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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号]11S000/ZK-2016-000011
  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3. [文种分类] 通知
  4. [主题分类] 其他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6〕11号
  7.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8. [成文日期] 2016-02-05
  9. [发布日期] 2016-02-05
  10. [实施日期] 2016-02-05
  11.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6-02-05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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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发〔2016〕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

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号公告)、《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4号令)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48 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现行政策及密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征地拆迁范围

征地范围: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区境内铁路正线、站场、“四电”(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电力工程、电气化工程)用地及配套设施等建设的永久用地(含补充设计和变更设计增加的用地)。

拆迁范围:经批准的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住房、厂房、学校、简易房等各类房屋)和其它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征地界限外敏感区内或环评确定确需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条签约主体

征地补偿协议由京沈京冀客专公司与村民委员会签订。

征地和拆迁范围内地上物拆迁补偿协议由分指挥部(镇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

施工临时用地和施工便道的拆迁补偿协议由施工企业与被拆迁人签订。

第三条只拆不征的宅基地复垦

征地界限外敏感区内或环评确定确需拆除的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只拆迁安置不征地,并结合密云实际,按照20万元/亩的标准,给予村集体原址宅基地土地复垦费。

第四条认定和清登工作

分指挥部(镇政府)成立认定工作组,对各类地上物进行认定。

分指挥部(镇政府)入户清登评估时,被拆迁人不到场或不配合的,由镇政府、村委会、评估机构、设计、监理、京沈京冀公司工作人员签字见证,留存详细影像资料,不影响清登评估工作进行。

对被拆迁人的认定清登结果要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分指挥部(镇政府)遇有认定或其它重大问题、疑难事项上报指挥部研究确定。指挥部办公室对分指挥部(镇政府)认定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以骗取高额补偿为目的,团伙化、公司化、规模化运作的“四抢”违法行为和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

第六条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

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8号令)规定,结合密云区实际,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土地补偿费标准:河南寨镇15万元/亩、巨各庄镇13万元/亩、大城子镇10万元/亩。

第七条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分值标准

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征拆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执行《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规定。

结合近年物价水平变动情况及密云区已实施项目实际,重置成新估价分值标准调整为397元/分。

第八条林木、果树、青苗、农业设施评估标准

本方案涉及的林木、果树、青苗、农业设施补偿按照《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林木、果树、青苗、农业设施补偿标准》执行。

第九条常见林木、果木适宜栽植密度区间表

各类不同规格林果木

栽植密度区间(株/亩)

苹果

28—148

33—111

18—66

核桃

33—111

樱桃

33—83

33—111

33—83

33—148

红果

33—55

板栗

55—111

葡萄

111—333

杨树等速生丰产用材林

22—111

柳树油松侧柏等防护林

40—267

第二章  “抢栽、抢种、抢养、抢建”地上物的判定和处理

第十条“四抢”地上物

“四抢”地上物是指在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设计红线、临时用地、施工便道内的耕地、园地和林地上,违反合同约定、工程设计标准和操作规范,反季节,超密度,违背生长规律抢栽抢种的植物、抢养的养殖物,以及抢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判定“四抢”地上物的四步工作法

第一步,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比照航拍图片,新增的各类地上物属于“四抢”地上物。

第二步,退耕还林地、平原造林地、封山育林地、营林抚育地等地块内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和工程设计标准种植、养殖的地上物属于“四抢”地上物。

第三步,利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种植、养殖的,没有相关养殖批准手续的,超过农业设施合理建设密度的,不符合农业设施建设规范的,超过适宜栽植密度的,不具备必要生长环境条件的,未采取必要管护措施的,不符合混交林栽植方式的,与周边地上物品种、密度存在明显差异的地上物属于“四抢”地上物。

第四步,违反越冬保护措施的, 已经死亡的,不具有一年以上持续经营凭证的,根系不完整的,无树冠的,树埯掩埋不规范的地上物属于“四抢”地上物。

第十二条  “四抢”地上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章耕地、果园、林地拆迁补偿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模式

拆迁补偿模式:客观科学评估,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公式

拆迁补偿费总价=林木、果树、青苗、农业设施评估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困难补助+奖励。

第十五条困难补助标准

被拆迁人存在下列情况的,给予特殊困难补助。本次征地拆迁中,同一困难情形不得重复享受困难补助。

低保户补助以低保证为依据,标准为每证2万元;

残疾人补助以残疾证为依据,基础为每证补助2万元,残疾等级每提高一级增加5000元;

依据《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特殊病人补助2万元/人。

第十六条奖励标准

守法奖标准:为弘扬社会正气,形成规矩规范的拆迁风气,对于不存在“四抢”行为或入户清登前自行清除“四抢”地上物的被拆迁人给予守法奖,按照所征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4万元。

配合奖标准:为鼓励自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快项目拆迁工作进度,对于入户清登时存在“四抢”地上物,但在分指挥部(镇政府)通知的规定期限内(5日)自行清除的被拆迁人给予配合奖,按照所征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2万元。

第十七条鉴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为弥补农业生产损失,对此次认定给予补偿的农业大棚,按照整棚评估补偿。

第四章具有农业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农业园区拆迁补偿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模式

拆迁补偿模式:客观科学评估,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公式

拆迁补偿费总价=林木、果树、青苗、农业设施评估价+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助+奖励-处罚。

第二十条补助标准

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被征拆房屋的批示载明(或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计算。

移机移装费标准:电话宽带移机费235元/台、有线电视移装费100元/户、空调移装费400元/台、热水器移装费30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300元/套。

第二十一条奖励标准

提前搬迁腾退奖励标准: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腾退的,按照林木、果树、青苗、农业设施评估价和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的5%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履行合同奖励标准: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超出签约期限但在协议约定期限(15日)内搬迁腾退的,按照林木、果树、青苗、农业设施评估价和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的1%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享受提前搬迁腾退奖励的同时享受履行合同奖励。

守法奖标准:为弘扬社会正气,形成规矩规范的拆迁风气,对于不存在“四抢”行为或入户清登前自行清除“四抢”地上物的被拆迁人给予守法奖,按照所征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4万元。

配合奖标准:为鼓励自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快项目拆迁工作进度,对于入户清登时存在“四抢”地上物,但在分指挥部(镇政府)通知的规定期限内(5日)自行清除的被拆迁人给予配合奖,按照所征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2万元。

第二十二条处罚标准

对于存在“四抢”地上物、拒不配合拆迁工作的各类已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园区,在结算拆迁补偿款时一律按照拆除面积所占比例,扣除已享受的国家政策性补贴款,并列入农业设施(补贴)申报黑名单,禁止再次申报国家政策补贴。

第二十三条鉴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为弥补农业生产损失,对此次认定给予补偿的农业设施大棚,全部按照整棚评估补偿。

第五章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及附属物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模式

拆迁补偿安置模式:客观科学评估,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公式

1.具有审批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及附属物

拆迁补偿费总价=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助+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集体建设用地的认定以区国土分局确权为准。结合密云区实际情况,此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按照所征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河南寨镇52万元/亩、巨各庄镇50万元/亩。

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地上物及延伸到红线外不可分割建筑物、构筑物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

2.历史形成不具有审批手续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及附属物

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非住宅及附属物拆迁补偿费总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助+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不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一律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10日)自行拆除的, 给予垃圾清运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

经区国土分局认定为违法用地、区规划分局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10日)自行拆除的, 给予垃圾清运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

第二十六条补助标准

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被征拆房屋的批示载明(或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特种设备、大型设备搬运费、安装调试费等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移机移装费标准:电话宽带移机费235元/台、有线电视移装费100元/户、空调移装费400元/台、热水器移装费30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300元/套。

第二十七条奖励标准

提前搬迁奖励标准:被拆迁人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照评估价的5%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履行合同奖励标准:被拆迁人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超出签约期限但在协议约定期限(10日)内搬迁交房的,按照评估价的1%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享受提前搬迁奖励的同时享受履行合同奖励。

第二十八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和面积认定标准

用于经营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被拆迁房屋,按照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面积核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每平方米1000元。

营业执照未载明营业面积的,依据载明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状况,测量认定营业面积。

对本方案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评估确定。

第六章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模式

拆迁补偿安置模式: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给予货币补偿,在新址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在规划新址区域内,被拆迁人按照搬家交房先后顺序,选择新址宅基地。

新址宅基地规划由镇政府会同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村委会共同研究确定。镇政府负责规划新址宅基地上的地上物补偿、土地流转、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费用从项目征拆资金中列支。

被拆迁人中如遇有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的,由镇村结合本村实际统筹安排,不在此次搬迁中解决。

第三十条拆迁补偿公式

拆迁补偿费总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助+奖励

第三十一条拆迁补偿面积认定标准

1.宅基地认定面积标准

宅基地认定面积以相关批准手续载明的面积为准,但不超过0.3亩的控制标准。1982年以前取得的宅基地的最大认定面积不超过0.4亩。

宅基地确属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但无法提供宅基地权源证明文件的,由被拆迁人出具宅基地情况说明,并经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确认,最大认定面积不超过0.3亩的控制标准。

2.宅基地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标准

宅基地房屋认定的建筑面积以相关批准手续载明的面积为准。

有宅基地批准文件但无房屋批准手续的,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8号令)规定,按实际测量结果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但最大认定建筑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5%。

无法提供宅基地权源证明文件的,经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宅基地的,房屋建筑面积根据实际测量结果确定,最大认定建筑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5%。

3.宅基地房屋审批手续认定标准

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镇村两级批准建设宅基地的审批文件;

镇政府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相关手续;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的决定、判决、裁定、纪要、文件及附图。

4.不予认定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

宅基地外无批准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评估补偿;宅基地上无批准手续的第二层及以上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补助标准

新址宅基地自建房屋补助费标准: 给予新址宅基地自建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自建房屋补助费,标准为每宗新址宅基地30万元。

搬家补助费标准:按照批示载明建筑面积、认定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40元/平方米。

移机移装费标准和发放次数:电话宽带移机费235元/台、有线电视移装费100元/户、空调移装费400元/台、热水器移装费30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300元/套。给予新址宅基地自建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两次移机移装费、自愿放弃新址宅基地安置的被拆迁人一次移机移装费。

周转费标准和发放期限:按照批示载明建筑面积、认定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周转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5元,每月不足1500元的按照1500元计算。新址宅基地自建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的周转费发放期限为自搬家交房之日起18个月,自愿放弃新址宅基地安置的被拆迁人的周转费发放期限为自搬家交房之日起6个月。

生活补助费标准和发放期限:按照被拆迁人户籍实际常住人口数,给予被拆迁人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新址宅基地自建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的生活补助费发放期限为自搬家交房之日起18个月,自愿放弃新址宅基地安置的被拆迁人的生活补助费发放期限为自搬家交房之日起6个月。

杂物处置费标准:给予每宗原址宅基地一次性杂物处置费2000元。

困难补助标准:被拆迁人存在下列情况的,给予特殊困难补助。本次征地拆迁中,同一困难情形不得重复享受困难补助。低保户补助以低保证为依据,标准为每证2万元;残疾人补助以残疾证为依据,基础为每证补助2万元,残疾等级每提高一级增加5000元;依据《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特殊病人补助2万元/人。

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和资格条件:给予利用原址宅基地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被拆迁人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经营面积×1000元/平方米。经营面积按照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面积核定;营业执照未载明经营面积的,依据载明的经营范围,结合实际认定经营面积,但最大不超过宅基地认定面积的50%。资格条件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正式批示,拆迁前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有营业执照且载明的经营地点为原址宅基地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自拆违法建设清运补助费标准:按照在规定时间内(10日)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面积,给予被拆迁人自拆违法建设清运补助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

原址宅基地与新址宅基地面积差额补助费标准:原址宅基地合法占地面积(0.4亩及以下)超出新址宅基地占地面积(0.25亩)部分,按照每平方米2500元给予补助;原址宅基地占地面积超出0.4亩以上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补助。

自愿放弃新址宅基地安置补助费标准:在享受各项应得补助费的基础上,给予自愿放弃新址宅基地安置的被拆迁人自愿放弃宅基地安置补助费,按照167平方米(新址宅基地占地面积0.25亩)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2500元。

第三十三条奖励标准

未建房奖励标准:原址宅基地认定面积内75%未建房部分,给予被拆迁人每平方米1000元的未建房奖励;原址宅基地认定面积内75%至90%未建房部分,给予被拆迁人每平方米800元的未建房奖励。

提前搬家奖励标准:被拆迁人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搬家交房的,给予8万元提前搬家奖励。

履行合同奖励标准:被拆迁人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超出签约期限但在协议约定期限(7日)内搬家交房的,给予2万元履行合同奖励。

享受提前搬迁奖励的被拆迁人同时享受履行合同奖励。

第七章其它

第三十四条迁移补助

坟墓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迁移补助:单坟5000元/座、双坟10000元/座。

第三十五条对于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产生的遮阴、噪音、震动、扬尘等问题,聘请专业技术公司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和相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六条此次征地拆迁涉及到的横穿整宗土地、边角地、蔡家洼新农村改造等未尽事宜,由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三十七条施工临时用地和施工便道拆迁补偿、规划新址宅基地上的地上物补偿,严格执行本方案。

第三十八条本方案由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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