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15-000058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5〕58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业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 2015-12-31
- [发布日期] 2015-12-31
- [实施日期] 2015-12-31
- [失效日期]
密政发〔2015〕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规范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管理,合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做好本区设施农业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5〕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就做好设施农业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确界定设施农业项目用地
(一)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明确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明确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严格项目用地管理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依法管理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合理控制规模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最多不超过5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5亩。标准化果园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
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1.5亩以内,超过1000亩种植规模的,最多不超过5亩。同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中的管理用房不得超过两层。
三、明确项目用地备案管理的部门职责
(一)明确备案主体
各镇政府是设施农业项目备案主体和监管主体,要严格按照127号文件及72号文件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职责,加强项目建设选址论证,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严禁将非农建设项目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申请备案。
(二)明确备案审核部门及责任
根据我区农业有关部门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局为我区农业和林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各有关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履行设施农业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职责,区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管理,区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粮经作物、蔬菜、水产等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管理,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林果、花卉等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以及标准化果园附属设施用地备案管理。
各农业主管部门应本着主动服务和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的核查和备案管理工作。重点就项目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和农业结构调整规定,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建设是否必要、是否可行、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比例、是否符合有关建设技术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将非农建设项目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情况进行核查。
四、规范项目备案管理程序
各镇政府要严格把关,按照127号文件及72号文件要求,先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就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实际需要等方面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镇政府主要领导在备案表中签署审核意见,由镇主管部门持文件要求的所有材料(1式3份),按照项目生产类别向相应的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同一设施园区内既有农业又有林果业的生产项目,以规模相对较大的生产项目类别向相应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1.《北京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表》(原件)(见附件1)。
2.项目建设方案(原件)。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由经营者按照127号文件以及《北京市设施农业用地导则(试行)》(详见72号文件附件1)的相关要求,拟定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含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建设内容(包括设施类型、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平面图、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情况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权属情况。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与承包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土地流转合同和原承包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意见应含在项目建设方案内。
3.项目公告材料(原件)。项目经营者持项目建设方案,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使用年限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时采取政务公开方式,将项目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4.项目用地协议(原件)。
5.项目用地测绘钉桩成果(采用北京地方坐标系下shp格式的矢量数据)(原件,含电子盘),应包括项目用地地类和权属情况、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的具体用地范围。
6.《北京市设施农业项目复垦承诺书》(原件)(见附件2)。
7.项目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农业主管部门收到各镇政府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及时到项目现场进行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对符合规定的,在《北京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并通知镇政府持项目备案材料到区国土分局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镇政府,由镇政府负责督促纠正。各农业主管部门要将经审核予以备案的项目,定期抄送至区农委,由区农委统一备案管理。
五、加强备案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设施农业项目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政府是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用地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项目经营者按照用地协议约定的用途和备案核准的内容实施项目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负责巡查、制止和督促纠正各类以发展设施农业之名违规圈占土地的行为、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进行其他非农建设的行为以及非正常闲置等问题;对巡查中发现的设施农业非农利用、非正常闲置等问题,督促项目经营者限期纠正。逾期未改的,由镇政府向原备案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原备案手续,由区国土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各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加强对所备案项目的巡视检查和生产指导。对巡查中发现的未按项目备案要求所出现的违规建设和经营行为,应及时督促镇政府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违规用地行为,直接取消备案,并告知镇政府,同时抄送区国土分局,由区国土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密政发〔2013〕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北京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表
2.北京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复垦承诺书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
北京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表
(备案编号: ) 单位:平方米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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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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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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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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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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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地位置四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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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类型 |
新建 改扩建 翻建 | ||||||||||||||||||||||||
生产类别 |
工厂化作物栽培; 规模化畜牧养殖业;水产养殖业; 规模化粮食生产 | ||||||||||||||||||||||||
项目占地总面积 |
平方米(其中:耕地 平方米) | ||||||||||||||||||||||||
土地使用年限 |
项目建设周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拟建设施情况 |
生产设施 |
生产设施的土地利用情况 |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 | |||||||||||||||||||||
工厂化作物栽培类型: | |||||||||||||||||||||||||
畜牧养殖业: 1.品种:猪 牛 羊 鸡 鸭 其它 2.规模:年存栏量 头(只) 吨 | |||||||||||||||||||||||||
水产养殖业:年产量 尾(只) 吨 | |||||||||||||||||||||||||
附属设施 |
建设内容: |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 | |||||||||||||||||||||
配套设施 |
建设内容: | ||||||||||||||||||||||||
占用基本农田的,是否进行了调整补划: 是 否 |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其中基本农田 |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 | |||||||||||||||||||||
建设地点是否存在不允许设施农业建设的高压电线、输油管线等: 是 否 | |||||||||||||||||||||||||
是否附有项目用地复垦承诺书: 是 否 | |||||||||||||||||||||||||
其他需要 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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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以上由申请备案的乡镇政府填写 | |||||||||||||||||||||||||
区农业(园林)主管部门意见 |
区国土分局意见 |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三份,不得涂改。区农业或园林主管部门、国土分局、乡镇政府各存一份。
附件2
北京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复垦承诺书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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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 (经营者) |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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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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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位置 (四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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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地总面积(平方米) |
其中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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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营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复耕时间 |
年 月 日 | ||||
用地单位 |
本单位承诺:于 年 月 日前,按照本项目用地协议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完成本项目用地复垦工作,恢复原状。对项目所占用的耕地全部复垦为耕地。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镇政府 |
我镇政府承诺:切实承担本区域的耕地保护责任,加强对该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的跟踪管理,确保项目单位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复垦还耕任务。建设单位拒不复垦的,由我镇代为复垦,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区国土分局、农业或园林主管部门、镇政府和用地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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