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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号]11S000/ZK-2016-000003
  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3. [文种分类] 通知
  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6〕8号
  7.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8. [成文日期] 2016-01-07
  9. [发布日期] 2016-01-07
  10. [实施日期] 2016-01-07
  11.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6-01-07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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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发〔201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临时救助制度,突出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26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以“救急难”为主,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以及其他专项救助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以政府救助为主导,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医疗费用支出过高,且无赔偿主体、赔偿主体无力赔偿或赔偿额度较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

4.经认定因遭遇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经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下列对象不属于救助范围

1.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2.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3.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4.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或参与其他非法活动等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的;

5.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三、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1.申请临时救助金。申请人需具有本区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受理。持本市居住证的,可以个人为单位,向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需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及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经村(居)委会或公安交通、消防等单位出具的突发性事故相关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或清单复印件、享受医疗保险报销证明及医疗救助后医疗救助结算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部门已实施救助的材料复印件;

(5)收入证明(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提供低保证、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等家庭基本生活收支情况;

(6)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需提交必要生活支出的相应发票、单据等票据;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救助服务。对申请救助服务的家庭或个人,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本辖区慈善超市、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也可直接向本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服务。

3.转介服务。对需要转介服务的家庭和个人,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当协助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或单位申请,具体的申请受理程序按照转介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主动发现受理

1.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将发现排查困难群众列为日常重点工作,安排人员及时了解、收集困难群众的现状信息,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区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协调救助站,帮助其脱离困境。

3.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或区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办理救助。

四、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的紧急程度和受助方式,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

1.临时救助金审核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逐一进行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若群众无意见,由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对于持有本市居住证的申请人,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部门协调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配合做好财产核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属于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申请人,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

不属于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申请人,其家庭财产应符合本市社会救助财产认定标准,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

2.救助服务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其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经审核,对符合救助服务条件的,应及时协调救助管理机构、慈善超市为其提供救助服务,必要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3.转介服务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其困难情况进行调查。对经审核符合转介服务条件、可纳入本区低保、专项救助制度保障范围的,及时协助申请人申请,转入相应制度审核审批流程;需纳入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帮扶的,按照逐级申报、协同办理原则,及时转入慈善救助渠道。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对于情况特别紧急的,可先行救助,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并联合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迅速对申请人的急难情况进行核实,对于情况属实的,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10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对于急难情况的临时救助,从受理到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临时救助的方式及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提供救助服务、提供转介服务等三种救助方式进行临时救助。申请人如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1.家庭对象救助标准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救助:一是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1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二是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同时有家庭成员伤残的,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2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三是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同时家庭成员重伤或重残的,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医疗费用经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仍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一是自负部分(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下同)累计达10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1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二是自负部分累计达20000至40000元之间的,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2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三是自负部分累计达40000元以上的,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

(3)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按照实际支出情况,酌情考虑,分别按照家庭成员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

2.个人对象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的,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参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分别按照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救助服务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实物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救助服务方式予以救助。

1.本辖区慈善超市、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组织等,可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情形,为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

2.本区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可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情形,为其提供临时住所、临时生活照料、心理干预等救助服务;对突发急病的临时救助对象,可提供急病医疗等服务。

3.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本市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和提供救助服务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1.对符合本市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入相应救助,协助其申请。

2.对需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六、临时救助资金预算与监管

(一)临时救助资金预算

临时救助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按照上一年度本区城市低保标准、上一年底由区民政部门核定的本区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对象人数等因素,核算临时救助金的总金额。核算金额公式为:区临时救助金的总金额=(低保对象人数+低收入对象人数)×本市城市低保标准×12×5%。

(二)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管

1.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管理。

2.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3.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政府及民政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要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困难群体的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级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及时研究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考核评价。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履行救助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实施信息共享,避免出现救助不及时、重复救助及救助标准不一致现象,切实做到救助的公平、公开、公正。

(二)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健全急难事项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人力社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不断提供审核甄别临时救助对象能力。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优势,以及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三)强化能力建设

各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要结合实际,科学整合各类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履行在实施临时救助工作方面承担的职责,进一步将救助工作落实到位。积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探索社会力量承担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作用,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纳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政策宣传

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区(县)政府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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