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16-000089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6〕62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16-12-09
- [发布日期] 2016-12-19
- [实施日期] 2016-12-19
- [失效日期]
密政发〔2016〕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密云区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9日
密云区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北京市《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函》(京政农函〔2016〕10号)《关于尽快开展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的函》(京政农函〔2016〕37号)和《密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密政发〔2016〕50号)要求,加强水污染防治力度,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业可持续发展,结合密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密云区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共867.014平方公里。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762.33平方公里。其中: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面积273平方公里;密云水库二级保护区,面积381平方公里;京密引水渠一级保护区,面积2.9平方公里;密云水库上游主要河道两侧,面积9.61平方公里;西田各庄区级水源地,面积22.4平方公里;沙厂水库一级保护区,面积2.54平方公里;沙厂水库二级保护区,面积23.86平方公里;水源八厂,面积8平方公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一级区和二级区,总面积39.02平方公里。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共53.934平方公里。其中:云蒙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总面积22.752平方公里;雾灵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总面积18.382平方公里;云峰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总面积12.8平方公里。
3.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共50.75平方公里。其中:新城集中建设区,面积40.24平方公里;溪翁庄、巨各庄、穆家峪、太师屯、古北口、西田各庄六个重点镇镇中心区,总面积10.51平方公里。
二、整治目标
2016年底,按照禁养区划定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密云水库上游主要河道两侧等实现无畜禽规模养殖;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三、整治任务
2016年底,完成整治全区划定的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183家(见附件1)。
1.关闭并拆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规模化养殖场5家。2016年12月底前关闭,2017年3月底前拆除全部地上物,恢复土地原状。
2.关停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密云水库上游主要河道两侧、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54家(养殖品种为猪、牛)。2016年12月底前停止生产,不再开展养殖活动,养殖设施设备等自行处置。
3.治理或关停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108家(养殖品种为鸡、羊)。2016年12月底前养殖场(小区)自行治理,须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无污染物排放标准。治理方式严格按照环保部门提供的治理标准(见附件4)。不能完成治理的,须按期关停。
4.鼓励已达到治理标准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16家进行关停。
5.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关停和未治理达标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由各镇政府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促其关停,或由环保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关停。
四、政策标准
禁养区内需要整治的规模化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理完存栏畜禽,达到关闭或治理的整治标准,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的综合补助。(禁养区内未登记备案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养殖场,经区农业局认定后,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一)畜禽补助。按照《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强制扑杀动物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规定标准的30%进行一次性补助。
(二)圈舍等设施补助。对自愿拆除养殖场(小区)圈舍等设施的,参照2014年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规模养殖场清退标准给予建设年份建设成本价拆除补助。
(三)综合补助。按照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数量,对各镇政府完成全部整治任务的,每整治达标完成1个养殖场,给予综合补助6万元,由各镇统筹使用。
五、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一)时间安排
1.整治准备阶段。2016年12月10日前,摸排、识别、认定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整治工作动员部署等准备工作。
2.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各镇结合本镇实际组织实施,完成关闭或治理。
3.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月底前,由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对各镇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区委、区政府。
4.巩固监管阶段。2017年1月1日后,各镇继续巩固整治成果,需要拆除的圈舍等设施组织拆除或腾退转产,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划定区内实现永久禁养目标。
(二)工作步骤
1.禁养区范围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2.编制并发布《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公告》。各镇及时将《公告》发放到有关行政村和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3.各镇立即组织对畜禽和圈舍等设施进行清登。清登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原则上不予清登认定:
(1)不在登记备案名单内且未经区农业局认定的养殖场(小区)不予清登;
(2)超过登记备案规模或与登记备案品种不符的不予清登;
(3)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抢养的不予清登;
(4)抢建圈舍等设施的不予清登。
对上述不符合养殖条件且有养殖行为的,一律强制关停不予补偿。清登数据各镇逐级签字盖章确认,留存影像资料,并报区农业局审核。
4.区农业局对各镇上报的清登结果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各镇清登养殖场(小区)是否在禁养区名单内、登记备案品种和规模是否相符。组织测算养殖场(小区)的畜禽和圈舍等设施所需补助资金(会同区住建委、水务局)。
5.各镇组织与养殖场(小区)签订《补助协议书》(见附件2)《永久禁养承诺书》(见附件3)等。督促采取治理方式的养殖场(小区)按期完成治理工程措施,并通过区环保局验收达标。
6.养殖场(小区)限期自行处理畜禽,清退畜禽卖给屠宰企业或本区以外养殖场,自行拆除圈舍等设施。
7.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验收,各镇需提供如下资料:签订的《补助协议书》《永久禁养承诺书》;镇动监所、官方兽医室开具的《动物临床检查证书》《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整治前、后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和其他证明文件(如养殖户身份证复印件、养殖场(小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8.按照签订的协议书补助金额(以实际出售畜禽数量)兑付畜禽补助资金;拟拆除的圈舍等设施补助,待区农业局会同区住建委、水务局测算后兑现补助资金。
六、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密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和主管区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农委主任兼任。同时抽调区农业局2人、环保局1人、水务局1人、农委1人组建专职工作办公室。
建立巡查督导工作机制,组建7个区级督导组,第一组由区环保局牵头,负责督导太师屯镇、北庄镇;第二组由区水务局牵头,负责督导高岭镇、古北口镇、新城子镇;第三组由区农业局牵头,负责督导不老屯镇、冯家峪镇、石城镇;第四组由区农委牵头,负责督导十里堡镇、河南寨镇;第五组由区农合中心牵头,负责督导西田各庄镇、溪翁庄镇;第六组由区农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督导密云镇、穆家峪镇;第七组由区经管站牵头,负责督导巨各庄镇、大城子镇。区级督导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整治措施落实,汇总报告完成情况。
(二)职责分工
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较多、畜载量较大,关乎众多农民切身利益,整治工作难度大,各有关单位必须切实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整治工作按期有效落实。
1.区农委:负责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统筹协调禁养区划定及组织实施,牵头检查验收及资料归档;负责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2.区农业局:负责认定养殖场(小区)是否为禁养区内登记备案场,养殖品种和数量是否符合行业要求;负责制定清登表并进行审核汇总;组织测算畜禽和圈舍等设施补助资金(会同住建委、水务局);负责研究分析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关停对畜牧业产值、农民收入的影响。
3.区环保局:负责水源保护区范围界定工作,认定养殖场(小区)是否在划定禁养区内;负责提供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治理模式标准,认定采取的治理措施是否达到环保要求;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反环保规定的养殖行为。
4.区水务局:负责密云水库上游主要河道两侧禁养范围界定工作,认定养殖场(小区)是否在划定禁养区内。负责养殖场(小区)水利设施的测算。
5.区规划分局:负责新城集中建设区、六个重点镇镇中心区范围界定工作,认定养殖场(小区)是否在划定禁养区内。
6.区住建委:负责养殖圈舍等设施的测算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整治所需资金的筹措、拨付等工作。
8.区公安分局:协助各镇对整治行动做好秩序维护,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9.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协助镇政府做好相关整治工作。
10.区保水大队:协助水库周边镇政府做好相关整治和后续监管工作。
11.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成员单位、相关镇政府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12.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文件和程序的合法性予以把关,并提供法律支持。
13.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向社会公布,对整治相关政策及开展情况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14.各镇政府:是落实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镇域内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后期监管。负责镇域内腾退养殖场(小区)土地及设施的转产再利用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整治工作由区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实行属地负责的原则,各镇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落实人员,细化方案,明确责任,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各镇要结合自身实际,严格标准,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准确,积极妥善处理问题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二)部门联动,密切配合
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共享信息,落实各自职责,形成联动机制。各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整治工作的联络与协调,与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积极沟通,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区级督导组加强对各镇工作督导,及时汇总报告整治情况。
(三)强化监督管理,巩固整治成果
整治工作完成后,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强化监督管理,巩固工作成果,防止出现复养的现象。退养农户可优先安排保水岗位或公益岗位就业,鼓励农户利用腾退土地及设施进行转产,支持发展特色种植和养蜂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附件:1.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名单
2.畜禽规模养殖场清退补助协议书
3.畜禽规模养殖场永久禁养承诺书
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环保验收标准
附件1
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名单
附件2
畜禽规模养殖场清退补助协议书
甲方:镇人民政府
乙方:养殖场(户)
为加强水污染防治力度,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按照北京市《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函》(京政农函〔2016〕10号)《关于尽快开展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的函》(京政农函〔2016〕37号)和《密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密政发〔2016〕50号)的工作要求,乙方畜禽规模养殖场内的畜禽自行清退,自行拆除圈舍等设施设备。为补助乙方的损失,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补助金额
根据补助政策标准,经清点核实:
乙方共有畜禽头(只),确定补助金额为万元;圈舍等设施设备,包括,确定补助金额为万元。两项合计补助金额万元,大写:
二、甲方责任
(一)负责清登畜禽和圈舍等设施设备;
(二)负责确认畜禽清退数量,监督乙方完成畜禽清退;
(三)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三、乙方责任
(一)按照规定的时限自行清退畜禽,出售给屠宰企业或外阜收购企业,确保卖出畜禽不在密云区境内继续养殖。
(二)自行拆除养殖圈舍等设施设备,建筑生活垃圾清理干净,今后不在区政府划定禁养区内养殖畜禽。如有违反,退回补助资金,自愿接受相关处置。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清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清退,不给予任何补助。
(四)负责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畜禽出售票据等证明材料,配合甲方清退验收。
四、清退时间和拨付方式
年月日前乙方按约定时间完成清退工作,经区相关部门、镇政府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日内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五、其他
(一)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农委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畜禽规模养殖场永久禁养承诺书
镇养殖场(户):
为加强水污染防治力度,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现承诺如下:
郑重承诺今后不在密云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养殖畜禽,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自行关闭,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属地镇政府处置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本人、镇政府各留存一份。
本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
环保验收标准
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方式,建设废弃物储存设施,无污水排放口,且粪便、污水/尿液完全农业利用(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必须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
同时必须配套建设合格的半封闭、防雨、防渗粪便堆放场,堆放场体积达到规定要求;污水/尿液要配套建设储存池集中收集,储存池必须经防渗处理,体积必须达到规定要求。验收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单位:每头(只)
禽类品种 |
养殖方式 |
粪便储存池体积 |
污水/尿液储存池体积 |
配套土地面积 |
猪 出栏 |
干清粪 |
0.1立方米 |
0.3立方米 |
0.2亩 |
奶牛 存栏 |
干清粪 |
0.5立方米 |
1.5立方米 |
2.5亩 |
肉牛 出栏 |
干清粪 |
1立方米 |
3立方米 |
5亩 |
蛋鸡 存栏 |
干清粪 |
1/500立方米 |
- |
1/50亩 |
肉鸡 出栏 |
干清粪 |
1/2000立方米 |
- |
1/200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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