信合法经营。 借款人(签字): | ||||
镇政府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区旅游委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
担保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金融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三份,旅游委、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各留存一份)
附件2
乡村旅游财政贴息申请表
民俗院名称 |
|||||
民俗院地址 |
|||||
民俗户姓名 |
营业执照号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接待设施情况 |
客房间 餐位位 | ||||
贷款用途 |
□重新翻建 □客房改造 □卫生间改造 □厨房改造 □院落改造 □新媒体营销 | ||||
贷款金额(大写) |
贷款期限 |
年 | |||
申请贴息金额 |
申请贴息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借款人承诺:1.自愿遵守贷款相关规定;2.本经营户证照齐全;3.不存在违法建设;4.不在水库一级圈内;5.确保专款专用;6.确保按期按要求还款;7.确保诚信合法经营。 借款人(签字): | |||||
镇政府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
金融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
区旅游委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民俗户提档升级(精品民俗院落)年度指标分解表
(2018年—2022年)
单位:户
序号 |
镇 年度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合计 |
1 |
古北口 |
22 |
23 |
20 |
20 |
15 |
100 |
2 |
石 城 |
9 |
8 |
8 |
5 |
5 |
35 |
3 |
新城子 |
22 |
23 |
20 |
20 |
15 |
100 |
4 |
溪翁庄 |
25 |
25 |
23 |
22 |
15 |
110 |
5 |
北 庄 |
13 |
12 |
10 |
10 |
10 |
55 |
6 |
不老屯 |
13 |
12 |
10 |
10 |
10 |
55 |
7 |
太师屯 |
25 |
25 |
20 |
20 |
15 |
105 |
8 |
穆家峪 |
20 |
20 |
20 |
20 |
15 |
95 |
9 |
大城子 |
13 |
12 |
10 |
10 |
10 |
55 |
10 |
巨各庄 |
13 |
12 |
10 |
10 |
10 |
55 |
11 |
冯家峪 |
13 |
12 |
10 |
10 |
10 |
55 |
12 |
西田各庄 |
13 |
12 |
10 |
10 |
10 |
55 |
13 |
河南寨 |
9 |
8 |
8 |
5 |
5 |
35 |
14 |
高 岭 |
13 |
12 |
10 |
10 |
10 |
55 |
15 |
东邵渠 |
9 |
8 |
8 |
5 |
5 |
35 |
合计 |
232 |
224 |
197 |
187 |
16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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