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17-000073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7〕61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17-10-18
- [发布日期] 2017-10-18
- [实施日期] 2017-10-18
- [失效日期]
密政发〔2017〕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保障我区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设施农业高产高效作用,坚决遏制以发展设施农业的名义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5〕7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的通知》(京政农发〔2017〕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设施农业发展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设施农业,主要是设施种植业,包括日光温室、钢架大棚、连栋大棚、连栋温室等,重点是国家、市、区等各级财政支持建设的设施农业项目。
二、监管内容
1.建设“大棚房”违法用地,用于生活居住行为。
2.设施农业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非正常闲置、摞荒的行为。
3.设施农业增减变动,拆除和新增设施农业的行为。
4.以设施农业名义占用农用地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非农经营行为。
5.以建设“设施农业园区”、“生态园区”等名义,占用设施农业用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6.改变设施农业用途进行其它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区农委负责协调、指导、落实设施农业各项监管任务。
区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设施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与服务;设施农业日常农业生产行为监管;设施农业建设备案管理;统计汇总各镇设施农业台帐并及时更新、上报。
区国土分局负责对全区土地利用情况及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日常巡查;对用地不属于农业结构调整确需建设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以及超过实际需求的非农业建设以非法占地认定,依法按规查处;对监管发现的设施农业低效利用行为,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国土主管部门,并通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和各镇政府。
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是辖区内设施农业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管设施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核准的内容实施设施农业建设及经营管理,确保园区按规划设计要求从事农业生产,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建设非农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发现、制止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其他非农建设、经营及非正常闲置行为;负责掌握设施农业的动态情况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区农业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机制,动态巡查
各镇政府作为辖区内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常态化巡查监管机制,组织镇国土、规划、城管、农业、经管、六护等部门成立专门的监管工作小组,每月对辖区内所有设施农业进行巡查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并存档(附表2)。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和非农利用等问题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区国土和农业部门。
(二)建立台账,及时更新
各镇政府必须建立镇域内全部设施农业建设和管理详细台账(附表1),动态掌握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底数,责成专人将每季度监管检查情况按要求填表汇总,于每季度末20日前将设施农业台账报区农业服务中心,区农业服务中心汇总后于每季度末25日前报送区农委,并抄送区国土分局。
(三)突出重点,跟踪监管
重点加强已备案项目和政策支持项目完成后的运行情况跟踪监管。对经区、镇审核批准备案和享受扶持奖励资金建成的设施农业,在土地承包期限内擅自改建或改变设施农业使用性质的,各镇政府责令经营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国土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核销设施用地备案,并由各镇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四)联合检查,从严监管
每季度或不定期由区农委牵头,联合区农业部门、区国土分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等,重点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区政府主管领导和通报各镇政府。对违规经营主体纳入负面清单管理,依法查处,且今后不得享受基本菜田补贴等农业扶持政策。对监管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镇村,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闲置设施农业,镇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农业部门促其及时恢复投产,杜绝设施农业长时间非正常闲置现象。
附件:1.北京市设施农业建设和管理台账
2.设施农业巡查(抽查)记录表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8日
附件1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 |||||||||||||||||
序号 |
乡镇 |
设施农业座落位置 |
经营主体名称 |
建设时间 |
土地类型 |
设施面积(亩) |
种植种类 |
备案情况 |
财政支持情况 |
非农利用情况及数量 |
违规建设情况及数量 |
涉嫌大棚房建设情况及数量 |
整改情况 |
备注 | |||
连栋温室 |
日光温室 |
大棚 |
其他 | ||||||||||||||
填写说明 |
1.设施农业座落位置:具体建设位置;2.经营主体名称:企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个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3.土地类型:基本农田或其他;4.种植种类:蔬菜、果树、花卉、综合;5.备案情况:有或无,经过备案的填写年份;6.财政支持情况:建设时财政有或无资金支持,有的填写年份;7.非农利用情况及数量:实际经营种类及数量;8.违规建设情况及数量:指操作间超标、室内外地面硬化、道路不符合农村道路标准或硬化等现象;9.涉嫌大棚房建设情况及数量:指变相的小产权房;10.整改情况:指非农利用、违规建设、涉嫌大棚房建设等整改情况。 |
北京市设施农业建设和管理台账
附件2
设施农业巡查(抽查)记录表
巡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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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时间 |
巡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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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巡查单位 |
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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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记录: 一、基本情况(包括农业设施的类型、面积等) 二、生产情况(包括农业设施的生产品种、规模、生产情况等) 三、其他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建设、非农利用等存在的问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巡查人签字 |
被巡查单位意见 |
被巡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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