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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号]11S000/ZK-2015-000049
  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3. [文种分类] 通知
  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5〕49号
  7. [标题]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8. [成文日期] 2015-11-04
  9. [发布日期] 2015-11-04
  10. [实施日期] 2015-11-04
  11. [失效日期]
【现行有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5-11-04 16:18
  • 【 字体:      】

密政发〔2015〕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5〕6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县政府制定了《密云县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密云县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密云县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密云县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4日

附件1




密云县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1

开垦荒坡地批准

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附件2





密云县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0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原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承接后的实施机关

备注

1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市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县发展改革委

赛车场项目核准。市发展改革委取消核准,改为区、县发改委备案

2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市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县发展改革委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市发展改革委取消核准,改为区、县发改委备案

3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市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县发展改革委

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市发展改革委取消核准,改为区、县发改委备案

4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市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县发展改革委

各类汽车交易市场、汽车配件市场项目核准。市发展改革委取消核准,改为区、县发改委备案

5

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不含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决算、年度投资计划、资金申请报告、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县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的2亿元以下的民政项目、文化体育项目、教育项目、医疗卫生项目、养老项目核准。市发展改革委下放至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区、县政府投资的2亿元以下的就业社保服务项目、民政项目、文化体育项目、教育项目、医疗卫生项目、养老项目核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征收。市发展改革委下放至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6

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不含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县发展改革委

电压等级35千伏、10千伏配网基建工程(其中不含10千伏专向配电工程和10千伏用户用电工程)、低压(380伏、220伏)配网工程、区内1.6Mpa及以下天然气管线设施、LNG和CNG加气站项目、区内管径DN800以下供热管网项目、燃气供热设施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含个人用户电站)、农村太阳能采暖项目核准。市发展改革委下放至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7

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不含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县发展改革委

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口岸设施、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业设施、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流仓储设施项目核准。市发展改革委下放至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8

防洪费减免缓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1号)

县发展改革委


9

防洪工程、城镇河湖、河湖整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专科防治所(站)、体育场、体育馆、零售市场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县环境保护局


10

健身气功设置站点审批

市体育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县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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