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S000/ZK-2015-000059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种分类] 命令(令)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5〕56号
-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命令
- [成文日期] 2015-12-31
- [发布日期] 2015-12-31
- [实施日期] 2015-12-31
-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命令
密政发〔2015〕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命令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吸烟、烧荒、燎地边、烧秸秆、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点篝火、野炊、施放孔明灯、烧烤等一切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入林区的车辆须加装防火罩,严禁司乘人员丢弃火种;森林防火区内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山入林;停止办理野外用火审批手续。
二、全区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必须加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严格管理火源,强化火险隐患排查,落实各项防火责任。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违反本命令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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