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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号]11S000/ZK-2016-000041
  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3. [文种分类] 通知
  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6〕24号
  7.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垃圾综合处理中心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8. [成文日期] 2016-05-10
  9. [发布日期] 2016-05-10
  10. [实施日期] 2016-05-10
  11.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垃圾综合处理中心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6-05-10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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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发〔2016〕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密云区垃圾综合处理中心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0日

密云区垃圾综合处理中心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密云区垃圾综合处理中心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48 号)等法律法规,参照《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结合本市现行政策及密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征地拆迁范围

征地范围:密云区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工程经规划部门批复的项目红线范围内永久用地。

拆迁范围:经批准的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进场道路占地线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征地界限外敏感区内或环评确定确需拆除的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

第二条签约主体

征地补偿协议由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与水峪村、黄各庄村、后焦家坞村经济合作社签订。

拆迁补偿协议由巨各庄镇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

第三条认定和清登工作

巨各庄镇政府成立认定工作组,对各类地上物进行认定。

巨各庄镇政府入户清登评估时,被拆迁人不到场或不配合的,由巨各庄镇政府、村委会、拆迁公司、评估公司工作人员签字见证,留存详细影像资料,不影响清登评估工作进行。

对被拆迁人的认定清登结果要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巨各庄镇政府遇有认定或其它重大问题、疑难事项上报指挥部研究确定。指挥部办公室对巨各庄镇政府认定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以骗取高额补偿为目的,团伙化、公司化、规模化运作的“四抢”违法行为和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

第五条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

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规定,结合密云区实际,本项目土地补偿费标准:巨各庄镇13万元/亩。

第六条林木、果树、青苗评估标准

本方案涉及的林木、果树、青苗补偿按照《密云区垃圾综合处理中心项目林木、果树、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第七条构筑物重置成新评估分值标准

密云区垃圾综合处理中心红线范围内的构筑物重置成新评估执行《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规定。

结合近年物价水平变动情况及密云区已实施项目实际,重置成新估价分值标准调整为397元/分。

第八条常见林木、果木适宜栽植密度区间表

各类不同规格林果木

栽植密度区间(株/亩)

苹果

28—148

33—111

18—66

核桃

33—111

樱桃

33—83

33—111

33—83

33—148

红果

33—55

板栗

55—111

葡萄

111—333

杨树等速生丰产用材林

22—111

柳树油松侧柏等防护林

40—267

(详见《密云区垃圾综合处理中心项目密云段林木、青苗、农业设施补偿标准》)

第二章  “抢栽、抢种、抢养、抢建”地上物的判定和处理

第九条“四抢”地上物

“四抢”地上物是指在密云区垃圾综合处理中心项目红线范围内、进场道路占地线、临时用地、施工便道内的耕地、园地和林地上,违反合同约定、工程设计标准和操作规范,反季节,超密度,违背生长规律抢栽抢种的植物、抢养的养殖物,以及抢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条判定“四抢”地上物的四步工作法

第一步,2015年3月1日拆迁公告发布后,新增的各类地上物属于“四抢”地上物。

第二步,退耕还林地、平原造林地、封山育林地、营林抚育地等地块内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和工程设计标准种植、养殖的地上物属于“四抢”地上物。

第三步,利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种植、养殖的,没有相关养殖批准手续的,超过农业设施合理建设密度的,不符合农业设施建设规范的,超过适宜栽植密度的,不具备必要生长环境条件的,未采取必要管护措施的,不符合混交林栽植方式的,与周边地上物品种、密度存在明显差异的地上物属于“四抢”地上物。

第四步,违反越冬保护措施的, 已经死亡的,不具有一年以上持续经营凭证的,根系不完整的,无树冠的,树埯掩埋不规范的地上物属于“四抢”地上物。

第十一条  “四抢”地上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章耕地、果园、林地拆迁补偿

第十二条拆迁补偿模式

拆迁补偿模式:客观科学评估,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公式

拆迁补偿费总价=林木、果树、青苗评估价+构筑物重置成新价+困难补助+奖励。

第十四条困难补助标准

被拆迁人存在下列情况的,给予特殊困难补助。本次征地拆迁中,同一困难情形不得重复享受困难补助。

低保户补助以低保证为依据,标准为每证2万元;

残疾人补助以残疾证为依据,基础为每证补助2万元,残疾等级每提高一级增加5000元;

依据《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特殊病人补助2万元/人。

第十五条奖励标准

守法奖标准:为弘扬社会正气,形成规矩规范的拆迁风气,对于不存在“四抢”行为或入户清登前自行清除“四抢”地上物的被拆迁人给予守法奖,按照所征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4万元。

配合奖标准:为鼓励自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快项目拆迁工作进度,对于入户清登时存在“四抢”地上物,但在分指挥部(镇政府)通知的规定期限内(5日)自行清除的被拆迁人给予配合奖,按照所征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2万元。

第四章其它

第十六条迁移补助

坟墓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迁移补助:单坟5000元/座、双坟10000元/座。

第十七条本方案由密云区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密云区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征地拆迁指挥部研究确认,如遇重大事项,需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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